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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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18, 2014

勞工證申請中關於廣告規定的解釋

根據勞工證上訴委員會(Labor Certification Appeal Board) 最新的判決,勞工證申請規定中,對報紙廣告的要求並不適用於額外招聘步驟。 (2014年7月30日賽門鐵克公司(Symantec Corporation)案例2011-PER-01856)。

在美國,雇主在永久僱用外國工人之前,通常情況下,需要為其申請勞工證。作為勞工證申請的一部分,雇主必須在多個媒體上將這個工作機會公諸於眾。在勞工證管理規定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廣告需要包括哪些內容。這個規定要求雇主將空缺職位在周報上刊登兩次。另外,雇主在專業職業職位招聘中,還要履行三個額外的步驟。例如,雇主可以將這個空缺職位發佈在在線職位搜索的網站上,以作為額外步驟。

在本案例中,雇主賽門鐵克公司為其金融程序分析員遞交了勞工證申請。他們將空缺職位公佈在職位搜索網站上,以作為一個額外招聘步驟。根據他們所遞交的勞工證申請,該職位沒有​​​​任何出差要求,然而,在職位搜索網站上,雇主聲稱,該僱員有可能被要求在美國多個未確定的地點,做一些項目。勞工部的核證官(Certifying Officer)拒絕了該申請,因為在網站上發布的出差要求是沒有包括在勞工申請中的額外要求。

雇主在上訴中解釋道,在線的廣告是基於多個職位,其中有一部分職位需要出差,而這個職位沒有出差要求。此外,雇主還辯解,核證官所引用的規定只適用於報紙廣告,並不適用於額外招聘步驟。由三人組成的評審團同意雇主的觀點,駁回了原判。然而,核證官提出請求,由外國人勞工證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lien Labor Certification Appeals) 的全體法官進行複審。

外國人勞工證上訴委員會全體法官判定,雇主是正確的,核證官所引用的規定並不適用於額外招聘步驟。該規定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指出,額外步驟只需要雇主做廣告來公佈職位空缺,並不需要規定具體的要求。在本案中,雇主確實按照要求,做了空缺職位的廣告,勞工證申請不應該由於尚未成文的規定而被拒絕。賽門鐵克案件清晰地標誌著委員會解釋規定的方向性的變化。它為我們提供了一些關於招聘過程中勞工證申請所急需的指導。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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