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 (732)-632-9888 Email: help@szetolaw.com http://www.1visa1.com/

Search This Blog (搜尋文章)

Showing posts with label 勞工証. Show all posts
Showing posts with label 勞工証. Show all posts

Monday, February 8, 2016

勞工證上訴委會最近決定中強調實質重於形式

勞工認證是基於就業綠卡申請過程中的第一步。在雇主聘用外國工人來填補美國永久職位前,雇主必須首先獲得勞工證。勞工認證的目的是要證明,沒有有能力,願意和可用的美國工人可以填補這個職位空缺。如果勞工部的核證人(Certifying Officer)沒有批准勞工證,雇主可以提出上訴到外國勞工証書上訴委員會(BALCA)。勞工證上訴委員會在最近的幾次上訴決定中轉向強調實質重於形式。

在最近一個案件中,由於在ETA 9089勞工申請表中的雇主名稱與在州招聘廣告上的不同,因此核證人就拒絕了勞工申請。 BALCA推翻了這個決定並授予了勞工證,因為僅僅在招聘廣告上的一個拼寫錯誤不能夠導致求職​​者在辨認雇主身份時產生誤解。相關公司是SWDWII LLC。

另一個決定的相關公司是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BALCA也推翻了拒絕其勞工申請的決定,這個勞工申請有個替代資格要求是碩士以上學歷及“36年”的工作經驗。這36年工作經驗的要求成為核證人拒絕其勞工申請的基本原因。在上訴中,雇主辯解這個決定是不公平的,因為申請表格中對替代要求的問題和表格說明中的解釋內容有矛盾。在表格中的問題要求填入工作經驗的“年數”,而在表格說明書中卻讓在對應的地方填入工作的“月數”。正是由於這種矛盾導致了雇主無法給出正確的答案。因此,委員會認為,強行按規定拒絕勞工申請在這種情況下是“從根本上不公平的”。這一決定與委員會之前在HealthAmerica案件中的決定是一致的。在之前HealthAmerica的決定中,委員會認為僅僅由於單純的拼寫錯誤而拒絕勞工申請是違反了基本的公正原則的。

最後在第三個決定中,雖然在勞工申請表中的工作內容描述(job description)與此工作在州招聘廣告中的描述不一致,委員會也頒發了勞工證給雇主。雇主在勞工申請中尋求“技術獵頭”一職位。核證人按規定拒絕了申請,因為招聘廣告中的“工作職責範圍超過了ETA 9089表格上列出的工作職責”。委員會認為,一般廣告的法律規定並不適用於州招聘廣告。相關公司是Pinnacle技術資源公司。這一決定主要是基於技術領域,但最終的結果與上述案件都是類似的。在職位描述上的錯誤是相當嚴重的。 BALCA通常不會原諒這種明顯的錯誤。這些决定
意味著BALCA 在政策上的變化。

Monday, August 18, 2014

勞工證申請中關於廣告規定的解釋

根據勞工證上訴委員會(Labor Certification Appeal Board) 最新的判決,勞工證申請規定中,對報紙廣告的要求並不適用於額外招聘步驟。 (2014年7月30日賽門鐵克公司(Symantec Corporation)案例2011-PER-01856)。

在美國,雇主在永久僱用外國工人之前,通常情況下,需要為其申請勞工證。作為勞工證申請的一部分,雇主必須在多個媒體上將這個工作機會公諸於眾。在勞工證管理規定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廣告需要包括哪些內容。這個規定要求雇主將空缺職位在周報上刊登兩次。另外,雇主在專業職業職位招聘中,還要履行三個額外的步驟。例如,雇主可以將這個空缺職位發佈在在線職位搜索的網站上,以作為額外步驟。

在本案例中,雇主賽門鐵克公司為其金融程序分析員遞交了勞工證申請。他們將空缺職位公佈在職位搜索網站上,以作為一個額外招聘步驟。根據他們所遞交的勞工證申請,該職位沒有​​​​任何出差要求,然而,在職位搜索網站上,雇主聲稱,該僱員有可能被要求在美國多個未確定的地點,做一些項目。勞工部的核證官(Certifying Officer)拒絕了該申請,因為在網站上發布的出差要求是沒有包括在勞工申請中的額外要求。

雇主在上訴中解釋道,在線的廣告是基於多個職位,其中有一部分職位需要出差,而這個職位沒有出差要求。此外,雇主還辯解,核證官所引用的規定只適用於報紙廣告,並不適用於額外招聘步驟。由三人組成的評審團同意雇主的觀點,駁回了原判。然而,核證官提出請求,由外國人勞工證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lien Labor Certification Appeals) 的全體法官進行複審。

外國人勞工證上訴委員會全體法官判定,雇主是正確的,核證官所引用的規定並不適用於額外招聘步驟。該規定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指出,額外步驟只需要雇主做廣告來公佈職位空缺,並不需要規定具體的要求。在本案中,雇主確實按照要求,做了空缺職位的廣告,勞工證申請不應該由於尚未成文的規定而被拒絕。賽門鐵克案件清晰地標誌著委員會解釋規定的方向性的變化。它為我們提供了一些關於招聘過程中勞工證申請所急需的指導。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Tuesday, April 29, 2014

大學教授特別勞工認証手續(三)

大學教授特別勞工認証手續(三)

大學教授的特別認証手續,比起其它綠卡申請較為簡單和快捷。資料提供方面亦不及 EB-1 申請般復雜,對合符資格的學府及大學教授都有利。 所以,合資格的學府和教職人員都應該盡量利用這種綠卡申請途徑。

合資格的學府
移民法例規定只有大學和學院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才可以使用特別勞工認証手續。亞拉斯加省是一個例外,在那個州的中小學也可以使用這些特別勞工認証手續,理由是政府想促進當地的勞工發展。勞工訓練局 (ETA)後來解釋過大學和學院的定義:
(一) 這些學府招收學生要求是中學畢業或同等學歷,
(二) 這些學府一定要是政府認可的,和
(三) 這些學府一定要提供學士或以上學位或可以為這些學位所给納的教育計劃。
根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肯定一般的四年制或二年制大學都合符資格申請,但一般的中小學校老師是不够條件。其它的專業學府例如醫學院、牙醫學院、護士學院等只要是符合以上條件都可以利用這些特別勞工認証手續。

合資格的職位
一般來說,合資格申請的職位包括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教師等。某些教職名稱聽上來好像不是教師工作,但亦可能合符資格申請,關鍵是這些工作是否需要員工在課堂中任教。例如一個大學研究院的研究員可能花大部份時間在研究工作上,但同時亦需要每星期教授研究生,她便可能合資格利用大學教授的特別認証手續。究竟申請人需要每星期花多少時間在課堂中教授? 這個問題勞工部沒有明確指示,但筆者認為只要是申請人的教授職務是她工作所要求的,她便可以申請。

總括來說,大學教授的特別認証手續比其它綠卡申請較為簡單和快捷,在PERM系統中辦理的大學教授的特別認証一般也比其它申請快,有些申請只需幾天便被批准。所以大家有志執教鞭的外國人士,不妨認真地考慮一下。

大學教授的其他移民簽證選擇
如果可特別勞工認証手續不適合該申請人,她也可以考慮其他的移民簽證選擇。例如:她可以考慮作為在科學或藝術領域有特殊才能的老師來提出申請 (EB-2 Schedule A),只要她在申請之前的一年一直在從事該科學或藝術領域的工作,並且打算在美國繼續從事該工作。對於背景優異的大學教師和教授,他們也可以作為EB-1B移民簽證類別下的傑出教授來申請。申請人必須有三年的教育經驗,並且有望獲得終身職位(tenured-track)。最後,大學教授也可以在常規勞工證申請程序的管理下來遞交勞工申請。

(上文由司徒百良律師事務所提供,內容只供讀者參考,不是法律意見。如有問題請找司徒律師諮詢。   電話732-632-9888   電郵info@szetolaw.com  www.1visa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