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五上訴巡迴法院五月份在Tula-Rubio v. Lynch 一案中的判決,當移民官以“揮手通過”的形式示意一個人進入美國邊境則可被視為符合移民法§240A(a) 中的“無論以何種身份進入美國”,因此此人可以適用取消永久居民的移離出境。
取消非永久居民的遞解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 是一種提供給被國土安全部移(DHS) 送至遞解出境程序的外籍人士的一種救濟形式。即使是永久居民也會因為其觸犯刑事重罪,安全條例或其他重大違法移民法的事項而被遞解出境。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的移離出境要求有所不同,在這兩種情況下,允許取消非永久居民的遞解出境後意味著該申請人可以保留美國合法居民的身份。
根據移民法§240A(a)的規定,司法部長、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法院可以取消永久居民的移離出境,如果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已達到5年;
2)無論以何種身份入境美國後,已在美國連續實際居住了7年;
3)沒有被判處犯任何重刑罪。
一旦永久公民觸犯了某些類型的罪或收到去移民法庭的起訴文件(Notice to Appear) 並有理由正式控告他/她要求其離境,根據十年移民法§240A(d)的規定,連續實際居住7年的計時“時鐘”就停止計算了。在遞解出境程序的人士來說,這時種當然是越長越好。
在Tula-Rubio v. Lynch一案中,收到遞解出境的永久居民Tula-Rubio最初以一名汽車乘客的身份入境並得到移民官的揮手示意得意出境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稱這種形式的入境不符合移民法§240A(a)中的“不論以何種身份進入美國,而申請人不能申請取消非永久居民的遞解出境。這項判決遭到了第五上訴巡迴法院的反對。
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在判決中稱,即使在目前的移民法中還沒有對於“不論以何種身份進入美國”的字面解釋,但是“承認進入(admitted)”可以被該法解釋為“在移民官的入境檢查後被允許合法入境的外國人”,這種情況正好符合當初Tula-Rubio入境時的情況。
此外,該法院還在判決中解釋,移民法條款中“不論以何種身份”的字眼並沒有給准入條款增加其它附加的要求。 “不論以何種身份”意為“在所有條件和情況下”其包含了一個當時沒有合法身份的人的情況。這種特殊的移民身份和本案問題無關。
因此,揮手示意Tula-Rubio入境美國滿足移民法§240A(a) 中的“無論以何種身份進入美國”,因此他可以適用取消非永久居民的遞解出境申請。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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