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婦女受虐法案(VAWA)允許某些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受虐待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自行申請永久居留身份(綠卡)。
另外,美國某些持非移民身份人士的子女或配偶如果受到虐待,他們可以申請就業許可文件(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移民局在2016年3月8日發報政策備忘錄對此事發出指引。
根據移民法案第106條,非移民的配偶如果受到虐待可以通過提供虐待或暴行的可靠證據申請就業許可文件(EAD)。這些證據可以包括警察報告,病歷,和身體受傷的照片,心理測評,可信證人如朋友,鄰居,同事和家庭成員的證詞等。
申請人還必須證明他或她是跟隨其持以下簽證類別的配偶來美國的:INA101(a)(15)(A) 類 外交官或外國政府的僱員, (E)(iii)類澳大利亞專業雇員,(G)類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員工和代表,或(H)類的H-1B雇員,臨時護士,模特。諸如簽證,護照蓋章,移民局通知之類的文件可被用作證明申請人的移民身份。其它的非移民身份並不合符申請資格。
此外,申請人必須證明他或她是,或者曾經,和其非移民配偶結婚。如果其配偶已死亡, 申請人可以在兩年內遞交EAD申請。如果配偶因為在提交EAD申請的兩年內發生家庭暴力而失去其非移民身份(例如 H-1B),申請人仍符合申請EAD資格。 如果因為其配偶的虐待或暴行而導致婚姻終止,申請人在兩年內仍可申請EAD。這些政策旨在鼓勵被虐待的非移民配偶可以站出來把家暴問題公開。
但是,如果申請人在EAD批準之前再次結婚,他或她會失去獲得工作許可的資格。
但是,如果申請人在EAD批準之前再次結婚,他或她會失去獲得工作許可的資格。
要申請EAD,申請人必須遞交I-765V表格(受虐非移民配偶工作許可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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