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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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une 25, 2018

司法部長:家暴受害者無法在美獲得庇護

美國司法部長Jeff Sessions在2018年6月11號對Matter of A-B-案件作出決定,令到家庭暴力受害者更難在美國獲得庇護。此決定重申了在申請政治庇護中如何構成特定社會群體(particular social group)的傳統要求。

逃難者可以用遭受迫害為由申請庇護,而迫害原因必須基於種族、宗教信仰、國際、身為某一特定社會群體成員或者所持的政治觀點其一。那些“特定社會群體”才符合庇護的條件一直都很具爭議性。通常而言,聲稱因自己屬於特定社會群體而遭受迫害的申請者必須證明這一群體能夠通過一些“無法改變的特徵(immutable traits)”來被客觀定義,例如種族或者性取向。同時該群體的存在必須被社會所知曉。

家庭暴力案件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證明“特定社會群體”的存在。根據傳統解釋觀點,私人暴力事件的受害者並不滿足尋求庇護的要求。但在2014年出現了一個新的判例:Matter of A-R-C-G是一件關於一名危地馬拉婦女逃離虐待她的丈夫,從危地馬拉到美國尋求庇護的案件。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判決“危地馬拉無法離開婚姻關係的已婚女性”能夠作為一個特定社會群體。委員會將“已婚”狀況為無法改變的特徵,“已婚”“女性”以及“無法離開婚姻關係”作為在危地馬拉社會身份狀態的區分點,同時危地馬拉亦被認為是一個有著“大男子主義和家庭暴力文化”的社會。這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判決,而且有關家庭暴力的案件判決結果並不一致。

Sessions在他的決定里推翻了A-R-C-G判例,不認可其對“特定社會群體”的寬泛解釋。根據司法部長的決定,“危地馬拉的無法離開婚姻關係的已婚女性”並非一個在移民條例(INA)意義上成立的社會群體。一個特定社會群體在被定義時應該獨立于受害者所受的傷害,而不能根據受害者所處的局面來進行循環性的定義。這一群體必須是申請人所處的社會環境中已存在并已被大眾知曉的一群。而且部長認為丈夫施暴的原因也並非是針對妻子是一個“危地馬拉的無法離開婚姻關係的已婚婦女”。這種推論被應用到A-B-案中,該案聲稱申請人所屬特定社會群體是“薩爾瓦多由於有共同的孩子而無法離開一段同居關係的女性”。此案被Sessions歸還到移民法院再次審理。Sessions還表示危地馬拉申請人並沒有足夠證據滿足政治庇護的另一項要求——國家政府無法或不願意制止家庭暴力行為。

雖然司法部長的決定對所有移民法庭,移民上訴委員以及處理庇護的官員都有約束力,但這份決定並不是在這一問題上的終局決定。庇護法一直在改變,這一問題很有可能很快又在不同背景的案件中再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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