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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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uly 2, 2018

高院判決改變"取消遣返"中時間停止規則

美國最高法院在2018年6月21號作出了對Pereira v. Sessions案的判決。這一判決會影響到成千上萬在進行中或已完結的遞解出境案件,令到更多人合乎資格申請“取消遣返“(cancellation of removal)從而合法留在美國。 

非法留在美國的居民會被放在“遞解出境程序“”中,這一程序從這些非法滯留者接收到出庭通知(NTA)時開始啟動。有一個方法可以對抗遞解出境:如果一名正在接受遞解出境程序的非永久性居民已經在美國居留了至少十年,那麼他即有資格申請“取消遣返”。 如果此人亦滿足其他嚴格的申請條件,他便有可能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這個十年時間的累計將會在NTA被送達的時候終止,因而又被成為“停止時間規則(stop-time rule)”。這一規則由非法移民和移民責任法(IIRIRA)授權,該法規規定了有效的NTA需要滿足的幾個要求,其中最顯著的是有效的NTA必須包括遞解出境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

在上述規定頒布后不久,國安局(DHS)推行了一項執行規定。這一規定補充到,遞解出境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將會于“可行的情況下”提供。根據這一規定的授權,DHS簽發沒有包括指定時間地點的NTA,并在這些NTA送達的基礎上行使出“停止時間規則”。一般來說,移民法庭在NTA被發出一段時間后會對已發出的NTA作出跟進,寄出通知指定遞解出境聽證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從NTA送達到移民法庭作出指引這段時間可能會對這些非法居民居留時長是否累計足10年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Pereira v. Session對這樣的做法作出挑戰。Pereira在2000年來到美國并逾期居留。他的首份NTA在2006年被送達,包含出庭時間和地點的通知則是在2007年送達。Pereira稱自己在2013年有取消遞解出境的資格,因為他已經在美國居留逾十年。Pereira還稱第一份NTA由於沒有包含出庭的時間和地點,並非一份合法有效的NTA。下級法院不認同這一看法,案件被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判決: 一份有效的NTA應當指明時間和地點,若無指明,該份通知並不符合NTA的法律定義並且不會觸發停止時間規則。高院多數意見指出IIRIRA第1229(a)條明確指出NTA必須提供遞解出境程序的時間和地點,一份沒有包含時間和地點的出庭通知並不足以起到“知會”的作用。

根據這一判決,很多已經在美國居留十年,又被送達了不含時間和地點的NTA的非永久性居民現在將有可能申請取消遞解出境。最高法院的判決明確說明有效的NTA必須包括聽證會的時間和地方,意味著很多遞解出境程序(通過送達不含時間地點的NTA)的啟動方式不合乎法律程序。然而DHS認為這項裁決僅能適用于停止時間規則。這一重要問題將通過日後更多的訴訟案得到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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