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法賦予合法永久居民某些權利和特權。永久居民,俗稱綠卡持有人,有權在美國無限期地工作和生活。法律還允許永久居民在短暫海外旅行後返回美國。另一方面,非居民會被認為是尋求入境人士,必須說服移民官員他們是合條例進入美國的領土。
跟據移民法第101(a)(13)(c)條, 一個合法永久居民返美時不會被當成是尋求入境客對待,除非她(一)已放棄這種身份,(二)離開美國境連續超過180天的時間,(三)離開美國境後從事非法活動,(四)在遞解出境程序中離開美國,(五)曾經觸犯第212(a)(2)條中包含的罪行,除非因為該罪行曾被授予豁免或註銷驅逐出境,(六)沒有在由移民官員指定時間和地點試圖進入美國,或沒有被移民官員檢查後入境。
如果綠卡持有人犯有以上六項問題中其中一條,她會被當成一個普通尋求入境客對待,失去一般合法居民所享受到的法律保護。 一個合法居民就像一個人回家一樣,憑藉他的鑰匙(綠卡)可以自由地進入他的房子;而一個尋求入境旅客就好像是一個陌生人在門外敲門,主人要確定陌生人沒問題才允許他進來。一個尋求入境旅客會遭受移民法規中所有不予受理入境的理由。合法居民卻沒有這個問題。 當合法居民被放置在遣返程序中,舉證責任是在政府身上。 政府必須首先提出清晰,明確的,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遣返的理由和基礎是真實的,才能把綠卡持有人驅逐出境。同樣地,一個合法永久居民返美時若美國政府要把他當成是尋求入境客對待, 國土安全部有法律責任,舉出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 證明永久居民符合上述六條制約中其中之一。
例如,在最近的一個移民上訴委員會(BIA)的案例中 ( Matter of RIVENS, 10/19/2011),BIA 把此案發回移民法官重審和分析案情 - 決定持有綠卡的答辯人所犯過的罪,是否涉及和屬於道德淪喪的罪行。 (這屬於上述情況(V))。 如果美國國安局拿出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答辯人是犯上述屬於道德淪喪的罪行, 那麼在法律程序上他將被視為申請入境者。此外,由於訪客如果犯以上道德淪喪的罪行,也是移民法中不予受理入境的理由之一, 所以案中的答辯人也將不會被允許進入美國和失去他的綠卡。另一方面,如果政府未能滿足舉證責任,即不能以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答辯人是犯上述屬於道德淪喪的罪行, 他將會被允許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返回美國。
因此,合法永久居民在離開美國到外地旅行以前,他們必須確定是否會因為某些原因(例如以前做過的行為)在返美時會被美國政府認為是尋求入境人士,繼而喪失綠卡,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有時,不離開美國可能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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