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第101條(a)(15)(L)允許一所國際性公司臨時性調動管理、行政和「專業知識技能」員工到美國在同一雇主的辦公室就業。請願公司必須為外國員工提交I-129申請表, 讓移民局服務中心作出決定。 L-1簽證申請的裁定過程中涉及到許多複雜的問題。舉例來說,請願公司的美國商業實體和海外公司之間必須存在一個合資格的法律關係;被調動的員工必須在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時間是曾受聘於海外公司擔當行政、管理,或專門知識的職位;美國企業和外國公司必須繼續在美國和國外直接或通過相關業務實體形式(如一個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發展業務。
政府認為L-1簽證類別申請過程中存在著很多漏洞。例如, 在2006年一個由國土安全部監察長辦公室編寫的報告中,國安部在外國員工是否在美國履行L-1行政或管理的職責問題上表示關注, 政府對過於寬泛的「專業知識」的定義也很關心。最後,政府亦表示它難以核實呈請人的海外業務,建議採取措施,開始在國外進行調查。因此,美國移民局對每個 L-1簽證申請都會嚴格審查。
若 L-1A簽證是為一位經理或管理人員被調動到美國來開辦一個新的公司辦公室而遞交,簽證申請會受到更嚴格的審查。移民局審裁官員往往對這種 L-1A 請願申請的真實性質疑,並發出進一步冗長的證據要求文件, 要求申請公司提出大量證明文件,如租賃協議,公司的層次結構,員工信息和崗位職責,財務文件,商業文件如發票等。 申請公司往往無法應對這樣的請求,因為一個新辦公室通常不會有商業交易的歷史和專業的員工隊伍, 有時甚至連固定的辦公地點也沒有。由於請願公司是有舉證的責任,如果它不能提供所需的文件來滿足審判員的要求,L-1A 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現代化技術和多元化的業務運作方式使問題進一步複雜化。一個新的商業運作往往可以從家裡開始, 只需要一個電話,傳真機,電話和互聯網連接便成, 許多著名的美國公司是從車庫中開始。當外國公司開始在美國開發一個新的分支辦公室,他們往往希望把成本和開銷減至最低。在沒有足夠的生意量來支持需要進一步擴展之前,這些公司都不願僱用一個專業的團隊,或簽約長期租賃一個大面積的辦公室或倉庫空間。然而,在L-1A簽證申請審裁期間,這些問題一般都不能被用作未能出示所需文件的藉口。
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在最近的一次和美國移民局會議中提出了這些問題,移民局已同意考慮移民律師協會的建議。移民局還解釋說,每一種不同的情況下,移民局將根據其特定的事實裁決。例如,為一個延長一年和為一個延長兩年的請求的證據要求會有所不同。同樣,批准進出口業務的L- 1A申請所需的證據,也跟批准化學品製造公司所需的證據不同。移民局目前也正在審查和修改L - 1請求的證據模板, 希望在不久的將來, L-1 申請審查會有正面的改變。有一點要注意的就是在提交的L-1申請時,要如實提交,不要試圖誇大事實和業務。如果申請所說的跟事實不符合,或是拿不出證據來證明,請願申請將會被拒絕。
(司徒百良律師是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定期發表有關移民問題的文章。他的聯絡電話: 732-632-9888, 或網址 www.szeto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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