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遣返是遞解出境程序中答辯人可以申請的一個緩解方案,它的要求非常嚴格,但若被批准,答辯人可以留在美國並獲得綠卡。答辯人必須在美國連續居住一段時間才有條件申請。 法律規定若申請人收到了遞解出境程序的通知,連續居住時間就會終斷,令他可能失去申請資格。這就是「停止時間」規則。最近在一個案例中,移民上訴委員會(BIA)決定遞解出境程序的通知就算是沒有上庭的日期和時間,「停止時間」規則仍然有效。
在Matter of CAMARILLO 一案中,答辯人自2000年以來,一直是美國永久居民,但因偷運外國人的罪名被放在遣返程序中,在 2005年8月29日,國家安全局發給她一份「出庭通知」,其中上庭的日期和時間懸空了。在遣返程序中,移民法官得出結論認為,因爲遣返程序通知欠缺日期和時間,意味著出庭通知並不完整,所以「停止時間」規則不适用,因此裁定答辯人已累積夠所需的7年連續居留,有資格申請取消遞解出境。
國安局不同意並提出上訴,認為答辯人沒有申請取消遣返資格,因移民法列明一旦出庭通知發出給外籍人仕,「停止時間」規則便生效。上訴委員會同意國安局的意見,認為「停止時間」規定中的出庭通知書只應看成一個簡單的定義,也就是說,「出庭通知」 是一份文件而已。上訴委員會分析移民法例第240A條,認爲法例是應該簡單來閱讀,「停止時間」規則只指定國安局必須把出庭通知文件送達給答辯人,不需要國安局符合其它要求, 在這一點上法例並不含糊。移民法官和答辯人均認爲這兩個文件 (「出庭通知」和法院的聽證通知書)應該結合一起來閱讀,構成了法律所需的完整出庭通知,法院的聽證通知書傳送的時間才是停止取消遣返居留的時間。然而,BIA 卻找不到法律的權威來支持這個論點。
國土安全部提交答辯人和移民法庭的移民法庭出庭通知沒有指定上庭的日期和時間,原因是案件是起源於邊境地區,因爲法庭存有大量的案件,所以出庭的日期和時間,一般是由法庭來定,以方便工作。 再者,移民規則也列明出庭的地點和日期, 只有「在可行的情況下」國土安全部才需要提供。如果出庭通知上沒有日期和時間,移民法庭會負責發出安排初步聽證的聆訊時間、地點和日期的通知。
最後BIA 也研究,「停止時間」規則背後的立法歷史,,它是源於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立法歷史表明,「停止時間」規則旨在解決一些在發出出庭通知后所帶來的額外的時間濫用的情況。 所以BIA更認爲遞解出境程序的上庭通知就算是沒有日期和時間,「停止時間」規則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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