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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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November 21, 2012

移民生活擔保宣誓書


每位由家屬遞交的移民申請, 都必須有生活擔保宣誓書支持。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中心(USCIS) 對移民生活擔保規定非常嚴格。不少移民申請就是因為擔保宣誓書的原故而被拒絕。有些人更怕替別人做擔保,因為怕因受保人生活出了問題而申請政府福利, 導至他們要負法律上的責任。但如果你要擔保的是一位家庭成員或親密的朋友,而你亦知道她將會為社會作出貢獻,就不用擔心而可以盡力去幫助別人。

有關規條在2006年對原有的生活擔保書(Form I-864 I-864A) 作出適當的刪改。除了主要擔保人外(移民申請人),一個移民家庭可以有兩位聯合擔保人。家庭成員不需要共用一位擔保人,而一位成員不能使用多於一位聯保人。每位聯保人只需為他/她所擔保成員負責任。擔保人可以把其它家庭成員的收入用作擔保之用,但擔保人必須把這些家庭成員算在家庭人數內和他們必須填寫一份擔保人「家庭成員公約書」。若擔保人收入每年不同,新例對擔保人在受保者申請移民簽証或綠卡的那年的收入較為重視。USCIS亦可以要求更多新證據和利用新資料來作結論。

有關規條在2006年亦新定了兩份生活擔保宣誓書表格: 1) 生活擔保短式(Form I-864EZ) 2) 移民申請人生活擔保豁免 (Form I-864W)。如申請移民的請願者是唯一的生活擔保人,和只用其職業的收入來做生活擔保,她可以填交短式表格。生活擔保豁免表給移民受益人一個更快的途徑去證明他們無需接受生活擔保。假若移民申請受益人在社會安全行政局的記錄中有四十季或以上符合要求的工作記錄,此受益人無需遞交生活擔保證明。其次,某些美國公民的子女,假若其移民申請在2001227日或以後被批准,而有關法例又容許他們入境後馬上成為美國公民,他們亦不必呈上生活擔保書。最後,已被簽發移民簽証的父母無需要為自己在簽發日期後所出生而又一起付美的子女遞交生活擔保書。

若擔保人使用財產來做部份擔保,新規條把美國公民直屬配偶和子女的資產要求放寬,從不足收入的五倍改成三倍;而對某些合格成為公民的收養子女的要求更為放寬。若請願者(Petitioner)在申請過程中去世,在某些情況下移民申請仍可繼續。受益人可使用另一位擔保人來代替申請人,但移民簽証申請表必須在申請人在世時被批准。另外,若一位美國公民在申請配偶時不幸去世,受益人如符合某些要求可將申請改為一個不須請願者的特別移民申請;但原先申請必須在請願者去世前已被批准。

擔保人必須是美國的合法居民,視美國為家國。暫時旅居在外國的人仕亦有可能作擔保人,如果他能夠證明美國是他的家國。另外,若擔保人在受益人來美以前或同時移居到美國,他亦可以填報生活擔保書。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yimin.com)

2 comments:

  1. 請問 受益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財力作自我擔保嗎(I-864) ?
    受益人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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