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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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December 17, 2019

你有良好品格入美國籍嗎?


歸化入籍(Naturalization)是外國人獲得美國國籍最常見的方法。根據上月總檢察長對有關DUI(受影響下駕駛)的定罪與良好品格(Good Moral Character,簡稱GMC)的判決,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現在決定增加對入籍所需的GMC要求進行。

良好品格(GMC)是成為公民的一個必要條件。如果申請人在過去曾有非法或不道德的行為,這有可能會令他們被認定缺乏GMC而不能成為美國公民。

USCIS在發佈的政策指引中舉出了更多違法行為的例子,供裁判官員作為審查時的指導。根據申請人非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申請人有可能永遠也無法再證明自己擁有GMC(Permanent bar to GMC)。這種情況通常出現在申請人行為嚴重觸犯刑法 時。這些嚴重的犯罪行為(移民法稱為aggravated felonies)包括:謀殺、強姦、性虐待未成年人、洗錢、非法販運槍支或管制藥品、收集或傳輸機密信息、索要或收受贖金、兒童色情、偷渡以及合謀進行“加重犯罪”等等。

有些犯罪行為要到達某個刑罰程度——例如到達要求至少一年的監禁的嚴重程度,才會令到申請人喪失證明自己擁有GMC的資格。其中包括敲詐、賭博、暴力犯罪、盜竊、偽造護照或其他文件等等罪行。

在1990年11月29日前被定罪的重罪不算在此規則中,申請人有機會證明自己擁有GMC。但最終申請人是否達到入籍的GMC標準,還是由審查申請的官員根據個案酌情判決。

如果申請人所犯罪行嚴重程度稍輕,那麼他還是有機會證明自己達到入籍的GMC標準。這種罪行被稱為有條件的限制(Conditional bars)。審查官將會審查申請人遞交申請前過去5年以及遞交申請後直至宣誓前這段期間的行為,看其中有無觸發限制的犯罪行為, 例如:承認犯過道德墮落犯罪行為或被定罪、不論任何罪行總判罰刑期超過五年、實際關押超過180天、多配偶、走私、違反規定持有管制物品、偽證、賭博、賣淫、酗酒、兩次或者以上的DUI、沒有對家屬盡撫養義務、通姦等等。

另外,定罪判罰之後的刑期改判可能也無法減輕原判罰所造成的的影響。在Thomas and Thompson案中,總檢察長認為對GMC的考量應該計算原始刑期。除了判罰過程中程序性或實質性的缺失所造成的更改外,其他後續的刑期更改都不應計入考量。這對於是否對申請人適用GMC的限制來說有著巨大的影響。

有關於入籍的法律條文是沒有更改的,作出變動的是USCIS對GMC標準的界定(尤其針對入籍申請方面)以及移民官所遵循的指引。移民官員在審查申請時依然會通過個案分析來酌情判定申請人情況。申請人在計劃遞交入籍申請時應仔細檢查一遍自己的背景。如果其中有任何關於良好品格(GMC)方面的問題,申請人應先向有資格的移民律師咨詢法律意見。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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