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皆知,移民局針對”非凡能力人才”綠卡(EB-1A)第一就業優先移民簽證具有極高的要求,每年僅有少許比例的案件獲得批准。而非科學領域的批准率甚至更低。本所最近值得高興的一件事,莫過於代理建築師客戶提出的EB-1A申請在申請8天後隨即獲得批准!
通常對提出(EB-1A)申請的傳統科學領域人才(例如: 博士後或癌症研究人員等) 可用他們的新科學發現、發表的研究論文、專利、癌症研究的定量結果及其有效性等法規列出的確切證據類型來證明其非凡能力。而在在商業、藝術或體育方面取得非凡成就的申請人因為沒有法規中列出的確切證據類型,而較難證明其非凡能力。相較之下,因為在評估一件藝術品時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觀性,具有非凡成就的藝術家或設計師沒有類似的方法來證明自己的非凡能力,因為即使是極有才華的藝術家和作家,如畢加索、梵谷或莫內等,他們的成就在去世後才被後人肯定。
儘管如此,對於我們的建築師客戶,我們首先肯定了她在該領域的成就,並強調她設計的各個特徵和精隨,包括她設計與現有環境和景觀相結合的能力以及解決具有挑戰性設計問題的能力,用以展示她的非凡能力。我們還提交來自不同國家和各個政府和私營部門的專家推薦信作為專家證詞。為了獲得批准,我們採用了“類似證據”的概念來支持客戶的 EB-1A 申請。例如,EB-1A 的證據標準之一是證明在藝術展覽中展示了藝術家的作品。我們認為即使客戶的作品並沒有經常在美術館展出,但她完成的建築作品實際上以現場形式永久展示,如世界各地的建築物、結構、博物館、廣場等。我們亦根據移民局AAO案例,說明客戶在專業會議上的陳述可以用來滿足EB1A“發表文章”的標準。
由於支持非凡能力 EB-1A 案件需要大量證據證明,我們費心收集了有關客戶在美國和其他國家的主要項目的文件證明。這些文件包括項目文件、設計圖紙和方案、關於設計和項目的新聞報導、獲得的讚譽和榮譽、積極的商業影響等。最終提交給移民局超過10磅的文件作為本案的證據材料。
除了我們的付出,本案能獲得核准的另一個關鍵原因也歸於客戶努力地收集支持證據。我們分析了移民局以往對於大量建築師和設計師非凡能力申請案拒簽的原因,總結出申請人必須具有真正非凡能力並在同領域人才中脫穎而出,才有機會獲得批准。此外申請人還必須證明其在國內和國際上享有持續的聲譽。但如果沒有對案情正確的分析和足夠的證據證明,即使是再傑出的申請人也可能無法證明其非凡的能力。
(移民法律和政策瞬息萬變, 如果您對本文有任何疑問或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 請致電: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安排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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