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 (732)-632-9888 Email: help@szetolaw.com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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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October 23, 2024

EB-1A申請標準重磅更新!


美國移民局於2024年10月2日發佈更新的EB-1A政策指南,旨在明確具有非凡能力的個人EB-1A 移民簽證分類的資格標準。 總體而言,這些變更對於計劃提交 EB-1A申請的申請人來說是一個積極的信號。

下面是政策指南的一些關鍵內容:

1. 團隊獎項可以納入考量

移民局在政策更新中確認,以團隊為單位獲得的成就可以作為“國內或國際認可程度較低的獎項”納入申請人資質標準考量。此前尚無有關團隊獎項可以作為EB-1A申請證據的指引,但此次政策更新明確了參與團隊獲獎可以幫助增加和展示申請人的非凡能力。


2. 對過去會員資格的確認

另一個重要的澄清涉及申請人的專業成員/會員資格標準。移民局現在將考慮申請人過去曾有過的在要求有傑出成就才能加入的協會或組織中的成員身份作為其非凡能力的證據之一。這是一個重要的變化,因為它擴大了可用證據的範圍,將展示申請人以往的會員資格也納入為對其領域專業知識考量和認可的內容。


3. 對行業出版物或媒體報導的要求的變更

另外,移民局也修改了申請人媒體報導證據的評判標準。之前移民局的要求是有關申請人遞交的報導必須突出其本人貢獻的價值和影響。然而新指南取消了這項要求,簡化了將媒體或行業出版物採訪資料用作證據的方式。這使得申請人可以在提交有關其工作的媒體報道或報告無需額外證明出版物對申請人具體貢獻價值的評價。


4. 對非藝術展覽作品的限制

關於展覽的標準,移民局澄清,其規定中的“展覽”一詞僅限於藝術展覽。雖然一般字典對“展覽”的定義也包括非藝術公開展覽,但移民局只會將非藝術展覽視為“提供適當支持的其他可比類型證據 (comparative evidence)”的一部分。這項證據要求的變更顯示根據申請人量身訂造支持其非凡能力主張的證據(尤其是在引用非藝術領域展覽時)的重要性。


政策指南更新換代

該政策更新現已成為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的一部分,具有約束力且取代了先前與這些標準相關的任何指南。這項變革代表著EB-1流程更加清晰、更有利於申請人提出基於其非凡能力尋求永久居留權的申請。由於該政策立即生效,計劃提交 EB-1 申請的人應盡快熟悉更新後的指南,以確保提出的申請擁有堅實的證據基礎。如果有疑問,應及時向有經驗的移民律師咨詢。


(移民法律和政策瞬息萬變, 如果您對本文有任何疑問或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 請致電: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安排法律諮詢)

Wednesday, September 13, 2023

EB-1A超凡能力人才申請證據標準放寬

By Vicki Yde on Pexels

    

2023年9月12日,USCIS更新了政策指南裡有關EB-1A(extraordinaray ability applicants)就業移民申請標準的內容。該更新包含了進一步闡明對傑出人才申請資格和證據的要求,對大部分申請人,尤其是STEM領域的申請人來說非常有利。

當前對EB-1A超凡能力人才申請的審查包括兩個部分,申請人首先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獲得過一次性成就(即國際公認的重大獎項等)或滿足法規規定的十項標準中的至少三項。

其次,審查官員必須對提交的所有證據進行綜合考量,作出“最終案情認定”來判斷申請人是否享譽國內外,以及其超凡能力是否在其專業領域得到認可,以表明申請人是否在學術上位於行業頂端。根據這一法律框架,USCIS對其政策指南進行更新, 重點如下:

  • 從知名的國際學府或組織(R1及R2級別)和專業協會處獲得的獎項可以被視作“認可程度較低”的獎項。
  • 某些博士論文相關獎項也會被接受(類似的學術獎項先前在移民局的審查中是會被大打折扣的)。
  • 某些高級別的專業會員資格,例如"會士"或更高級別等,會在申請中被接受。
  • 擔任博士論文評述委員會成員或在政府資助研究項目中擔任評審員會被接受為申請證據(申請人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擔任了該職務)。
  • 超高的論文引用次數也可被用作證明申請人的原創貢獻,高H-index則可被用作證明申請人屬於該領域中的少數的佼佼者之一。
  • 在傑出的學術部門或者項目中的高級講師或者高級研究員的職位可以被視作"領頭或者關鍵職位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 如果申請人的參與和表現對學術部門或者項目十分關鍵,那麼即使該申請人在其中所擔任的只是支持的角色, 但在申請中也可視作關鍵貢獻來被考慮。
  • 在判斷申請人的工資或者報酬高低時將會通過與當地(中國、印度等)物價生活水平作比對,而非通過直接轉換成美元數字評判。
  •  如果某個法規的標準不適用於申請人的專業領域,則可採用同等級的類似證據,如果該類證據符合法規要求,申請官員不能限制這些證據的使用。
  • 在排名為世界前列(例如QS世界排名)的大學院校的實習或者工作經驗可被視作超凡能力的證據。
  • 來自國內外專業研討會發表演講或展示研究成果的邀請也可作為申請人傑出能力的證明。
  • 如果證據補件中要求(RFE)提交某類已經被提交過的證據,審查官員必須寫明已提交的證據有何不足之處。
  • 如果申請人有已獲批的O-1申請,但EB-1A申請被拒,審查官員必須解釋為何申請人在EB-1類別下被拒。

總的來說,更新過後的政策指南闡明了EB-1A申請中一些長期存在的法律問題,對申請人準備證明文件方面提供了極大的幫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其並沒有降低EB-1A申請的標準。申請人在準備證明文件時還是需要做到全面和細緻,例如在提交獎項作為證據時需要附上詳細的背景信息(獎項的性質、評審標準、得獎人數等等)來讓審查官員判斷證據應否被接受。

EB-1A是一項門檻極高的申請,申請人在開始前最好先咨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以全面了解申請要求、評判自身資歷、以及制定申請計劃。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諮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Wednesday, September 28, 2022

EB-1A申請遞交後8天內獲得批准!



眾所皆知,移民局針對”非凡能力人才”綠卡(EB-1A)第一就業優先移民簽證具有極高的要求,每年僅有少許比例的案件獲得批准。而非科學領域的批准率甚至更低。本所最近值得高興的一件事,莫過於代理建築師客戶提出的EB-1A申請在申請8天後隨即獲得批准!

通常對提出(EB-1A)申請的傳統科學領域人才(例如: 博士後或癌症研究人員等) 可用他們的新科學發現、發表的研究論文、專利、癌症研究的定量結果及其有效性等法規列出的確切證據類型來證明其非凡能力。而在在商業、藝術或體育方面取得非凡成就的申請人因為沒有法規中列出的確切證據類型,而較難證明其非凡能力。相較之下,因為在評估一件藝術品時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觀性,具有非凡成就的藝術家或設計師沒有類似的方法來證明自己的非凡能力,因為即使是極有才華的藝術家和作家,如畢加索、梵谷或莫內等,他們的成就在去世後才被後人肯定。

儘管如此,對於我們的建築師客戶,我們首先肯定了她在該領域的成就,並強調她設計的各個特徵和精隨,包括她設計與現有環境和景觀相結合的能力以及解決具有挑戰性設計問題的能力,用以展示她的非凡能力。我們還提交來自不同國家和各個政府和私營部門的專家推薦信作為專家證詞。為了獲得批准,我們採用了“類似證據”的概念來支持客戶的 EB-1A 申請。例如,EB-1A 的證據標準之一是證明在藝術展覽中展示了藝術家的作品。我們認為即使客戶的作品並沒有經常在美術館展出,但她完成的建築作品實際上以現場形式永久展示,如世界各地的建築物、結構、博物館、廣場等。我們亦根據移民局AAO案例,說明客戶在專業會議上的陳述可以用來滿足EB1A“發表文章”的標準。

由於支持非凡能力 EB-1A 案件需要大量證據證明,我們費心收集了有關客戶在美國和其他國家的主要項目的文件證明。這些文件包括項目文件、設計圖紙和方案、關於設計和項目的新聞報導、獲得的讚譽和榮譽、積極的商業影響等。最終提交給移民局超過10磅的文件作為本案的證據材料。

除了我們的付出,本案能獲得核准的另一個關鍵原因也歸於客戶努力地收集支持證據。我們分析了移民局以往對於大量建築師和設計師非凡能力申請案拒簽的原因,總結出申請人必須具有真正非凡能力並在同領域人才中脫穎而出,才有機會獲得批准。此外申請人還必須證明其在國內和國際上享有持續的聲譽。但如果沒有對案情正確的分析和足夠的證據證明,即使是再傑出的申請人也可能無法證明其非凡的能力。


(移民法律和政策瞬息萬變, 如果您對本文有任何疑問或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 請致電: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安排法律諮詢)


Wednesday, March 16, 2022

EB1A “特殊能力的人才”綠卡申請新趨勢

 



美國《移民和國籍法》為外國人提供了幾項第一優先簽證分類(EB-1),EB-1A特殊技能人才是其中之一。以此為基礎的移民申請主要有兩大條件:(一) 申請人必須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上具有突出的特殊才能, 已獲得并持續獲得國內外讚譽;且其成就已通過大量證明在該領域得到認可;(二) 申請人需表明其拿到綠卡後,會繼續運用其特殊技能在美國發展,從而使得其的移民對美國社會有極大益處。

為了證明非凡的能力,申請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其贏得了國際公認的重大獎項 (例如:諾貝爾獎 )。如果沒有此類證據,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滿足法規中列出的十個類別中的至少三個:

1) 較為次等的專業獎行

2) 一些只接受高成就人仕的專業協會會藉

3) 在專業刋物中提及有關申請人的文章

4) 曾經在專業比賽或活動中擔任評判或評審角色

5) 在專業中作出的特殊貢獻和新發明

6) 在專業刋物中所發表過的學術性文章

7) 申請人的作品曾在藝術展覽會中陳列過

8) 曾在一些極具名望的機構中擔任過主要職位

9) 在同行中因個人才能而獲得較高收入

10) 在影藝界中有可觀的商業回報,例如演唱會、唱片和錄影帶等


另外,根據在2010年第九巡迴法院決定的案例(Kazarian),移民局除了確認申請滿足至少三項要求外,還會用 "最終價值判定”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來判定所提交的證據是否能證明申請人持續獲得國家或國際聲譽,以及是否表明申請人在其職業領域中是少有的頂尖專業人士。

如前述,具有“特殊能力的人才” 的申請人必須提出相當程度證據。尤其在Kazarian判決之後,裁決標準似乎更高了。以下是拒絕EB1A申請的一些常見原因的範例:


次等或國家級的專業獎項

移民局有可能會因為這些獎項在國內或國際上並不知名而傾向於拒絕此類證據。單凴一張獎狀是不能證明獎項的重要性。因而,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供有關該獎項的背景信息(例如,評審標準,參賽者要求等)以說服移民局。


於專業期刊發表的學術文章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該期刊的專業相關證據,但若申請人僅提供如發行量統計等只與期刊本身有關的信息,移民局通常不會接受。移民局所要求的是從官方或獨立機構獲得該期刊背景信息。因此對於某些不太暢銷的出版物,無法獲得獨立機構的信息常常成為申請被拒的原因之一。


申請人對其領域的原創貢獻

原創的科學或技術貢獻可以通過專利、版權、科研論文等項目來證明,但藝術或商業相關的貢獻則較難證明。有時,來自所在領域的專家推薦信可以作為證明之一。但推薦人必須是有分量的,而且必須清楚地在信中解釋申請人所做的創新貢獻並提供具體示例,僅於信中聲稱申請人是一位優秀且勤奮的專業人士的推薦信對申請的幫助不大。例如,在移民局上訴辦公室(AAO)最近的一份決定中,申請人是一位藝術家,他所提供的專家推薦信中指出 “該申請人的作品肯定顯示了他會成為成功藝術家的能力,” 但被移民局拒絕。移民局希望看到的是能明確證明該藝術家的藝術作品已經在領域被廣泛認可或者有重大貢獻的實質證據。


申請人曾經在專業比賽或活動中擔任評判或評審角色

這個標準的證明難度也在提高——在最近一份對一位數學研究人員提出的EB-1A的拒絕決定中顯示,申請人表明自己曾參與對三個專業期刊和兩個會議的五篇科學論文的評審。但移民局認為這些評審工作不足夠證明他在該領域中受到的廣泛關注。移民局稱,申請人無法提供使他與所在領域的其他人區分開來的證據。此類證據包括與領域內專業人士相比,申請人有持續並大量地進行對專業比賽、活動的評審評議,或任職傑出期刊或出版物的編輯等。

沒有持續性地獲得國內或國際的認可

不少傑出人士都在自己所在領域內有過高光時刻,可能是獲得份量極重的大獎或者提出重大發明,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的EB-1A申請能夠因此獲批。如果申請人無法證明直到提出EB-1A申請時,自己仍持續性地獲得領域內的專業認可,移民局也很有可能以此為理由拒絕其申請。這種情形最常見於已經從位置上退下來了的退休教授或者學者的申請中。


綜合而言,EB-1A申請的審查規則是:(1)申請人首先需證明其符合所列十項標準中的至少三項,(2)移民局將進行最終價值判定以確定申請人提交證據是否證明其達到頂尖專業人士及國內或國際持續的讚譽。

但從上述的被拒例子中能看出,移民局似乎沒有遵從Kazarian所定下的全局評判的標準,卻經常將最終價值判斷放到單項的標準中評價並以此作為拒絕理由。例如,在對擔任評判或評審的判斷中並無規定要與同行相比, 但移民局卻以申請人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其評審經驗優於同行的理由來拒絕申請。移民局的態度似乎是除了滿足法例規定的單個標準,申請人還需證明自己在每個標準中都達到了特殊能力的程度。移民局在審查申請這樣的操作也讓EB-1A申請更具挑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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