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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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anuary 10, 2012

面臨三或十年禁令的外國人的新希望

國土安全部(DHS)的一個新提議為那些非法在美國居留而面臨三或十年禁令的外國人帶來新希望。這些外國人將被允許由美國境內的移民局給予他們預先裁定的豁免,而不是離開美國到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一個豁免。如果他們的豁免申請獲得批准,他們仍然會被要求先離開美國,申請移民簽證後再返回美國。

移民和國籍法第212a(9)規定,任何非公民若非法在美國居留180天至364天,之後在遣返程序開始之前自願離開美國,將在三年內不得返回美國。同樣,若非法在美國居留一年或更長的時間,然後離開或被驅逐出境的非公民將在十年內禁止返回美國。這被稱為3年和10年禁令。但禁令對於政治庇護申請者,被虐待之配偶,某些家庭團聚的受益者和未成年子女是不適用。此外,如果有正當的理由和合理的要求而逾期居留美國,將不被計算為非法居留的時間。否則,如果這些非公民希望返回美國,他們必須先獲得美國政府的豁免。如果非公民可以表明若他不被允許返回美國,其美國公民或合法居民的配偶或父母將遭受極端困難,美國國土安全部有可能批准豁免三或十年禁令。

許多外國人來説,如他們在美國非法居留,但有資格獲取移民簽證(如親屬移民),他們都陷入了進退兩難的情況。一方面,因為他們的非法地位,他們不能在美國申請綠卡。另一方面,他們不想離開美國,恐懼三或十年禁令使其無法再返回美國。即使基於他們的配偶或父母的困難他們有資格申請豁免,他們也害怕豁免可能不會被批准。目前的政策是豁免申請必須向國土安全部的海外辦公室來提交, 所以非法居​​民一定要離開美國境才可以申請豁免。

國土安全部最近發表了一項提議,建議修改為美國公民的配偶和子女的家庭團聚而提出的豁免程序。建議建立一個在國內審核的機制以処理美國公民的非公民身份的配偶和子女所提出的非法居留的豁免申請。換句話說,一位持續在美非法居留的非法居民將要可能在美國申請豁免。這種在國內審核的建議,將允許移民局在美國境內給予臨時豁免。申請人在申請被最終批准前仍然需要離開美國。這處理家庭團聚豁免的改變,會使申請人的等候時間縮短。目前申請人尋求美國境外豁免面臨漫長的等待。這項新建議的目的是鼓勵更多的非公民挺身而出在美國境內提交移民和豁免申請。然而,這個過程並未改變移民簽證申請或家庭團聚豁免申請的法律要求。此外,重要的是要注意,該建議將不包括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最後,申請人在該建議尚未最終通過前,不應急於操作, 應與有經驗的移民律師先討論他們的個別情況才決定。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yim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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