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簽證是跨國公司委派其高階員工來美國工作的一個重要工具。美國移民局對L-1A的審查標準是非常嚴格的。尤其是近幾年,移民局逐步收緊L1A簽證的審查標準。移民局上訴委員會曾表面L-1A簽證並不是為小企業家在美國開業已創建的。要拿到L-1A簽證,申請公司和被調派員工必需符合申請條件。 最近上訴委員再亦因證據不足,所以拒絕三個美國新建公司為其員工提出L-1A簽證的申請。
在R-D-M-LLC的案例中,申請人公司所經營的業務是向酒店和其他公司提供平板電腦,透過客戶使用平板電腦從事預約,訂餐或在網路社交媒體上發布信息,申請人可以藉由放在這些設備上的廣告利益獲得收入。本案 L-1A簽證被拒絕是因為申請人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受益人將擔任L-1A經理。該申請人對於僱用僱員沒有詳細的時間表,雇員的人數和工作職責也不清楚。申請文件也有不一致之處。此外,申請人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他們有足夠的辦公室以容納他們計劃僱用的14名僱員。
在G-C-C LTD的案例中,申請人是一家提供修指甲和按摩服務的水療中心,他們要調派經理來美國。此案 L-1A簽證被拒絕是因為上訴委員會認為受益人的主要責任不是管理性質的。即使該受益人為經理階級,對於公司業務和員工管理擁有較多的的權限,但其職責實際上大多屬於行政性質的,而並非專注於制定公司政策和目標。此外,本案受益人管理的員工大部分是指甲技術人員和按摩師,非管理人員或專業人士。本案的 L-1A申請書中還包含一些酒店業務,這與申請人業務本質不一致。這也說明,本案申請書提出時並沒有經過專業和充分的準備。
在T-T-LLC的案例中,申請人是一家有機食品的進口商和批發商,他們要調派海外僱員擔任其在美國新辦事處的首席執行官。上訴委員會拒絕本案L-1A簽證申請的原因如下;首先,該首席執行官的工作職責並不被認為是主管或高級經理。例如,上訴委員會不相信該首席執行官每週必須花費10個小時來培訓新辦公室的少數銷售人員和行政人員。此外,該首席執行官拜訪客戶的工作職責亦不是屬於L1A跨國公司經理的管理範圍。上訴委員會也因為其中一名銷售人員擁有自己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對所謂的雇主與僱員關係產生疑問。簡而言之,在提交的申請文件及公司架構中,沒有足夠的證據和屬下員工表明該受益人將會從事以管理為主的工作,因此該申請被拒絕。該申請被拒絕的另一個原因是沒有證據表明母公司有足夠的資金來支持新辦公室的財務開銷。
這些案例再次突顯了L-1A簽證申請的嚴格裁決標準。也同時說明申請人提供完整的請願書,詳細的公司組織結構,足夠的屬下員工,和具體的業務計劃是非常重要的。此外,必須特別小心的是申請人必須確保在申請中沒有不一致或矛盾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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