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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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September 3, 2019

居住地方影響海外公民子女身份


申請美國公民身份的許多條件中,有一部分牽涉到有關“實際停留(Physical Presence)”和“建立居住狀態(Residency)”的認定。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最近公佈了一份政策指南,闡明了這些術語和解釋了它們如何被應用到具體實踐中。

這些詞彙的解釋為什麼重要呢?因為它們影響到在國外出生的孩子是否能通過父母獲得美國公民身份。這些孩子能否獲得美國公民身份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們的父母有無在美國建立居住狀態。在美國出生但從未實質在那裡居住過的美國公民不能將他們的公民身份傳給他們在國外出生的孩子,因為父母本人並沒有符合居住的要求。

法律將“居住地(residence)”定義為一個人主要居住的地方,是一個客觀概念,不受個人的主觀想法的影響。一般來說,一個人在某個地方居住時間越長,在法律上就越容易證明該地是他的居住地。

USCIS的規定表明,一個人在某地的實際停留並非等於該人在當地建立了法律意義上的居住。若一個人在美國沒有租房或者擁有房產,只是不斷地輾轉居住於各個城鎮的酒店,那麼這個人在美國並沒有建立居住狀態,只是在實際上停留。同樣地,從國外的居住地定期前往美國旅遊也不能建立在美居住狀態,只能累計算作實際停留。

怎樣才算作在美國建立了居住狀態呢?USCIS給出了例子:來自墨西哥的A先生過去八年內每年會在美國工作9個月,剩下的3個月會回到墨西哥與他的家庭共度。這種情況下,A先生在美國工作的9個月算作實質停留(physical presence)。並且因為其在美國地址長期、穩定的居留,A先生已經建立了在美國的居住狀態(residence)。

公民可以提供在美國居住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滿足了建立居住狀態的要求。其中一項證據是有母親美國地址的本人出生證明。其他有效的證據還有物業合同和收據、水電賬單、稅務記錄、就業記錄以及美國結婚證明等等。

美國政府工作人員和軍隊成員的孩子也會受到這些變化的影響。多年以來,與有公民身份的父母一同居住在國外的孩子被視作已滿足獲得公民身份的居住要求,可以通過他們的父母申請美國公民身份。在新的規定下,在某些情況下一些家庭的孩子將不能再通過這個方式自動滿足條件來獲得公民身份。這些情況包括:父母沒有在美國建立居住狀態或在孩子出生後才成為美國公民;有美國公民身份的父母在國外駐扎時收養孩子;父母作為歸化的公民但沒有滿足建立居住狀態的要求而無法將公民身份傳給孩子等等。

另外,駐扎在外的軍隊成員在休假時回美也不算作“居住”在美國,即使他們是居留在自己的物業中。

新的規定會在2019年10月29日生效。特朗普曾總統表示他想要取消美國出生地原則政策(birthright citizenship),關於公民身份權利變化的規定可能在今後陸續推出。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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