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 (732)-632-9888 Email: help@szetolaw.com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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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December 17, 2019

你有良好品格入美國籍嗎?


歸化入籍(Naturalization)是外國人獲得美國國籍最常見的方法。根據上月總檢察長對有關DUI(受影響下駕駛)的定罪與良好品格(Good Moral Character,簡稱GMC)的判決,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現在決定增加對入籍所需的GMC要求進行。

良好品格(GMC)是成為公民的一個必要條件。如果申請人在過去曾有非法或不道德的行為,這有可能會令他們被認定缺乏GMC而不能成為美國公民。

USCIS在發佈的政策指引中舉出了更多違法行為的例子,供裁判官員作為審查時的指導。根據申請人非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申請人有可能永遠也無法再證明自己擁有GMC(Permanent bar to GMC)。這種情況通常出現在申請人行為嚴重觸犯刑法 時。這些嚴重的犯罪行為(移民法稱為aggravated felonies)包括:謀殺、強姦、性虐待未成年人、洗錢、非法販運槍支或管制藥品、收集或傳輸機密信息、索要或收受贖金、兒童色情、偷渡以及合謀進行“加重犯罪”等等。

有些犯罪行為要到達某個刑罰程度——例如到達要求至少一年的監禁的嚴重程度,才會令到申請人喪失證明自己擁有GMC的資格。其中包括敲詐、賭博、暴力犯罪、盜竊、偽造護照或其他文件等等罪行。

在1990年11月29日前被定罪的重罪不算在此規則中,申請人有機會證明自己擁有GMC。但最終申請人是否達到入籍的GMC標準,還是由審查申請的官員根據個案酌情判決。

如果申請人所犯罪行嚴重程度稍輕,那麼他還是有機會證明自己達到入籍的GMC標準。這種罪行被稱為有條件的限制(Conditional bars)。審查官將會審查申請人遞交申請前過去5年以及遞交申請後直至宣誓前這段期間的行為,看其中有無觸發限制的犯罪行為, 例如:承認犯過道德墮落犯罪行為或被定罪、不論任何罪行總判罰刑期超過五年、實際關押超過180天、多配偶、走私、違反規定持有管制物品、偽證、賭博、賣淫、酗酒、兩次或者以上的DUI、沒有對家屬盡撫養義務、通姦等等。

另外,定罪判罰之後的刑期改判可能也無法減輕原判罰所造成的的影響。在Thomas and Thompson案中,總檢察長認為對GMC的考量應該計算原始刑期。除了判罰過程中程序性或實質性的缺失所造成的更改外,其他後續的刑期更改都不應計入考量。這對於是否對申請人適用GMC的限制來說有著巨大的影響。

有關於入籍的法律條文是沒有更改的,作出變動的是USCIS對GMC標準的界定(尤其針對入籍申請方面)以及移民官所遵循的指引。移民官員在審查申請時依然會通過個案分析來酌情判定申請人情況。申請人在計劃遞交入籍申請時應仔細檢查一遍自己的背景。如果其中有任何關於良好品格(GMC)方面的問題,申請人應先向有資格的移民律師咨詢法律意見。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Tuesday, December 17, 2013

移民法中因犯罪而喪失入境資格的規定

《移民和國籍法案》中第212條款規定有幾種類別的外籍人士不具備獲得美國簽證或是獲准進入美國的資格,其判定標準涉及健康原因,犯罪前科,國家安全,社會負擔,無證勞工,非法入境等原因。本文著重闡述由於犯罪造成喪失入境資格的種種情形。無論是移民還是短期訪問,有犯罪前科的外籍人士在申請入境時必定會遇到障礙。犯有輕罪的人,尚有例外和豁免條款可循,但是對於犯有嚴重罪行的人而言,他們或許因此將永遠無法進入美國。

不具備入境資格的幾類外籍人士
不具備入境資格的外籍人士既可能是在美國入境口岸申請入境的申請人,也可能是返美的綠卡持有人。甚至對於已經身處美國的人士而言,他們也可能並不具備入境資格。比如,任何非美國公民身份的人士一旦越過邊境而沒有經過移民官員的審查,他們便喪失了所有的入境資格。身處美國境內欲調整身份成為永久公民的人士,也必須證明他們擁有合法入境資格。

造成入境資格喪失的主要幾類犯罪
根據《移民和國籍法案》第212(a)(2)條款,下列外籍人士屬於由於犯罪喪失入境資格的範疇:親自承認或者被判犯有涉及道德敗壞罪行的人士,違禁物品持有人,犯有兩項以上並被處以五年以上監禁的人士,被美國領事館官員或者美國總檢察官認為是毒品走私者,進入美國從事賣淫或非法商業活動,販賣人口,被美國領事館官員或者美國總檢察官認為是洗錢分子或進入美國從事洗錢活動等人士。

關於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的豁免
犯有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而被拒絕入境,是外籍人士無法入境的最普遍的原因。但是,根據法案,青少年以及輕罪者享有豁免的權利。青少年豁免的定義為,犯罪時當事人年齡在18歲以下,而且如果被判監禁,出獄日期距離入境簽證申請日期之間已有五年以上的間隔。輕罪豁免的定義為,當事人犯有某種輕罪,該罪行依法最高監禁不超過一年,而且當事人實際被判入獄的期限在六個月之內。但是,以上的豁免僅適用於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而不適用於任何其他類別的犯罪。

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CIMT)定義
關於什麼是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法律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 移民上訴委員會將具有“卑鄙,惡毒,墮落”等要素的犯罪行為歸結為道德敗壞的罪行,其定義通常要求肇事者擁有某種罪惡意圖,比如刻意欺騙或者圖謀傷害。最常見的罪行包括欺詐,造假,盜竊和其他竊取財產的罪行。如同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大多數暴力犯罪都具備罪惡意圖,比如謀殺,故意殺人,傷害,搶劫,強姦等。但是,單純的攻擊和酒後駕駛則不屬於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因為這些罪行不需要具備罪惡意圖這個必要條件。

非常重要的一點是,該項規定並不要求肇事者一定被判有罪在先,僅需要當事人承認犯有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那麼在現行移民法規定之下,當事人便已經喪失了入境資格。所以,對於有犯罪前科的外籍人士而言,在申請入境美國或申請綠卡身份之前,最好諮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諮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yimi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