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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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November 3, 2010

移民局解釋AC21中轉換“相同或相似”職業的規定



美國移民局的行政上訴辦公室(AAO)最近發表了一份有關AC21變通條款的重要決定。該決定澄清,為使外國人在他或她的綠卡申請已等候180天后合法地轉換工作,原先基於就業的移民簽證申請必須是“有效”和被批准的。這項決定是重要的,因為它影響到外國員工在通常冗長的綠卡申請過程中找到新工作的能力。

AC21
106c)條款的背景

基於移民簽證配額制度,每年只有大約 14萬移民簽證名額是由美國國會授權給職業移民的。由於申請數目超過了現有的簽證名額,因此造成了積壓情況。外國人常常需要等待多年後才會有簽證名額。為了緩解簽證積壓所造成的困難,國會在2000年通過了美國二十一世紀競爭法,(AC21)。 AC21中第106c)項規定,允許外國員工轉工,如果他的綠卡申請已經等待超過 180天並且仍然未被審查。這項變通性規定有幾個要求。首先,最初的移民簽證必須是有效的;第二,綠卡申請或I - 485必須已經等待了180天;最後,新的工作必須屬于相同或類似的工作類別。移民局曾經表明未經批准的I - 140簽證申請仍可能是有效的,只要它在180天期間內“可批准”。許多外國員工已利用這一規定轉換工作。

移民局的新決定

最近,美國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AO)發布決定,進一步限制了第106c)項條款的适用。具體來說,在Matter of Al Wazzan中,移民局于2010 1021日作出決定,規定,若申請人根據AC21106c)條款的規定轉換一個新的工作,外國員工必須有資格申請原先移民簽證,而且必須被美國移民局根據法律批准。在Al Wazzan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兩個 I - 140簽證申請均被移民局否決。申請人在上訴中辯稱,一旦等待期限超過了180天,根據AC21法規,移民局不能否決I - 140申請。AAO在對法規細節審查后不認同此說法。AAO解釋說,為了使移民簽證保持有效,它必須在最初是被認為有效的。因此,被最終拒絕的簽證申請不能被視為有效。根據這一解釋,案件的申請人無權 受益于AC21法案的好處。

結論

AAO
的這個決定在幾方面產生了重要意義。首先,AAO通過一個判例作出決定。一個判例的決定是有約束力的,也就是說所有移民局官員必須遵循此決定。其次,它改變了法規,即外國員工如何在綠卡申請已經等待6個月或更長的時間後可以變換工作。雖然“在提交申請時是可批准的”標準可能仍然適用,但是一個明智的申請人或許應等到他或她的簽證申請被批准後再變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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