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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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November 3, 2010

如何保留已故申請人的簽證申請?



在移民社區中一直存在著一些疑惑,即關於簽證申請人死亡後已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狀況和替代擔保人的問題。許多家庭不十分清楚經總統奧巴馬於200910月簽署的新法律(FY10 DHS Appropriations Act)到底對移民簽證申請受益人提供了什麼利益。本文將試圖澄清這些有關問題,討論的範圍是以家庭為基礎的移民申請。

什麼是'法?

探討應從去年年底新法律通過之前的法律狀況開始。 200910月之前,以家庭為基礎的移民申請的申請人死亡後,其移民簽證申請便自動被否決或依法實施撤銷。原因是,如果申訴人不再存在,申請便被認為不再有效,應予終止。一個例外是2002年制定的家庭擔保移民法,將移民法進行了修改,它創造了一個途徑允許原移民申請者以外的一個人可以繼續擔保海外受益人。該法允許合格的家庭成員在原申請人死亡後成為替代擔保人這項規定的要求是,美國移民局必須首先以人道主義理由同意恢復移民申請。這完全由移民局自行決定,即雙方沒有法律權利來請求移民申請被恢復。雖然國務院人員可以作出這樣的決定,但是大部分案件是由移民局官員決定,他們將根據以下因素進行考慮,如家庭紐帶關係,對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生活造成困難,當事人的年齡和健康,財務狀況,以及存在政府延誤或錯誤等。
 
只有在移民服務局酌情同意恢復簽證申請後,一個替代擔保人才可以實施經濟擔保並且案件才可以繼續向前進展。替代擔保人必須與海外受益人存在以下其中一個關係:作為配偶,父母,公公婆婆,兄弟姐妹,孩子(如果年滿18歲),兒子,女兒,女婿,兒媳,姑嫂,弟媳,姐夫,妹夫,祖父母,海外受益人的孫子女或法定監護人。顯然,替代擔保人必須符合收入要求。最後,重要的一點是,要使簽證申請得以恢復,簽證申請必須是在申請人死亡前已經被批准。政府沒有法律權力批准一個申請人已經死亡的簽證申請。

新的法律幫助很多但不是全部申請者

被總統奧巴馬於20091028日簽署的新法(The FY10 DHS Appropriations Act)在法律上作了許多改變。舉例來說,它消除了所謂的寡婦懲罰,即允許尚存的美國公民的配偶自己申請合法的永久居民身份,即使婚姻關係持續了不到兩年。寡婦的未成年子女也被包括在新法中。這些申請人並不需要經濟擔保。舊案件也受到保護,但寡婦必需在法例通過後兩年內遞交自我申請。在美國境外的寡婦也可申請,只要他們以前沒有非法停留在美國超過180天。
 
該法律還允許其他種類的許多親屬,在申請人死亡之後繼續他們的移民簽證申請。包括美國公民或合法居民的未成年和成年子女,美國公民或合法居民的配偶,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以及受庇護者和難民的子女和配偶。這些受益人的家屬大多也包括在內。不再需要以人道主義的考慮為條件而恢復簽證申請,只要有一個替代擔保人,案件就可以繼續。
 
雖然看起來新法似乎拯救了所有將死的移民申請,但事實並非如此。新法要求, 任何受益人若要利用自動恢復申請這一條款的優勢,那麽,他或她必須在申請人死亡之時居住在美國,並且需在此繼續居留。對於那些生活在海外的家庭成員,如果他們在申請人死亡後仍想繼續他們的申請程序,根據舊法,他們仍需提出以人道主義的考慮為由而要求恢復移民申請。如上所述,這種要求是完全被酌情定奪的,當事人必須出示令人信服的證據,以增加獲得批准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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