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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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December 8, 2010

保護兒童法綠卡申請不必在一年内遞交

國會於2002年通過了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允許某些隨父母移民的兒童繼續有資格申請永久居留的合法身份,即使他們的年齡是21歲或以上。在美國移民法中,孩子的定義是未滿21歲。在CSPA獲得通過之前,許多孩子因長時間等待移民簽證而導致"超齡",故無法與其父母一起移民。 CSPA允許某些合格的兒童申請合法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他們在簽證優先日排到之一年內"尋求提請備案"其簽證申請。最近,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對此作出一個未公開的決定,認爲"尋求提請備案"( " sought to file" )詞語不等於實際地向美國政府遞交了申請。

BIA
2010106日對Matter of Murillo案作出決定。該案中的"兒童"Jose,作爲附屬人身份與其母一起由他的父親以家庭類移民中2A的優先類別提交了移民簽證申請。在200361日,Jose 與其母等到了簽証名額。 20044月,他們聘請一位律師來處理他們的案件。不知何故,Jose的綠卡申請直到200411月份才被提交。此後又由於申請費的錯誤及其它不明原因又被重新提交了兩次。該申請到200521日被正確提交,已遠遠超過一年的時間。因此,案件被拒絕,Jose實際上被置於遞解出境程序中。一位移民法官根據案件事實批准了Jose的身份調整申請(綠卡)。政府律師故向BIA提起上訴。

在上訴中,BIA首先審議在CSPA和移民與國籍法其他部分所使用的語言。它注意到"尋求提請備案"一詞只用於CSPA中,而沒有用於移民與國籍法的其他部分。當移民法討論有關申請的提交時,通常使用詞彙"提請備案"( file )和"提交"( submit )。其次,BIA審查"sought"與"seek"一詞的共同意思是"試圖獲取或得到"或"進行嘗試努力"。最後,BIA得出結論,認為" sought to file" 字面是嘗試或者試圖提出申請。美國國土安全部認為,"sought to file"是用於移民法中各種類似用語的綜述,它們應該被解釋為真正的提交申請以便有效地進行管理。其它的解釋會造成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儘管發現這種觀點有力,BIA仍然無法解釋國會在CSPA中使用" sought to file"這一詞語的用意。

BIA
又審查了兒童身份保護法於2002年被通過時的立法意圖。國會的記錄表明,CSPA的目的是"使家庭團聚"和因長時間的處理過程而"向受損兒童提供救助"。 BIA也引用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主張,即"CSPA應被解釋為是對美國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的子女提供擴大的救助"。 BIA因此認爲,只要孩子在一年內採取了實質性的步驟提交其綠卡申請,他就受CSPA保護。在Jose's 案中,BIA認定,Jose20044月聘請一名律師並獲得匯票,其行爲足以證明其申請成為合法居民的意向。因此,Jose能保住自己的綠卡。 Murillo案雖然解決了CSPA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但是BIA仍選擇不將此案定為一個先例的決定。這意味著,美國國土安全部官員或移民法官不用按照此案要求去做。儘管如此,它仍然是一個重要的案例,因為它顯示了BIA法官們的思維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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