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度頒布的公共負擔規則現在已經生效,相應地,各種移民請願程序也發生了改動。對於在美國境內的移民申請人來說,最大的變化是在遞交I-485調整身份申請時,必須同時遞交I-944表(自給自足證明)以及I-864表(經濟擔保書)。
每一份I-485申請表都必須有一個已經被批准的基礎移民申請,最常見的是I-130(家屬移民簽證)和I-140(就業移民簽證)申請。在公共負擔規則實施後,基於家庭成員移民(包括未婚夫/妻)遞交的I-485表格一般都需要同時附上I-944和I-864表格來擔保申請人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大部分基於就業移民申請的I-485表格則只需與I-944表一同遞交。根據情況的不同,有些申請人可以豁免遞交這些經濟證明書。
如果申請人已在美國工作40個季度(使用過指定的公共福利的季度不納入計算),那麼該申請人可以不遞交I-864經濟擔保書。40個季度的工作時長大約等於繳納社保十年。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在遞交綠卡申請前已經以H-1B身份在美國工作了40個季度,那麼他不遞交I-864表格。作為美國公民子女,未婚且在18歲以下,並在入境美國時可以根據法規自動成為公民的申請人也可以免除I-864的遞交。
基於就業移民簽證遞交綠卡申請的申請人則是要遞交I-944表格。但如果申請人與為其提出請願的僱主之間有親屬關係,或者申請人持有該僱主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情況下,申請調整身份時,必須一同提交I-944和I-864兩份表格。一般來說,可以擔任I-864擔保人的通常有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並且擔保人的身份要求是公民(citizen)或者是永久性居民(LPR)。
另一類需要遞交I-944表格的申請人是美國公民的遺孀或鰥夫、通過多元移民抽籤計劃(Diversity Visa Program)進行申請的申請者、外籍企業家(I-526表格申請人)以及一些特殊類型的移民申請人等等。
受庇護者、難民、T簽證持有人(人口買賣受害者)、通過《古巴修正法》申請的申請人、U簽證持有人(惡性犯罪受害者或者證人)、《防止婦女受暴法案(VAWA)》的自我申請人等申請人兩種經濟擔保表格都可以豁免提交。但是若《防止婦女受暴法案》自我申請人的基礎申請是就業移民移民申請,且其與請願的僱主有親戚關係或其持有僱主公司的5%或以上的股份,則需提交I-864表格。
上面提到的情形都是比較常見的類型,還有一些個別的情況也是需要同時上交兩份表格,或者可以同時豁免,這都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討論。申請人在遞交調整身份申請之前一定要先查看表格指南以確定自己適用何種情況。如有疑問,應該向專業的移民律師尋求指引。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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