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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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October 27, 2020

工作簽證新規——工資規定大幅上調!



特朗普政府近日發佈限制H-1B簽證計劃的新規定,並且大幅提高了僱主必須向外國工作者支付的現行工資標準(prevailing wage)。

這兩個影響僱用外國工作者的臨時最終規則(IFR)在2020年10月8日被公佈,具體為

(1)由DHS/USCIS發佈的“加強H-1B非移民簽證分類計劃”,該規定在公佈六十天後生效;以及

(2)由勞工部(DOL)發佈的“重組H-1B/H-1B1/E-3及PERM工資水平”,該規定在公佈之時即刻生效。

對H-1B簽證計劃的限制

這次的H-1B規則實質上是將之前一些USCIS提出的證據補件(RFE)中出現的問題或者對申請的判決集中到規則當中。規則當中包括:

  • H-1B職位要求的學位必須是特定的專業:職位所需的學位與該職位職責之間必須存在同一個學科領域間的直接關係。 因此,沒有進一步按專業方向細化的例如工程、文科、商業等等的廣義學位不足以支撐H-1B職位的申請。
  • 職位所要求的的學位必須“始終”是在美國獲得這一職位入門要求,而不能是“通常”或者“一般”要求。
  • 第三方工作場所被定義為“除了被申請人(僱員)的住所外,不是由申請人(僱主)擁有、承租、或者管理的在美國的工作場所”。如果H-1B僱員被安排到第三方工作場所工作,那麼H-1B申請被批准的有效時長最多為一年
  • 僱主與僱員關係被定義為“可以用普通法中代理人學說來解釋的常規的主僕關係”。這條規定重新使用了USCIS在2010年發佈的僱主僱員關係備忘錄中的定義和考慮因素。
  • 僱主不能只是展示自己有控制H-1B僱員的權力,還必須實際行使對員工的控制權。
  • 在有客戶或第三方的情況下,僱主必須提供來自第三方的合同、工作訂單、證明信等等來證明第三方工作場所的存在。

外國工作者工資標準大幅度上升

DOL的新規定大幅提升了H-1B和H-3“專業職位”計劃以及永久性居民(綠卡)申請的工資要求。這些工資要求由DOL根據每個僱傭地點的工資調查得出的“標準工資”設定。

DOL現行一共設有4級標準工資。新的規定將1級工資從第17個百分點提高到第45個百分點;2級工資從第34個百分點提高到第62個百分點;3級工資由第50個百分點提高到第78個百分點;而4級工資則由第67個百分點提高到第95個百分點。

舉例而言,在紐約和紐瓦克大都市地區的軟件開發人員的1級工資標準在新規定施行後會由$78,811上調到$116,251。這樣的增幅會對許多僱主造成極大的經濟負擔。

DOL表示在新規定實施前已經在LCA或者勞工申請中批准的工資標準不會受到影響,但是所有新的H-1B以及EB-2、EB-3綠卡申請的標準工資將會受新規定的影響而上調。

寫在最後

新發佈的這些法規都將審核過程縮短到幾乎不存在,在實施之前幾乎沒有留給公眾評論和質詢的時間。針對標準工資的臨時最終規則更是一經發佈馬上生效。社會各方一定會提起訴訟來阻止這些規定的實施,但是在這期間,成千上萬的僱主和外國工作者的計劃肯定會被打亂。這兩條新規定的影響甚廣,本所會持續關注相關政策變化,及時與大家分享相關資訊。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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