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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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ne 7, 2022

使用"類似證據"支持EB1A 非凡能力的綠卡申請

 


美國《移民和國籍法》為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國人提供了EB-1A第一就業優先簽證EB-1A申請人無需獲得勞工證申請,並且可以在沒有雇主贊助的情況下自我提交。此外,與EB-2EB-3簽證類別不同,EB-1 簽證通常是當前可用的,這代表該就業簽證類別為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提供更快的方式來獲得美國綠卡。

然而EB-1A “非凡能力人才”綠卡是針對在其職業領域的少數頂尖專業人而設計的。因此,證明EB-1A申請的證據標準非常高。請願人可以通過一次性成就 (例如:獲得諾貝爾獎或奧斯卡金像獎等國際公認重大獎項)來證明其非凡成就。如果沒有此類證據,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滿足以下法規中列出的十個類別中的至少三個:

1) 較為次等的本國或國際獎行

2) 一些只接受高成就人仕的專業協會會藉

3) 在專業刋物中提及有關申請人的文章

4) 曾經在專業比賽或活動中擔任評判或評審角色

5) 在專業中作出的特殊貢獻和新發明

6) 在專業刋物中所發表過的學術性文章

7) 申請人的作品曾在藝術展覽會中陳列過

8) 曾在一些極具名望的機構中擔任過主要職位

9) 在同行中因個人才能而獲得超高收入

10) 商業上的成功 (在影藝界中有可觀的商業回報,例如演唱會、唱片和電影錄影帶等)

以上條列出的 10 類證據原先是為一些傳統職業(例如癌症研究人員、醫學專業人員、物理學家、化學家、科學家、表演藝術家等)所起草的。但非凡成就人才綠卡不僅授予科學家和研究人員,在商業、藝術或體育方面取得非凡成就的人也可能符合資格。通常,這些申請人沒有法規中列出的確切證據類型。在這種情況下,法規允許請願人提交類似證據來證明其非凡的能力。

以下是提交類似證據來證明其非凡成就能力一些例子:

(1)對於訓練獲得奧運獎牌運動員的教練:教練如果認為該運動員的成功歸功於他的訓練,該教練雖然本身並未獎項但仍可提出該運動員的奧運獎牌作為類似證據提交。

(2)對於在音樂會上表演的音樂家:可以提出她的表演與視覺藝術家(例如畫家、雕塑家)在藝術展覽中的作品展示相媲美。雖然一段音樂不能像一幅畫那樣展現出來,但聽眾對音樂的聆聽和欣賞,代表著不同的欣賞方式。

(3) 對於開發並售出數百萬份應用程序的軟件工程師或暢銷書作者: 可以提出該軟件或書籍的高銷量構成了商業成功,類似於電影的票房成功或表演藝術家的商業成功。

使用類似證據對於支持 EB-1A 非凡能力綠卡申請非常有用,特別是對於來自非科研職業的申請者,如軟件工程師、商業專業人士、企業家、養馬者、建築師、廚師、記者、教育工作者等。但並不表示只要符合 10 項標準中的 3 項即可獲得申請批准。移民局最終仍將根據所有的證據來進行最終價值判定以確定申請人提交證據是否證明其達到頂尖專業人士及國內或國際持續的讚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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