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Vicki Yde on Pexels |
2023年9月12日,USCIS更新了政策指南裡有關EB-1A(extraordinaray ability applicants)就業移民申請標準的內容。該更新包含了進一步闡明對傑出人才申請資格和證據的要求,對大部分申請人,尤其是STEM領域的申請人來說非常有利。
當前對EB-1A超凡能力人才申請的審查包括兩個部分,申請人首先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獲得過一次性成就(即國際公認的重大獎項等)或滿足法規規定的十項標準中的至少三項。
其次,審查官員必須對提交的所有證據進行綜合考量,作出“最終案情認定”來判斷申請人是否享譽國內外,以及其超凡能力是否在其專業領域得到認可,以表明申請人是否在學術上位於行業頂端。根據這一法律框架,USCIS對其政策指南進行更新, 重點如下:
- 從知名的國際學府或組織(R1及R2級別)和專業協會處獲得的獎項可以被視作“認可程度較低”的獎項。
- 某些博士論文相關獎項也會被接受(類似的學術獎項先前在移民局的審查中是會被大打折扣的)。
- 某些高級別的專業會員資格,例如"會士"或更高級別等,會在申請中被接受。
- 擔任博士論文評述委員會成員或在政府資助研究項目中擔任評審員會被接受為申請證據(申請人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擔任了該職務)。
- 超高的論文引用次數也可被用作證明申請人的原創貢獻,高H-index則可被用作證明申請人屬於該領域中的少數的佼佼者之一。
- 在傑出的學術部門或者項目中的高級講師或者高級研究員的職位可以被視作"領頭或者關鍵職位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 如果申請人的參與和表現對學術部門或者項目十分關鍵,那麼即使該申請人在其中所擔任的只是支持的角色, 但在申請中也可視作關鍵貢獻來被考慮。
- 在判斷申請人的工資或者報酬高低時將會通過與當地(中國、印度等)物價生活水平作比對,而非通過直接轉換成美元數字評判。
- 如果某個法規的標準不適用於申請人的專業領域,則可採用同等級的類似證據,如果該類證據符合法規要求,申請官員不能限制這些證據的使用。
- 在排名為世界前列(例如QS世界排名)的大學院校的實習或者工作經驗可被視作超凡能力的證據。
- 來自國內外專業研討會發表演講或展示研究成果的邀請也可作為申請人傑出能力的證明。
- 如果證據補件中要求(RFE)提交某類已經被提交過的證據,審查官員必須寫明已提交的證據有何不足之處。
- 如果申請人有已獲批的O-1申請,但EB-1A申請被拒,審查官員必須解釋為何申請人在EB-1類別下被拒。
總的來說,更新過後的政策指南闡明了EB-1A申請中一些長期存在的法律問題,對申請人準備證明文件方面提供了極大的幫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其並沒有降低EB-1A申請的標準。申請人在準備證明文件時還是需要做到全面和細緻,例如在提交獎項作為證據時需要附上詳細的背景信息(獎項的性質、評審標準、得獎人數等等)來讓審查官員判斷證據應否被接受。
EB-1A是一項門檻極高的申請,申請人在開始前最好先咨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以全面了解申請要求、評判自身資歷、以及制定申請計劃。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諮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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