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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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May 12, 2017

第一優先特快綠卡申請:特殊才能人士

基於就業的優先移民類別,由1990 年移民法案建立,它包含五個類別。移民法案指定, 這些優先就業的全球移民簽證限額是每年140,000 個, 再加上去年未被使用的家屬簽證配額。 

其中第一優先 類別(EB1)的簽證是供給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傑出教授和研究員,和某些跨國公司高級行政人員和經理。  這個簽證類別一般來說並沒有簽證申請積壓問題, 所以申請人只需要等候文件上的處理, 申請一經批准,便立刻拿到綠卡, 比其它勞工移民申請快得多。

另一個好處是EB1 申請人可享有勞工證明書(Labor Certification)的豁免, 可以直接把移民申請表(Form I-140) 和綠卞申請表格(Form I-485)送到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處理,一經批准, 大多數不用面試便可以成為美國永居民。傑出教授和研究員,和跨國公司高級行政人員和經理的申請仍需要有雇主聘用的証明。  「特殊才能」的申請者是不需要雇主的聘用証明; 他們可以自行提交移民申請。 

另外,第二優先勞工移民類別(EB-2)中亦有兩類特快綠卡申請。首先,具有 個人能力的專家和高級學位人仕可以遞交「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EB-2申請,而不需要拿出雇主聘用的証明。這些國家利益豁免申請內容包括Form I-140, LC 申請表, 大量支持文件, 和一些專家寫的推薦信來證明申請人是合符這個分類的資格。最後, 專業護士, 理療師, 和一些在科學或藝術上具個人能力的外國人也不需要先拿勞工紙才申請綠卡,原因是勞工部認為美國勞工市場缺乏這些專業人才或這些傑出人仕會對整個市場會有正面影響。

首先,讓我們分析有關 EB-1A 特選中具「特殊才能」的人才的申請。

愛因斯坦、王菲才算「特殊人才」?

如果愛因斯坦仍在世,他可以算是個具有「特殊才能」的科学家和拿到美國綠卡,因為他曾榮獲諾貝爾物理学獎 – 一個世界性的大獎; 王菲也可以憑她在音樂上的成就而移民來美國。但是否只有諾貝爾得獎者或者是國際巨星,才有機會拿到特殊人才綠卡? 是實上,基於這個類別而成功拿到綠卡的個案並不多: 在2010年只有3200 個案。  這其中原因是申請條件要求颇高, 尤其是在Kazarian 案例之后的新审查政策下。 另一個原因是很多合資格的特殊人才,在不完全了解法律要求和缺乏專業意見情況下,誤以為自已條件不够而放棄申請機會,由於申請人數目少,所以成功的個棄也不多,實在可惜。

法案歷史和背景

特殊人才這個類別是誕生於1990年的移民法案中,亦稱為EB-1A。這個法案同時加插了五個移民種類,。第一個種類,包括特殊人才,最初是有40,000個簽證名額,但在1991年被修改為全球就業移民額之28.6%。名額數字說多不多,說少亦不算是少; 相比起家屬移民申請,勞工移民簽證的案件積壓不算嚴重。

特殊人才申請條件

以特殊才能為理由的移民申請主要有兩大條件:
(一) 申請人必須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上,具備有異常的特殊才能,和可以提供大量文件來證明她的成就曾經受到全國性或國際性的讚賞和認同;
(二) 申請人需表態證明她拿到綠卡後,會繼續運用也的特殊技能在美國發展,而她的移民將對美國社會有極大益處。

兩個條件中,第二個通常不是間題,一般人都希望能在美國發展她們的才華; 而因為美國人愛才若渴,無論這人的才能是如果冷門都會被接受。通常是第一個條件比較具挑戰性, 申請必須以大量文件來支持(除非申請人曾獲得類似諾貝爾的大獎), 這個「大量」並非開玩笑,這類申請一般要需要花費一百幾十美元的郵費把申請寄到移民局服務中心。

跟據移民法則,「特殊才能」是指那些在他們的行業中,成就達到高峯的少數人仕。聽起來申請要求是非常高,好像只有愛因斯坦或王菲這類人仕才可以申請; 但其實很多傑出人士,例如科學研究員,音樂家,廚師,運動家,商務人仕等,都有可能符合資格, 間題是如果把申請人的優點和成就發掘和表現出來。 剛剛說過若申請人沒有拿個大獎,就必須以大量文件來證明她的成就,

申請「特殊人才」的特快勞工移民,申請者必順先確定自己專長的行業。比方說,一個傑出的廚師要說明自己是精於做那一樣菜式,是中國菜還是日本菜? 是廣東菜或是四川菜? 行業分類越陝窄越容易彰顯出申請人的長處。申請人若曾經拿過一個國際性的大獎,她的特殊技能便可以用此獎來證明;若果沒有拿過大獎,申請人亦可以用其它證明文件來支持申請,以下是移民法所充許的十種比較次等的申請條件:

1) 較為次等的專業獎行
2) 一些只接受高成就人仕的專業協會會藉
3) 在專業刋物中提及有關申請人的文章
4) 曾經在專業比賽或活動中擔任評判或評審角色
5) 在專業中作出的特殊貢獻和新發明
6) 在專業刋物中所發表過的學術性文章
7) 申請人的作品曾在藝術展覽會中陳列過
8) 曾在一些極具名望的機構中擔任過主要職位
9) 在同行中因個人才能而獲得較高收入
10) 在影藝界中有可觀的商業回報,例如演唱會、唱片和錄影帶等

以上這些申請證據只是一些基本的條件,通常移民局要求至少其中三樣證明。有些人以為拿不出其中三行證明便不合符資格,其實是不對的。移民法指出,其它相關的類似證明,也可以用來證明申請人的特殊技能,申請人必順要審慎地和代表律師分析自己背景中的细節,把自已的成就盡力表現出來。

最新移民局指引

2010第九巡迴法院決定 的案例(Kazarian) 中, 說明政府機構在處理移民申請案件中不可自行附加法例以外的額外要求。但此案引致移民居在審查 EB-1A 特殊才能申請上發表了新指引。 在新指引下,申請人滿足條例中十項要求中的三項是不夠的。 移民官員仍然必須做 "最後優點的判定”來決定是否可以給予移民簽證。 這是一個總體評估,鑑定所有提交的文件是否能證明申請人擁有持續的國家或國際聲譽,以及是否表明申請人在其職業領域中是少有的頂尖專業人士。因此新指引帶有主觀性要素, 使得預測申請結果變得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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