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Search This Blog (搜尋文章)

Friday, May 26, 2017

設立聯合財產的缺點

當一個人過世時,他所遺留的資產分為兩類:一種是囑認證資產,而另一種為非遺囑認證資產。認證程序(Probate)法庭或政府官員根據立遺囑人最後遺囑,決定如何分配其財產的過程。非遺囑認證資產直接歸屬於受益人而不遺囑認證程序

非認資產中,最常見類型是聯合(聯名)共同財產(Joint Tenancy)。許多夫婦有銀行聯名賬戶和共同擁有房屋所有權設立聯合賬戶是一種簡單和便捷的方式設立聯合共同財產之前應先須謹慎評量其利弊。以下本所列舉一些設立聯合財產的缺點:

失控
首先,一旦財產轉移成為聯合財產,就不能改變主意。新的財產共同所有人與原始所有人享有一樣的權利。成為聯合財產後,原房屋所有人在出售房屋或抵押房產前必須得到其他共同所有人的許可。然而,新共有人可以將他所有的部份轉讓給第三方,而無需得到原始所有人的同意。因此,原所有人將被迫與其他人普通共同”或“分權共有”擁有財產 (Tenants-in- Common)。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共有人原先聯名擁有權利,例如生存繼承權益  (“Rights of Survivorship”) 將會消失。

受債權人和債務的約束
其次,如果聯合賬戶所有人之一負債,債權人可以追回共同財產。例如,如果聯合賬戶中有人欠稅,美國國稅局可以對聯合帳戶進行留置權。同樣的,如果法院對聯合財產共有人之一(例如,發生車禍後)作出賠償判決,則法定債權人有權依據判決結果對該共有人的共同財產追討。

終斷其他家庭成員的繼承權
有時聯合財產的設立也有可能會切斷遺囑受益人(如兒童和配偶) 的繼承權利。例如,立遺囑人可能想把自己的儲蓄賬戶的錢留給孩子並且在遺囑中也特別註明。然而,由於其儲蓄賬戶是與妻子共同持有的,當他死亡時,帳戶中的錢自動轉到他的倖存配偶。孩子的繼承權將會終止。尤其是涉及第二次或第三次婚姻時,這個問題變得更加重要。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立遺囑人在去世前,要求現任妻子從他們的共同帳戶中使用這些錢照顧第一任婚姻所留下的孩子。然而,在他死後,不能保證現任配偶在取得共同帳戶的錢後,會按照他的指示行動。

未使用的遺產稅優惠
聯邦和州的法律對於特定金額以下遺產可以免除遺產稅的徵收。例如,2017年,聯邦遺產和禮品稅免稅額549萬美元。州的免稅金額通常較小。但是,如果已婚夫婦共同擁有財產,則不能盡量利用聯邦和州財產免稅。當一方死亡後,任何“未使用”的豁免金額將被浪費掉。

禮品意外產生
將個人財產從個人所有權轉變為共同所有時可能會導致意想不到的贈與稅。這是因為當一個人將另一個人(如他的孩子)“添加”成為他財產的聯名擁有人時,實際上他是將該財產的一半贈與給他人。因此,可能會導致贈與稅的產生。(贈與給美國公民的配偶不需繳納贈與稅。)

當聯合財產共有人喪失能力
當聯合財產的共同所有人因身體或精神上的殘疾而無法再處理其財務時。這時,遺囑認證法院可以介入監護或接管資產。這些程序通常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完成,相關的資產可能會長時間被凍結。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