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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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une 5, 2017

移民局可以不通過聯邦法院取消公民証 (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

根據最近一個移民上訴委員會(BIA)的決定,如果因為父母的入籍而間接獲得公民資格的子女,在特定情形下,國土安全部和移民局有權取消子女的公民資格。

根據移民法,超過18歲的合法美國居民如果符合某些法律要求,例如良好的道德品格和通過入籍考試,可以經由歸化程序而獲得公民身份,其稱之為歸化公民。歸化公民的身份賦予該人可取得某些權利,例如投票權和申請美國護照的權利。歸化公民的公民資格身份一般只可以在聯邦法院透過 “撤銷歸化”程序 (denaturalization) 被取消。歸化公民有權通過提供證據和盤問證人程序來替自己辯護。

移民法另外規定,18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父母的歸化而成為美國公民。通常歸化成公民的父母將獲得”入籍證書”(Certificate of Naturalization),而經由父母歸化間接取得公民資格的子女只能取得 “公民證書/公民証” (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公民證書一般可以作為一個人的美國公民身份證明。例如,它可以用於申請美國護照或申請聯邦工作。

BIA於2017年6月2日對Matter of Bright Idada FALODUN案作出決定,正在遞解程序中的被告係通過養父入籍而間接取得公民。然而,移民局隨後獲得證據證明他通過欺詐獲得了公民身份。例如,其 “養父”實際上是他的哥哥。因此移民局取消了他的公民。隨後,他被處以遞解程序,移民法官決定將他從美國驅逐出境。

Falodun先生向BIA提起上訴,認為由於其擁有公民,他有權獲得更多的法律保護。他認為,因為取得公民証,美國政府賦予他某些權利和特權。具體來說,他認為他的公民身份只能在聯邦法庭訴訟中被剝奪,而不是通過DHS(美國國土安全部)進行的行政訴訟程序。

BIA不同意並指出,Falodun先生的出生證明顯示他出生在美國以外,因此,他有舉證責任去證明為何他無權被驅逐出境。雖然他擁有公民,但Falodun先生並沒有通過入籍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相反的,因為他的“收養父親”(實際上是“兄弟”) 的歸化,他得以根據“INA的第341條”取得公民。 BIA指出,公民只是證明一個人通過父母衍生出來獲得公民身份的證據;它不賦予公民歸化權所賦予的相同的權利和特權。因此,Falodun先生的上訴被駁回。

雖然聯邦法院未來可能會改變BIA的決定,但持有公民的人應該明白,根據FALODUN一案決定,即使未經過聯邦法院的聽審程序,美國政府现在是有權把他們的公民身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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