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 (732)-632-9888 Email: help@szetolaw.com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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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October 31, 2023

綠卡申請過程中需要換工作,該怎麼辦?


Photo by Anna-Tarazevich

換工作在當前的就業市場中並不少見。僱員可能會因為公司整合、裁員、家庭原因或者更好的工作機會等等緣故選擇換工作。但是對於外國工作者來說,在換工作的時候要考慮的事項可比工作內容、地點、薪資等多得多。

大部分情況下,外國人需要美國僱主的擔保才能在美國合法工作。舉例來說,通過H-1B項目在美國合法工作的專業工作者,他們的每一個職位都需要僱主通過相應的申請個別擔保。如果僱員有正在進行的綠卡申請,情況將會更加複雜。在僱員離職後僱主會馬上取消綠卡申請嗎?外國僱員可以將正在進行的綠卡申請轉到新僱主名下嗎?這些都是外國工作者在選擇工作機會時需要考慮的關鍵問題。

綠卡申請中最主要的兩個申請分別是有僱主提交的I-140簽證請願書和僱員提交的I-485調整身份申請。僱員在綠卡申請過程中若要更換工作,對於其是否能保留綠卡申請,要視乎於申請已經到了何種階段。

在綠卡申請過程中換工作,最好的狀況是僱員已經正確提交了I-485申請,並且該申請已經處於審理過程超過180天。這種情況下,如果達到特定的法律要求,外國僱員是可以根據移民法的245(j)條款將整個綠卡申請“轉移”到新僱主處。除非作為基礎的I-140申請因為虛假申請等等原因被撤銷,否則外國僱員仍然能保留並繼續已在進行的綠卡申請。那麼如果I-485審理不足180天呢?這時候能否保留綠卡申請,關鍵就要看遞交I-140申請的僱主所採取的行動了。如果該I-140申請已經被批准,而且距離被批准已有180天,那麼綠卡申請也能像前述情況一樣繼續進行。但是如果在批准後的180天內I-140被僱主撤回,那麼該僱員的整個綠卡申請都需要從頭再來,

在另一些需要更換工作的情況下,僱員還不能遞交I-485表,而手上只有正待審批或者已經批准的I-140申請。這樣的情況,僱員無法將I-140申請“轉移”給新僱主。但是如果該I-140已經被批准且距離被批准已經過了180天,那麼即使I-140申請被僱主撤回或取消,除非是出於虛假申請等理由被移民局撤銷,否則僱員可以保留該已批准I-140的優先日期。雖然新任僱主仍然要重新開始僱員的綠卡申請,包括勞工局的PERM認證部分,但是可以使用來自舊申請的優先日期也是一個極大的優勢,因為優先日期代表著申請人已經在簽證排期中“佔”了一個位置,日後的申請就可以直接“排”到這個位置上。如果I-140批准未足180天就被僱主撤回,那麼僱員則是連優先日期也無法保留。

由於移民簽證名額的短缺,很多外國工作者需要等待數年才能拿到就業移民綠卡,漫長的等待過程中,更換工作有時候是不得已的選擇。外國僱員需要更為小心注意工作的改變。需要換工作時,最好先咨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對自身情況作分析,以明白自己的選項,和制定方案將對移民申請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


Wednesday, June 1, 2022

加急處理擴展到 NIW 和跨國經理申請

 


美國移民局宣布擴大I-140加急處理服務的範圍如下:

  •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開始,美國移民局接受 2021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收到的跨國高管和經理請願書的加急申請。
  •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開始,美國移民局將接受 2021 年 6 月 1 日或之前收到的 NIW(國家利益豁免)請願書的加急申請,以及 2021 年 3 月 1 日或之前收到的跨國高管和經理請願書的加急服務申請。
  • 針對上述申請人的加急處理請求,如該請求在 2022 年 6 月 1 日或 2022 年 7 月 1 日之前所提交,美國移民局將予以拒絕。美國移民局目前並不接受帶有加急處理請求的新(初始)I-140 表格。

美國移民局已公布新版本的 I-907 加急服務申請表格,(即最新修訂版日期為 2022 年 5 月 31 日)。新的 I-907 表格必須從 2022 年 7 月 1 日開始使用。隨著加急處理服務範圍的擴展,所有移民簽證申請都將有資格獲得加急處理服務。當前 I-129 和 I-140 表格申請的加急處理服務的額外申請費為2500美元。

一般申請人經常會問到:如果支付了額外費用和使用加急處理服務,是否有助於案件本身或使得案件更快地獲得批准?要知道加急處理服務並不保證或增加批准案件的機會,它只保證美國移民局將對該申請盡快做出決定。該決定結果有可能是批准通知、拒絕通知、拒絕意向通知或證據請求。當然,如果申請人的案件無論如何都會獲得批准,使用加急處理服務確實可以讓申請人更快地獲得批准。

對於大多數 I-129(非移民就業)和 I-140(就業簽證),加急服務處理時間為 15 天。對於上述跨國經理和NIW 移民簽證申請,加急處理時間為 45 天。

請務必注意,一般只有初次提交申請書(除上述兩行擴大類別)才有資格享受加急處理服務。在移民局尚未對該申請做出最終決定前,申請人也可以請求加急處理服務。然而,對於移民局已做出初步決定後再重開的申請案件,移民局是不會接受加急處理服務。

使用加急處理服務的另一個優勢是可以有直接聯繫移民局的加急服務移民官團隊。申請人可以就他們的加急案件直接聯繫這些承辦移民官,而無需透過 USCIS 聯絡中心。


(移民法律和政策瞬息萬變, 如果您對本文有任何疑問或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 請致電: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安排法律諮詢)


Saturday, November 26, 2016

就業移民新規條:增設10/60寬限期,緊急I-140工作許可,180天工作許可延期及其他

最近,和就業相關的移民簽證項目的規定最終敲定。其內容除了寬限期外,還包括給予I-140 (移民簽證)申請已經被批準的個人緊急就業授權,工作許可180天自動延期,H-1B延期,等等。其目的是為了留住擁有高技能的外國雇員。規條草案於2015年12月31日發布,最終規則將於2017年1月17日生效。

以下是新規則要點總結:

10天和60天的寬限期
持有E-1,E-2,E-3,L-1,H-1B 和TN簽證的外國雇員被授予在簽證有效期之前和之後10天的寬限期。同樣,DHS也允許持有 E-1, E-2, E-3, H-1B, H-1B1, L-1, 和TN 簽證的外國雇員連續60天的一次性寬限期,或直到其申請有效期結束,以較短者為準。這個寬限期的目的是為了給外國雇員在目前職位被終止的情況下,尋求新的就業機會的時間。但是,外國雇員在此寬限期內不能工作。

I-140 緊急工作許可
新規定允許滿足以下四個要求的外國雇員申請一年的就業許可:(1) 目前在美國,並維持E-3,H-1B,H-1B1,O-1或L-1非移民身份;(2)是已經批準的EB-1,EB-2或EB-3的移民簽證申請(I-140)的受益人;(3)移民簽證排期尚未到; 和(4)提供“ 迫使性情況“的證據給DHS,證明獨立授予就業授權是合理的。 “迫使性情況“沒有明確定義,但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 嚴重疾病或殘
- 雇主爭議報復
- 對申請人的實質性損害
- 對雇主的重大干擾

這些EAD申請可以在申請人的簽證狀態的寬限期內提交。附屬家庭成員也有資格獲得EAD。延長此等EAD 申請有兩個要求:(1)“迫使性情況“繼續存在,優先日期仍然未到期,或(2)主要申請人的優先權日期為簽證通告中的最終頒發綠卡日期之前或之後為一年或更短的時間。 

180天EAD自動延長
新規則授權在現在EAD到期之前,在提交延長I-765申請時自動延長EAD 180天。延長申請必須基於現有的授權類別,並且不需要裁決另一個申請表格。一些合格的類別包括難民,庇護人,暫緩遞解出境人士,TPS受益人,有待批准的I-485申請人等。不合格的類別包括H-4和L-2受益人等。

已批准180天的I-140s仍保持有效
已批准超過180天的外國工人I-140請願書將根據新規則繼續有效。 I-140的有效性可用於AC-21下的H-1B延期申請,也可用於在後續簽證申請中保留優先權日期。即使I-140申請被雇主撤銷或取消,I-140申請仍然有效,除非USCIS根據欺詐,失實陳述或重大錯誤撤銷請求。

I-485待決180天後轉換工作崗位
新規則編纂了目前關於外國工人在I-485待決180天後改變工作崗位的能力的政策。具體來說,新的I-485補充J是為了收集有關改變工作崗的信息而創建的,包括現在與新工作職業分類是否相同或相似的資訊。 

三年H-1B延長
AC21第104(c)條授權批准在一般6年H-1B身份期限後延期3年,如果移民簽證由於適用簽證類別的國家/地區限製而無法為受益人提供移民簽證。新規則編纂本部分,並澄清可以多次授予延期,直到受益人獲得移民簽證號碼。此外,無論受益人目前處於H-1B身份還是實際存在於美國,都可以批准延期。但是,受益人家屬仍然不在新規定的範圍內。

一年H-1B延長
AC21第106(b)條授權批准在一般6年H-1B身份期限後延期1年,如果雇主已為受益人提交勞動認證申請或移民簽證申請後超過365天。此當前政策已編入新規則。當勞動認證申請或移民簽證申請被拒絕但處於上訴狀態時,它仍被視為待處理階段,並可用於支持延長請求。但過期的勞動認證不適用于延長申請。此外,申請人必須在簽證有名額後一年內提交I-485申請調整身份。但是,如果有簽證倒退情況,則一年時鐘會重啟。如果受益人在他控制之外的其他原因未能及時提交I-485,也可能而被 USCIS 原諒。

H-1B員工的執照要求放寬
新規則允許USCIS在審查通常需要牌照的H-1B職位時考慮額外的證據。例如,一些州允許沒有完整執照的員工在持執照專業人員的監督下就業。有時,申請人拿不到牌照不是因為達不到實際要求,而是因為技術上的問題,例如缺乏社會安全號碼等。簡而言之,移民局將更多地關注執照的實質性要求,而不是技術上的缺陷。

名額和/或費用豁免的組織
某些非營利實體組織可免除H-1B上限和/或申請費。新規則為這些組織的資格提供了更多的指導。例如,如果組織與高等教育機構“相關或附屬”,則可要求豁免。根據新規則,這樣的實體可以根據與高等教育機構的正式書面附屬協議要求豁免,只要非營利實體的“基本活動”直接有利於高等教育機構的使命。此外,新規則澄清,共有擁有權不會成為拒絕豁免地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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