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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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November 26, 2016

就業移民新規條:增設10/60寬限期,緊急I-140工作許可,180天工作許可延期及其他

最近,和就業相關的移民簽證項目的規定最終敲定。其內容除了寬限期外,還包括給予I-140 (移民簽證)申請已經被批準的個人緊急就業授權,工作許可180天自動延期,H-1B延期,等等。其目的是為了留住擁有高技能的外國雇員。規條草案於2015年12月31日發布,最終規則將於2017年1月17日生效。

以下是新規則要點總結:

10天和60天的寬限期
持有E-1,E-2,E-3,L-1,H-1B 和TN簽證的外國雇員被授予在簽證有效期之前和之後10天的寬限期。同樣,DHS也允許持有 E-1, E-2, E-3, H-1B, H-1B1, L-1, 和TN 簽證的外國雇員連續60天的一次性寬限期,或直到其申請有效期結束,以較短者為準。這個寬限期的目的是為了給外國雇員在目前職位被終止的情況下,尋求新的就業機會的時間。但是,外國雇員在此寬限期內不能工作。

I-140 緊急工作許可
新規定允許滿足以下四個要求的外國雇員申請一年的就業許可:(1) 目前在美國,並維持E-3,H-1B,H-1B1,O-1或L-1非移民身份;(2)是已經批準的EB-1,EB-2或EB-3的移民簽證申請(I-140)的受益人;(3)移民簽證排期尚未到; 和(4)提供“ 迫使性情況“的證據給DHS,證明獨立授予就業授權是合理的。 “迫使性情況“沒有明確定義,但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 嚴重疾病或殘
- 雇主爭議報復
- 對申請人的實質性損害
- 對雇主的重大干擾

這些EAD申請可以在申請人的簽證狀態的寬限期內提交。附屬家庭成員也有資格獲得EAD。延長此等EAD 申請有兩個要求:(1)“迫使性情況“繼續存在,優先日期仍然未到期,或(2)主要申請人的優先權日期為簽證通告中的最終頒發綠卡日期之前或之後為一年或更短的時間。 

180天EAD自動延長
新規則授權在現在EAD到期之前,在提交延長I-765申請時自動延長EAD 180天。延長申請必須基於現有的授權類別,並且不需要裁決另一個申請表格。一些合格的類別包括難民,庇護人,暫緩遞解出境人士,TPS受益人,有待批准的I-485申請人等。不合格的類別包括H-4和L-2受益人等。

已批准180天的I-140s仍保持有效
已批准超過180天的外國工人I-140請願書將根據新規則繼續有效。 I-140的有效性可用於AC-21下的H-1B延期申請,也可用於在後續簽證申請中保留優先權日期。即使I-140申請被雇主撤銷或取消,I-140申請仍然有效,除非USCIS根據欺詐,失實陳述或重大錯誤撤銷請求。

I-485待決180天後轉換工作崗位
新規則編纂了目前關於外國工人在I-485待決180天後改變工作崗位的能力的政策。具體來說,新的I-485補充J是為了收集有關改變工作崗的信息而創建的,包括現在與新工作職業分類是否相同或相似的資訊。 

三年H-1B延長
AC21第104(c)條授權批准在一般6年H-1B身份期限後延期3年,如果移民簽證由於適用簽證類別的國家/地區限製而無法為受益人提供移民簽證。新規則編纂本部分,並澄清可以多次授予延期,直到受益人獲得移民簽證號碼。此外,無論受益人目前處於H-1B身份還是實際存在於美國,都可以批准延期。但是,受益人家屬仍然不在新規定的範圍內。

一年H-1B延長
AC21第106(b)條授權批准在一般6年H-1B身份期限後延期1年,如果雇主已為受益人提交勞動認證申請或移民簽證申請後超過365天。此當前政策已編入新規則。當勞動認證申請或移民簽證申請被拒絕但處於上訴狀態時,它仍被視為待處理階段,並可用於支持延長請求。但過期的勞動認證不適用于延長申請。此外,申請人必須在簽證有名額後一年內提交I-485申請調整身份。但是,如果有簽證倒退情況,則一年時鐘會重啟。如果受益人在他控制之外的其他原因未能及時提交I-485,也可能而被 USCIS 原諒。

H-1B員工的執照要求放寬
新規則允許USCIS在審查通常需要牌照的H-1B職位時考慮額外的證據。例如,一些州允許沒有完整執照的員工在持執照專業人員的監督下就業。有時,申請人拿不到牌照不是因為達不到實際要求,而是因為技術上的問題,例如缺乏社會安全號碼等。簡而言之,移民局將更多地關注執照的實質性要求,而不是技術上的缺陷。

名額和/或費用豁免的組織
某些非營利實體組織可免除H-1B上限和/或申請費。新規則為這些組織的資格提供了更多的指導。例如,如果組織與高等教育機構“相關或附屬”,則可要求豁免。根據新規則,這樣的實體可以根據與高等教育機構的正式書面附屬協議要求豁免,只要非營利實體的“基本活動”直接有利於高等教育機構的使命。此外,新規則澄清,共有擁有權不會成為拒絕豁免地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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