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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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y 13, 2010

245(i)申請不受無証工作約束

我們律師事務所有不少客戶在他們要在美國通過調整身份來獲得合法永久居民時,都曾擔心他們有過無工作許可而工作的經歷。他們的憂慮是有根據的,因為美國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在美國的外國人無証工作。特別是〈移民和國籍法〉第245(c)(2)條款規定如果他/她曾從事或繼續進行未經許可而工作,則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調整身份。也就是說,即使外國籍人士有家屬成員或雇主擔保其移民簽証,但曾無証工作過,他或她的綠卡申請都會遭否決。

無工作許可証與身份調整的關係
這個法律看上去似乎對不合法來美人士很嚴厲,試想一下他們中的許多人來美就是為了經濟機會。一些其他人,例如那些從小就被送來美國的未成年孩子,長大後他們為了生存必須合法或非法去工作掙錢。幸運的是,國會對這個禁令制定了某些特殊的豁免條款:第一,允許如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或小孩這類申請人不受這個禁令的約束,這類申請人被認為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家庭的重新團聚是豁免的目的。第二,對那些利用雇佣簽証來申請綠卡的申請人,只要他們是合法來美而且他們的移民違法行為(包括無許可工作和其它身份違法)不超過180天,他們仍然符合身份的調整。

245(i)條款與無許可工作的關係
那麼對那些沒有美國公民直系親屬這層關係和違規超過180天的無許可工作的這些申請人該怎麼辦呢?一般來說,他們是不符合申請調整身份的,除非他們符合移民法245(i)條款的要求,245(i)允許這些有移民違法傾向的外國籍人士申請綠卡。有關245(i)條款的內容,我們曾寫文章討論并刊登在今年4月1日的專欄上,在此不再覆述。即使有245(i)條款作為依據,但參照245(c)條款中禁止未經許可工作而否決綠卡申請的裁決仍然存在。例如最近有一勞工移民調整身份案被移民法官否決,原因是申請人曾經有超過180天未經許可工作的記錄。但是,在上訴過程中,移民上訴委員會(BIA)作出否決法官的決定并堅稱245(i)條例允許該申請人申請調整身份。

結論
雖然有法律上的豁免,可以允許曾有過未經許可工作記錄的外國籍人申請調整身份,但并不意味著他們的綠卡申請一定會被批准。身份調整是一個酌情處理的個案,美國政府可以否決任何調整身份的申請,只要認為該申請存在較嚴重的移民違法行為和其它負面的問題。因此,申請人必須謹慎對待并且遞交真實可信的書面証據去支持該調整身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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