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 (732)-632-9888 Email: help@szetolaw.com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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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September 1, 2021

I-485綠卡申請必須先打新冠疫苗


從2021年10月1日開始,在美國境內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綠卡)的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提供已經注射COVID-19疫苗的證明,其中有特殊身體狀況的申請人可能可以豁免。

在美國境內的外國人可以通過遞交調整身份申請來申請綠卡,在申請過程中,移民局會要求申請人遞交一份體檢報告。這份報告是I-693表格,用於記錄申請人的健康和疫苗接種狀況,該報告必須由有資格的醫生按照CDC的指引準備。

最近,CDC更新了針對調整身份申請人體檢報告方面有關於COVID-19疫苗的指引。在指引中,CDC明確了從2021年10月1號起, 調整身份申請的申請人在完成現有規定的其他疫苗接種外,還需要提供COVID-19疫苗接種記錄才能獲得完整的體檢報告。

這項變動只會影響到在2021年10月1日或之後完成的I-693體檢報告,如果申請人的體檢報告在10月1日之前獲得,將不受這一更新指引的限制。

根據更新過的CDC指引,醫生必須親自檢查和確認申請人的信息以確保他們完全接種了COVID-19 疫苗,其中申請人可以提交給醫生的證明文件包括疫苗卡和醫療記錄表格,在沒有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僅僅自稱已經完成疫苗接種是不被接受的。醫生在完成I-693表格的時候必須對申請人所接種的疫苗做好詳細記錄,包括疫苗品種和接種次數。

COVID-19疫苗接種的要求也有例外情況,其中包括:1)申請人年齡不足不能接種;2)申請人因自身醫療狀況不適宜接種;3)申請人在其本國無法得到合格的COVID-19疫苗接種資源。另外申請人也可以就個人的宗教信仰等等的原因向USCIS申請I-693疫苗接種要求的豁免。

最後,CDC表示申請人現在無需考慮其他疫苗的接種時間,可隨時接種COVID-19疫苗。CDC也在其網頁上為申請人提供了有關輝瑞(Pfizer)、莫德納(Moderna)以及強生疫苗的接種時間線,目前尚不清楚USCIS會否接受這三種疫苗以外其他品牌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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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anuary 6, 2020

過了面試,為何綠卡仍未能到手?

通過調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申請綠卡是一個漫長而複雜的過程。提交了I-485調整身份申請之後,申請人必須等候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的通知,然後才能進行下一步——面試,這也有可能是整個綠卡申請過程的最後一步。也許申請人會認為如果面試順利通過,他們的I-485會馬上被批准,他們也能馬上得到綠卡。但事實並非如此。

簽證公告中的名額截止日期每個月都有改變,那麼如果您的簽證類型的截止日期在面試時出現了倒退的情況,那麼應該怎麼辦呢?USCIS日前發佈了一份文件確認了在這種情況下的對應政策。根據該文件,如果申請人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因為簽證截止日的倒退而失去“當前有效(current)”的狀態,USCIS會暫停審查這個申請,直至申請人的優先日期再次變為有效。

另外,有些I-485申請人可能在優先日期有效之前就收到了USCIS的面試通知,這又是怎麼回事呢?這是因為USCIS正在試圖最大限度地利用資源和面試空檔來處理盡可能多的申請。在這種情況下,面試官仍會像往常一樣在面試時通過審查文件和詢問申請人來判斷其是否符合調整身份資格。

如果面試結束後面試官認為他們可以批准申請人的調整身份申請,但根據申請人的優先日期其還沒獲得可用的簽證名額,面試官會提供一份通知表明申請人仍需繼續等候批復結果。隨後地方辦公室的簽證官會把這些申請發回到國家利益中心(NBC)或者得克薩斯州服務中心(TSC)等候處理結果。在2017年3月6日前遞交的就業移民申請會被送回到TSC,家屬移民和2017年3月6日後遞交的就業移民申請會被送到NBC。

USCIS將不會在簽證名額轉為有效時對調整身份的申請人個別發出通知。申請人需要自行利用簽證公告來跟進比對自己的優先日期和簽證名額截止日期。國務院(DOS)通常在每月中旬就會發佈下一個月的簽證排期公告。

當申請人優先日期轉回當前有效時,USCIS會恢復對其I-485申請的處理。由於申請數量眾多,申請人有可能需要再等上數個月才能等到I-485處理完畢。如果屆時申請人仍保有調整身份為永久性居民的資格且沒有其他新問題出現,那麼USCIS會批准該申請人的I-485申請並將綠卡郵寄到申請人的地址。

如果申請因為暫時沒有可用的簽證名額而被送回到服務中心,而該申請在其優先日期變為“當前有效”之後仍無更新,申請人需要至少等候120天後方能與USCIS跟進申請狀況。如果您有任何關於調整身份申請或面試的問題,最好與有資格的移民律師面談以解決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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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ly 2, 2019

家屬2A申請人七月可遞交綠卡申請


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在6月26日發出消息,確認家庭第二優先(F2A)類別的移民簽證申請人在7月份應按照最終頒發綠卡排期(Final Action Date)來遞交申請。這意味著現在身在美國的F2A申請人在7月即可遞交I-485轉換身份申請。除了F2A之外,其他家屬移民類別都需要根據遞交綠卡申請表排期(Dates for Filing)來遞交申請。

F2A類別面向的是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綠卡持有者可以利用該類別將這些家屬申請移民至美國。多年以來這個類別的排期時間至少也要數年。這樣的排期狀況下,如果一個美國永久居民與一個外國人結婚,那麼這名外籍配偶將要等待數年才能申請自己的綠卡。這樣導致了現實中很多綠卡持有人因為這樣的狀況而被迫在結婚後還要與配偶分隔兩地。同樣的排期遲延也發生在永久性居民對21歲以下未婚子女的移民申請中。由於F2A只是數個家屬移民優先類別中的一個,它是受到國會(Congress)每年設定的移民配額所限制。

與F2A類別移民申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美國公民“直系親屬 (immediate relative)”申請。美國公民為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所提交的申請,是不受移民配額限制的。這兩種類別的差別對綠卡持有人和他們的家人團聚帶來了困難,亦是有點不公平。 

F2A的最終頒發綠卡排期在七月顯示為“有名額”,這在近年來實屬首次。所有合乎資格的綠卡持有人的配偶和子女將能在7月遞交調整身份申請(Form I-485)。調整身份申請是一個讓外國人獲得美國永久性居留身份的法律程序。一旦遞交了I-485表格,申請人就可以合法留在美國等待申請結果批復。 

另外,這些家屬申請人在遞交調整身份申請時還能同時附上工作許可(I-765)和旅行文件(I-131)申請。獲得工作許可(EAD)後,申請人可以申請駕照和社會安全號碼(SSN),同時還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持有旅行文件,申請人在進行國際旅行後可以合法回美。但是在遞交申請前沒有維持好合法身份的申請人即使在獲得旅行文件後最好也不要離開美國。事實上,若申請人以前有違反過移民法,在遞交調整身份申請前應先咨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以尋求合適處理方法。

請按此處跳轉七月移民簽證排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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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21, 2017

新移民政策下移民申請審理時間慢長

在新任總統的行政下,美國移民政策的重點是執法和限制。 國土安全部執法部門的移民和海關執法(ICE)創下高紀錄在美國境內逮捕非法移民。 海關和邊防巡邏機構(CBP)負責保護邊界的機構,也嚴謹地執行入境標準。

即使是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USCIS),一般來說是個友善的機關,也在移民簽證申請過程的各個方面做出了重大的政策變化。 例如,移民局在審查非移民簽證申請(如H-1B和L-1申請)時,採取了更嚴格的裁決標準。移民專業人士抱怨現在須要回應冗長的提供證據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和面對否絕決定 (Denial) ,一些以前能夠批准的申請案件現在也不容易通過。

關於移民身份調整 (I-485)申請,移民局的一些辦公室在調整申請的裁決中也提出了預先"移民意圖"問題。 例如B-1(商務)或B-2(旅遊)等臨時訪問簽證的申請人所提交的 I-485 受到嚴格審查。 在調整過程中,將會質疑是否曾經有申請延長簽證,初次訪問的性質和目的,是否意圖非法就業等等。一些以前輕易通過的案件現在都可能被拒絕或延遲。 

審理時間緩慢是新政策的另一個副作用。 例如,在紐約/新澤西地區,以往家屬調整身份申請(I485)的審理時間為4至6個月。 自2016年以來,審理時間已經變得更長。 新澤西州的家屬調整身份申請現在需要8個月或更長時間才能審理。

就業請願申請也需要更長的時間來審理。 雖然德州服務中心(TSC)的處理時間仍然很合理,但內布拉斯加州的服務中心(NSC)的處理時間要緩慢得多。 例如,NSC需要一年或更長的時間來審理基於跨國經理類別或國家利益豁免的I-140申請。在佛蒙特州服務中心(VSC) 身份的變更(I-539)審理時間約6個月。

根據目前的審理時間進度,申請人應該盡快提交申請。拖延不再是一個選擇。 在許多情況下,沒有及時提交申請意味著你須要離開美國。 現時對申請時間的把控比以往都來得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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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ugust 3, 2017

更新後的I-485申請表 (即綠卡申請表)

美國移民局於2017年6月26日發布了新的I-485調整身分的申請表格。新表格從現在開始即刻生效,但舊的申請表格仍然可以沿用到2017年8月25日止。目前居留美國的外國人士如果要申請永久居留身份(或綠卡)時,必須使用I-485表調整其移民身分來取得永久居留權及工作權,更是成為美國公民的必要步驟。

目前所使用的I-485舊表格是2017年1月17日的版本。相較之下,新表格明顯增長,從原來的6頁增加到18頁。根據移民局表示,新的I-485表格和說明書在收集公眾意見後已經大幅更新簡化先前版本的複雜性。表格內容的基本問題維持不變,但涵蓋更多細節。

其中,最重要的改變就是將申請人的身家信息,如父母的信息,地址信息和就業歷史納入新表格。一直以來,申請人在申請I-485時,需要另外填寫G-325A身家個人基本資料來回答了這些問題。但現在這些問題已被加進I-485新表格中,並以更詳細的格式列出。例如, G-325A表格原先只要求事件的月份和年份,但新I-485表格更進一步詢問事件發生的確切日期。新I-485表格還要求申請人填寫其生物特徵信息,如體重,身高,眼睛和頭髮顏色等。

根據移民局表示,新表格使申請人能夠更容易地識別申請綠卡的簽證類別。例如,基於親屬移民的申請,就業移民申請,或其他特殊移民等等。

新表格中另一重大的改變就是擴大有關申請人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問題。新表格列舉了80個有關資格的問題,而舊表格只詢問八個問題(含有子部分)。例如,在新表格中關於“一般資格和不予入境理由”的標題分類欄下,一共有六個子類別,包括:“涉及刑事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涉及違反國家安全行為”,“接受公共援助行為”,“非法入境和其他移民違規行為”,“非法居留或違法後非法重新入境行為“和”其他雜項行為“。

申請人在回答這些問題時必須非常小心,因為一個錯誤或不完整的答案可能導致其申請被延遲或拒絕。

移民局同步更新根據“移民和國籍法”第245(i)條規定所需要提交的I-485補充A 表和根據第204(j)條規定所需要提交的I-485補充J 表。同樣的,移民局在2017年8月25日以後只接受新I-485修訂版(6/26/2017版)和補充表格A和J。

雖然新的I-485表格及其說明可能與舊版本不同,但I-485和I-485補充A和I-485補充J的申請程序仍然保持不變。 申請人仍然需要將表格申請提交到表格說明中列出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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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pril 30, 2012

BIA裁定提前返美假釋不會引發非法居留禁令


       在最近BIA(移民上訴委員會)的裁決中,委員會出奇地裁定一個在持“提前假釋”(Advance Parole)文件並離開美國后重返的外國人,是不會因此人離境而引發10年非法拘留禁令。委員會還裁定這個外國人可以根據移民和國籍法第245(i)條通過申請身份調整來成爲永久居民。

       在Matter of Arrabally and Yerrabelly案件中,答辯人是丈夫和妻子兩個人,他們在1999年和2000年合法進入美國。在簽證過期后,他們以非法身份居留美國五年以上。後來,丈夫以獲得工作讓雇主根據245(i)嘗試幫他申請合法身份,但是這對夫妻在拿到從國土安全局的提前假釋旅行文件后回印度看望年老的父母。在他們持提前假釋旅行文件重返美國時,國土安全局辯解說他們不能申請身份調整因爲根據212(a)(9)(B)(i)(II)法律 他們10年内不能申請進入美國 。這個法律禁令規定非法居留超過一年以上的外國人一旦離開美國后,他們10年后才能重新申請進入美國。

       在Matter of Lemus的案件中,BIA裁定除非拿到豁免,一個因非法居留后返美而觸發非法居留禁令的外國人,使不能以245(i)來申請調整身份的。Lemus 案件,答辯者在他離開美國時沒有提前假釋旅遊文件。在此,BIA卻給Matter of Arrabally and Yerrabelly 案件的答辯者製造了一個例外,並解釋說他們在授予提前假釋后的旅遊,是不會構成離境所引發的非法拘留禁令。BIA還提到提前假釋的3個特點:(1)是基於申請的優點並獲得美國政府批准;(2)基於外國人會合法重返美國的假設;(3)是爲了外國人保留合法身份調整而被要求的請願。BIA看似在說答辯人沒有意向離境,僅僅只是去美國境外旅遊而已。

       BIA總結了答辯人可以不受制於212(a)(9)(B)(i)(II)的禁令而遞交綠卡申請。所以,他們可以根據法律245(i)去申請身份調整。這個裁決無疑對因緊急情況必須出境的申請者是個好消息。但是,這個裁決仍可能在聯邦法院中因政府上訴而駁回。比如,好像此案中異議的BIA委員所擧的案例來說說,最近第三巡院的一個決定中也涉及提前假釋旅行但給出一個相反的結論。所以,申請者在持提前假釋旅行文件離美境前, 必須清楚明白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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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rch 27, 2012

預測中國和印度勞工二(EB-2)可能大倒退

在2012年3月16日,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會議中,國務院的簽證控制和報告部門主席Charles Oppenheim先生指出,印度和中國的EB-2簽證類別將可能在2012年5月或6月的簽證通報時倒退。倒退的幅度極大。預計EB-2排期從4月份的截止日期2010年5月1日退回到2007年8月。

倒退的原因:近期迅速前移的EB-2排期在今年的財政年度中使用了所有可用的簽證號碼。在過去6個月内國務院慷慨地從2007年7月15日(2011年10月簽證排期)推進到2010年5月1日(2012年4月簽證通報)。正如所料,排期前進已經讓成千上萬的申請者在過去幾個月中提出申請身份調整和移民簽證,這導致財政年度内簽證數量的迅速枯竭。因此,現在國務院必須行使通過倒退簽證排期來限制簽證名額的分配。事實上,Oppenheim先生一直警告有可能會倒退。4 月份EB-2排期的停滯已經作為未來倒退的預兆。

倒退的程度:也許發佈令人吃驚不是倒退本身,而是它的程度。Oppenheim先生預測,EB-2勞工簽證可能在5月或6月退回到2007年8月。這意味著,中國和印度的EB-2將失去幾乎所有已經在過去六個月中所取得的進展。倒退的程度的確嚴重,也讓許多申請人措手不及。許多印度和中國的綠卡申請人將在經歷近期的快速進步過程中的突然改變而感到失望。

面對倒退的應對方法:首先,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預測將有可能成真,但倒退還未真正發生。Oppenheim先生預測,5月1日是最早發生倒退的日期。這意味著,直到四月底優先日期早於2010年5月1日(四月的截止日期)的申請人仍然可以提交他們的I-485申請或移民簽證申請。所以,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必須盡快準備和遞交申請。
對於那些已經提交I-485申請的幸運兒,他們也應該有資格申請他們的就業許可(EAD)和旅行通行許可。這些文件將允許他們在美國或國外工作和旅行。倒退對他們的影響程度頗低。事實上,有些案件會在排期倒退前被批准下來。即使他們的案件尚未得到批准,如果他們已經申請I-485有6個月以上的時間。如果他們失去工作,仍然能夠把移民申請轉接到另一個美國雇主。只要新的職位在相同或相近的職業類別。

       
最後,對於那些因爲排期倒退不能夠提交綠卡申請的申請者,他們必須繼續耐心地等待下一次機會,這可能不是那麽遙不可及的事情。儘管Oppenheim先生的預測通常是準確的,倒退的程度還是將取決於實際的簽證使量。此外,新的財政年度從10月重新開始,又會帶來全新一年的簽證配額。這樣根據簽證號碼的使用程度,我們有可能再次看到簽證排期再度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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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February 22, 2012

USCIS澄清就業許可(EAD)申請和重獲家庭移民的優先日期

在2011年10月21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國家利益中心(NBC),澄清了一些關於移民福利中提交和處理的問題。下列幾個方面特別重要。

最重要的是關於就業許可(EAD)的裁決。移民法規允許綠卡的申請人同時申請業許可(EAD),使他或她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同時等待綠卡申請(I-485)的裁定。在綠卡申請已經被移民法庭拒絕後,申請人有權向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和聯邦上訴法院上訴。有些申請人在上訴過程中經歷很多的困難才能獲得EAD的批准。國家利益中心(NBC)證實,在上訴過程中,業授許可(EAD)仍是可申請的,並告知申請人在等候上訴中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對於BIA的上訴,申請人須提交含有BIA戳記的EOIR-26的副本,包括其I-485表格的問題。對於上訴法院,申請人在上訴時須提交含有法院蓋章重新審閲的複件,其包括BIA重申移民法官對於綠卡申請否決的事實。在綠卡申請上訴已被歸還到下級法院、BIA或移民法庭的情況下,法院歸還此案命令的副本也應該提交上去。

由國家利益中心(NBC)討論的另一個關鍵問題是重獲家庭移民案件的優先日期。例如,於1992年10月26日,一個合法居民提交其妻子和未滿21歲未成年兒子的家庭移民申請(I-130)。但是兒子過了21歲,無法與他的母親一起移民。後來,在這位合法居民在成為美國公民后又對其成年未婚的兒子提交另一份家庭移民申請(I-130)。法律規定允許其兒子可以重獲第一次申請的優先權日,即1992年10月26日。國家利益中心(NBC)證實,該規例允許合法居民其配偶的家屬受益人保留之前申請的優先日期。如果舊的優先日期是當下,申請人可以一同遞交綠卡(I-485)的申請。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應整理合併較早的申請和作爲他或她是受益者“兒童”的 證據。此外,他特別應該標註為“其他資格基礎 ”。然而,國家利益中心(NBC)同時警告說,接受申請並不一定等於通過。如果仲裁官判定申請人是沒有資格獲得較早的優先日期會在此基礎上,拒絕綠卡申請。

最後,有些先前已授予自願離境的申請人在調整身份的申請中被拒絕。拒絕信中會説明以非法停留超過自願離境的期限爲由,10年内失去調整身份的資格。然而,移民法規也明確規定,十年禁令不適用於(1)已提交BIA或移民法庭重開案子的動議;(2)提交與美國法院的重新審核的申請;或(3)及時地提交撤回自願離境的議案。國家利益中心(NBC)證實,已經修改了有關申請人在遣返程序中的仲裁指導,使工作人員能按照指示正確審查撤銷或終止自願離境令的各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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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December 23, 2011

有關I - 485身份調整申請的重要問題

過去3個月中國和印度就業移民第二優先的截止日期大副度前移。2011年11月以來,截止日期快速前移超過 17個月。在2012年1月份,中國和印度EB-2 的截止日期為2009年1月1日。截止日期的飛躍,意味著很多EB - 2專業人士能夠提交他們的I - 485調整移民狀態申請, 成為美國合法居民。同時,申請人也可申請無限制的就業許可文件(EAD)和旅行證件(Advance Parole)。 I - 485申請批准後,申請人會得到其永久居民卡(或綠卡)。這是移民過程的最後一步,其中有一些重要的問題是需要注意的。

首先,申請人必須確保其沒有不容許入境的理由,從而會導致綠卡被拒絕。美國移民法規定,不允許某些類別的外國人移民到美國, 例如有傳染性疾病的外國人是沒有資格進入美國的。同樣,有嚴重的身體毛病或精神錯亂可能對他人構成危險的外國人也不容許入境。曾“涉及淪喪的罪行”被定罪的人通常都不得入境。 雖然有一些例外的情況和豁免可以申請,這些有問題的申請人需要特別小心。一個外國人因沒有資格拿綠卡而導致身份調整申請被拒絕的話,她也可能被國土安全部放置在遣返程序中。因此,在提交I-485調整身份申請前,外國人必須先評估本身的背景。
 
申請 I - 485身份調整需要許多文件証据來支持。 廣泛來説,支持文件包括移民背景文件,與就業相關的文件,稅收和財務文件,醫療衛生報告,以及所有必需的申請表格。申請人的指紋會被發送到聯邦調查局用來進行徹底的背景檢查。請願雇主還必須提供證據証明它會提供申請人一個永久就業機會。

與 I - 485申請人相關的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在過去由於裁員和其他理由違反非移民身份。 一個H - 1B僱員可能在經濟不景時期被雇主放置“冷板凳”; 一個F - 1學生由於財務或健康原因曾無有維持一個全日制課程的負載,等等;另外申請人如是J -1交流訪問者也可能需要其外國居留要求的豁免。再者,某些有特定身份問題的申請人需要進行周密的計劃和分析。

I - 485
申請人的外國配偶和家屬也可作爲衍生申請人申請永久居民身份。因此,如果申請人已計劃要結婚,他可能要調整自己的婚姻計劃以使其未來的配偶也能夠調整身份。申請人應提交足夠的證據證明婚姻是正當的。國土安全部將認真審議新的婚姻,以確定沒有涉及欺詐元素。

移民所需的醫療檢查,對於某些申請人來説也是一個問題。舉例來說,許多亞洲國家的申請人初步被測試是呈陽性的結核病(肺結核),這是一種傳染性細菌感染,雖然他們可能是沒有被細菌感染。這可能是因為他們在亞洲接受過疫苗接種。申請人必須與他們的律師和醫生密切合作,進一步測試,以確認他們是不會傳染別人的。否則,按照移民法規他們將沒有資格獲得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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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September 29, 2011

上訴法院裁定245i不克服10年非法停留禁欄

移民和國籍法第245(i)允許某些外國人在美國以調整身份狀態的方法來申請綠卡,不管他們進入美國的方式是否合法,未經授權在美國工作,或未能繼續保持其入境的合法 身份等。生命法(LIFE Act)修改其截止期,廷長到2001年4月30日。

然而,美國國會還通過了另一條法律來懲罰留在美國沒有合法身份的外國人。1996 年通過的非法移民和移民責任法(IIRIRA) 第301條規定外國人若非法停留在美國超過 180天但未過 365天,然後離開美國,在未來三年都沒有資格返美。同樣,曾非法停留在美國超過 365天然後離開美國的人士,在未來 10年內不能夠返美(10年禁欄)。

那麼一個在美國因非法停留而受到10年禁欄限制的外國人是否可以利用245i來調整身份? 近日,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裁定,一個印度籍的軟件工程師不能用245i來克服10年的非法停留禁欄。在 Cheruku v. Att’y Gen (9/22/2011) 一案中, 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分析上述問題,並得出結論: 國會並沒有意向以第245(i)來克服10年禁欄。

Cheruku是案中申請人, 她首先於1995年拿B-1商務簽證進入美國。她停留在美國,並找到美國雇主為她提出勞工移民申請, 在移民申請 (I-140)被批准後,Cheruku在2001年12月21日提交 I-485身份調整申請。 當她在聽候 I-485申請時,她離開美國並在2002年使用提前假釋(advance parole)返回美國。 2004年,她的I-485因10年禁欄而被拒絕。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同樣禁止她綠卡申請。她請求第三巡迴法院審查她的案子。

採用並認同BIA的分析,第三巡院首先承認美國國會通過245i 和生命法,來允許一些非法入境和逾期居留人士申請永久居留身份。然而,它也發現 IIRIRA的10年禁欄的目的是要懲罰那些曾在美國非法逗留,然後離去或被驅逐出境後再次非法進入美國境内的人士,這類行為更應受到譴責,245i/生命法並沒有明確的指示要寬恕這種行為。事實上,美國國會要求限制於10年禁欄的外國人必須在美國以外先申請豁免,以獲得許可重新進入美國。 Cheruku實際上是通過她提前假釋(AP)的旅行證件進入美國。提前假釋文件是一個在綠卡調整身份程序中申請人可得到的輔助好處。然而,這份文件本身就包含著一個明顯的警告:曾非法居留的申請人若使用AP來旅行,可能會引發10年禁欄而不能在美繼續申請綠卡。第三巡迴法院認為 Cheruku和那些重新非法進入美國的人士並未有差異。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聯邦巡迴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有不同的結論。跟第三巡院一樣,第十巡迴法院採用了 BIA的分析,認為245i並不克服10年的非法停留禁欄; 第七巡院卻作出相反的決定。這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法律領域。重要的是,已在美國非法居留和打算使用 245i 來申請合法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士,在身份還沒有調整前不應該離開美國國境。

(司徒百良律師是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定期發表有關移民問題的文章。他的聯絡電話: 732-632-9888, 或網址 www.szetolaw.com)

Friday, August 12, 2011

未婚妻簽證超齡子女仍可在21歲後調整身份


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外國人與美國公民結婚並持K-1簽證獲准入境美國,然後在美國調整身份成爲合法永久居民。該類未婚夫妻的子女亦可持K-2簽證隨他們的父 母同時入境或隨後入境。但某些子女入境美國時的年齡已偏大齡青少年了。這樣,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當他們在美國長到21歲或以上時,他們是否能繼續有資格獲得 綠卡?最近移民上訴委員會(BIA)作出決定,如果這些超齡子女符合某些條件則他們有資格在美國調整身份。

 最 近,移民上訴委員會於2011年6月23日審判了一案例。一位越籍未婚妻簽證持有人的兒子於2004年入境美國時已達19歲。其母親入境後不 久便嫁給了一個美國公民。幾個月之後,母子二人申請調整身份為永久居留身份。雖然其母的身份獲得批准,但其子申請卻被移民局拒絕。移民局的理由是基於他已 超過18歲,而根據移民法規定已不作繼子女(step child)考慮。隨後,該青少年就被安排進入移民法庭遞解程序,在那裡他再次向移民法庭提出申請調整身份。移民法官再次駁 回他的申請,但此次駁回是基於不同的原 因,即該青少年已經超過21歲不再被視為孩童來調整身份成爲合法永久居民。因此該案件被上訴到移民上訴委員會(BIA)。

BIA經查驗上述案例的始末發現, 該一案例之未婚妻K簽證是一種混合 型的簽證即可屬非移民簽證亦可屬移民簽證。雖然技術上屬非移民簽證,但該簽證目的在於允許一個外籍未婚妻入境美國與美國公民結婚並由此獲得綠卡。追溯到1970年法規,未婚妻簽證持有人可獲豁免而不需遵照正 常調整身份的種種要求。例如,她並不需要提交I- 130移民簽證申請。此外,她亦不需要等待簽證排期。需要遵守的法律要求就是,該未婚妻必須在90天限期內與美國公民結婚,並且建立誠意的婚姻關係。

BIA作出結論,即未婚妻的子女根據法律規定應可獲得與其母相同的待遇。因此,繼子女年齡的限制並不適用於 K -2簽證持有人。這一論點實際上已經於2007年3月15號被移民局的一份政策備忘錄證實。該備忘錄由一移民局副主任官員作出批示即處理未婚妻簽證子女案件時不需考慮繼子女標準年齡。

只 要受養子女簽證持有人在入境時屬“未成年子女”並符合其他條件,他或她將繼續有資格調整身份。未婚妻簽證案例中“未成年子女”的定義等同於移民法中“兒 童”下的定義。因此,BIA作出結論稱受養子女即使調整身份時年齡超出21歲依然有資格進行身份調整。這一決定之重要是因為它澄清了美國移民法執行中一個混淆不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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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y 13, 2010

245(i)申請不受無証工作約束

我們律師事務所有不少客戶在他們要在美國通過調整身份來獲得合法永久居民時,都曾擔心他們有過無工作許可而工作的經歷。他們的憂慮是有根據的,因為美國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在美國的外國人無証工作。特別是〈移民和國籍法〉第245(c)(2)條款規定如果他/她曾從事或繼續進行未經許可而工作,則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調整身份。也就是說,即使外國籍人士有家屬成員或雇主擔保其移民簽証,但曾無証工作過,他或她的綠卡申請都會遭否決。

無工作許可証與身份調整的關係
這個法律看上去似乎對不合法來美人士很嚴厲,試想一下他們中的許多人來美就是為了經濟機會。一些其他人,例如那些從小就被送來美國的未成年孩子,長大後他們為了生存必須合法或非法去工作掙錢。幸運的是,國會對這個禁令制定了某些特殊的豁免條款:第一,允許如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或小孩這類申請人不受這個禁令的約束,這類申請人被認為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家庭的重新團聚是豁免的目的。第二,對那些利用雇佣簽証來申請綠卡的申請人,只要他們是合法來美而且他們的移民違法行為(包括無許可工作和其它身份違法)不超過180天,他們仍然符合身份的調整。

245(i)條款與無許可工作的關係
那麼對那些沒有美國公民直系親屬這層關係和違規超過180天的無許可工作的這些申請人該怎麼辦呢?一般來說,他們是不符合申請調整身份的,除非他們符合移民法245(i)條款的要求,245(i)允許這些有移民違法傾向的外國籍人士申請綠卡。有關245(i)條款的內容,我們曾寫文章討論并刊登在今年4月1日的專欄上,在此不再覆述。即使有245(i)條款作為依據,但參照245(c)條款中禁止未經許可工作而否決綠卡申請的裁決仍然存在。例如最近有一勞工移民調整身份案被移民法官否決,原因是申請人曾經有超過180天未經許可工作的記錄。但是,在上訴過程中,移民上訴委員會(BIA)作出否決法官的決定并堅稱245(i)條例允許該申請人申請調整身份。

結論
雖然有法律上的豁免,可以允許曾有過未經許可工作記錄的外國籍人申請調整身份,但并不意味著他們的綠卡申請一定會被批准。身份調整是一個酌情處理的個案,美國政府可以否決任何調整身份的申請,只要認為該申請存在較嚴重的移民違法行為和其它負面的問題。因此,申請人必須謹慎對待并且遞交真實可信的書面証據去支持該調整身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