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和國籍法第245(i)允許某些外國人在美國以調整身份狀態的方法來申請綠卡,不管他們進入美國的方式是否合法,未經授權在美國工作,或未能繼續保持其入境的合法 身份等。生命法(LIFE Act)修改其截止期,廷長到2001年4月30日。
然而,美國國會還通過了另一條法律來懲罰留在美國沒有合法身份的外國人。1996 年通過的非法移民和移民責任法(IIRIRA) 第301條規定外國人若非法停留在美國超過 180天但未過 365天,然後離開美國,在未來三年都沒有資格返美。同樣,曾非法停留在美國超過 365天然後離開美國的人士,在未來 10年內不能夠返美(10年禁欄)。
那麼一個在美國因非法停留而受到10年禁欄限制的外國人是否可以利用245i來調整身份? 近日,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裁定,一個印度籍的軟件工程師不能用245i來克服10年的非法停留禁欄。在 Cheruku v. Att’y Gen (9/22/2011) 一案中, 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分析上述問題,並得出結論: 國會並沒有意向以第245(i)來克服10年禁欄。
Cheruku是案中申請人, 她首先於1995年拿B-1商務簽證進入美國。她停留在美國,並找到美國雇主為她提出勞工移民申請, 在移民申請 (I-140)被批准後,Cheruku在2001年12月21日提交 I-485身份調整申請。 當她在聽候 I-485申請時,她離開美國並在2002年使用提前假釋(advance parole)返回美國。 2004年,她的I-485因10年禁欄而被拒絕。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同樣禁止她綠卡申請。她請求第三巡迴法院審查她的案子。
採用並認同BIA的分析,第三巡院首先承認美國國會通過245i 和生命法,來允許一些非法入境和逾期居留人士申請永久居留身份。然而,它也發現 IIRIRA的10年禁欄的目的是要懲罰那些曾在美國非法逗留,然後離去或被驅逐出境後再次非法進入美國境内的人士,這類行為更應受到譴責,245i/生命法並沒有明確的指示要寬恕這種行為。事實上,美國國會要求限制於10年禁欄的外國人必須在美國以外先申請豁免,以獲得許可重新進入美國。 Cheruku實際上是通過她提前假釋(AP)的旅行證件進入美國。提前假釋文件是一個在綠卡調整身份程序中申請人可得到的輔助好處。然而,這份文件本身就包含著一個明顯的警告:曾非法居留的申請人若使用AP來旅行,可能會引發10年禁欄而不能在美繼續申請綠卡。第三巡迴法院認為 Cheruku和那些重新非法進入美國的人士並未有差異。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聯邦巡迴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有不同的結論。跟第三巡院一樣,第十巡迴法院採用了 BIA的分析,認為245i並不克服10年的非法停留禁欄; 第七巡院卻作出相反的決定。這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法律領域。重要的是,已在美國非法居留和打算使用 245i 來申請合法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士,在身份還沒有調整前不應該離開美國國境。
(司徒百良律師是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定期發表有關移民問題的文章。他的聯絡電話: 732-632-9888, 或網址 www.szeto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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