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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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September 6, 2023

L 工作簽證開始復甦

 



前幾年因為疫情的關係,國際交流溝通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來美的工作的管理層和專業人士也大幅度減少。除著疫情的減退,國際貿易也隨之興旺起來。 來美的工作簽證申請也逐漸復甦起來, 其中 L1A 簽證的增幅更為明顯。


L1A簽證的優勢

L1A非移民簽證類別用於美國僱主從其外國公司調動行政級或高層經理級別的僱員到其在美國的相關機構。該簽證類別也可以讓那些在美國還沒有建立公司的外國公司調派員工到美國來建立附屬機構。僱主必須代表僱員遞交非移民僱員的I-129申請,並支付費用。L1A 簽證申請要求嚴格, 但有很多優勢。例如, 不同於H1B簽證, L1A 簽證無名額限制, 亦沒有嚴格的學歴要求。 最重要的是L1A員工可以有資格申請第一類別(EB-1)綠卡。 

此外,L1A被調動的僱員可以攜帶其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來美。這些家屬可以申請L-2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通常將被授予與L1僱員相同的居留期限。配偶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孩子可以上政府公立學校。 

L1A簽證申請條件嚴格

要滿足L1A簽證類別的要求,美國僱主必需與外國公司(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統稱為合資格機構)具有合法的公司法律關係。 另外, 要滿足L1A簽證類別的要求,被調動僱員必需符合以下條件:

  • 在僱員進入美國前三年之內,有連續一年以上的時間為該符合條件的海外公司工作; 
  • 和進入美國是為同一僱主或其合格的分支機構繼續履行行政和管理職能; 
  • 行政職能通常指的是僱員在沒有太多監督的情況下做出廣泛決策的能力;
  • 管理職能通常是指雇員監督和控制其他專業僱員的工作以及管理組織或組織的某個部門,分部,職能或組成部分的能力。它也可以指僱員在高層次上管理公司的重要供能,雖然並不直接管理其他人員。
要注意的是, L1A跟L1B 簽證類別不同,L1B針對給僱主公司具有專門知識的員工使用,切勿將兩者混淆。


新分公司辦公室


外國公司也可以將員工派往美國建立一所新辦公室並擔任行政或經理級別職位,這些僱主還必須證明: (1) 僱主新辦公室在現實地點有足夠的辦公空間; (2) 該僱員在提出呈請前三年內已連續一年在原公司擔任行政或高層經理級別職位; 和 (3) 預期的美國辦事處將在批准成立後一年內有能力(財務,架構,和生意上)支持行政或高層經理級別職位。


居留期限

來到美國創建新分公司辦公室員工的首次L1A申請獲批時長通常只會有一年。所有其他符合條件的僱員(美國公司已經存在)首次獲批居留時長不超過三年。所有-1A僱員可以申請延期,通常一次延期為兩年,直到僱員達到七年的上限。

結論

最後,申請僱主必須注意,美國移民局對L1A申請的審查非常嚴格,在公司架構,員工數目,生意賬務等事務上的舉證要求很高,一般小型和僱員較少的公司是不會符合條件的。但是,對於那些符合條件的申請人,L1A確實是不二之選。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諮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Wednesday, July 12, 2023

移民監察員2023報告:改善L-1審查和補件要求



日前, 移民局監察辦公室(CIS Ombudsman Office) 發佈了針對2023財年的年度報告,其中包含了監察辦公室對自身目標和服務的總結、對移民局的政策和流程等等的回顧,以及對實踐中較為普遍的問題進行了探討和建議。其中比較突出的有以下幾項:

L-1申請中證據補件要求的應用

在報告中,監察辦公室著重關注移民局在L-1A和L-1B申請中對證據補件(RFE)的應用。根據統計,監察辦公室發現有關證據補件的問題多集中於補件要求範圍過於寬泛、相同事項重複的補件要求、審查結果不一致、不尊重先前申請的決定以及審查官員對證據要求標準的錯誤認知。

由此,監察辦公室認為移民局需要更加對證據補件要求的質量作出提高,並作出以下建議:

  • 組織實施內部訓練,確保審查官員熟悉及能正確引用L簽證申請的證據及證明力要求;
  • 組織年度的的訓練使審查官員熟悉L-1延期申請的有關規定及其應用;
  • 簡化對於申請內容相同或無重大改變(例如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相同、工作內容相同等等)的簽證延期申請的裁決程度;
  • 更新證據補件的模版及系統,確保其內容不落後以及簡明易懂;
  • 建立證據補件質量保證系統,例如進行定期的報告追蹤審查官員每月發出的證據補件數量多寡、建立內部再培訓及證據補件審核等機制、進行最少為總數10%數量的主管隨機抽查以確定證據補件要求規範和確有必要。

人道主義項目

過去一年,政府推出和實施了多個人道主義項目,每個項目都以不同的方式應對不同的緊急情況和幫助來自遭受困難的國家及地區的人民。

為了能更好更快地處理人道主義項目相關的申請和幫助需要幫助的人群,監察辦公室認為移民局可以考慮調整現有的體系,提高人道主義項目申請人工作許可申請的審查速度和靈活度,以及保持現有的工作許可自動延期機制;在保持個案處理的前提下,可以將類型相似的庇護申請歸類分組,以期提高處理速度和更快辨別出面對緊急情況的申請人或者群體,以更好地分配資源等等建議。

移民申請審查時長

在過去的一年裡,移民局已經在盡力提高效率和縮短申請審查時長以清除案件積壓,其中被重點關注的有就業移民調整身份申請(I-485)和入籍申請 (N-400)。移民局採取視情況豁免生物信息採集或者面試要求等措施來加快申請流程,並且盡最大努力減少簽證名額浪費。此外移民局也將加急處理服務(premium processing)更大範圍地應用到多種不同的申請中。

但是由於申請案件持續積壓和移民局人手不足等等原因,縮短移民申請審查時長仍然是移民局需要嚴陣以待的課題,移民監察辦公室也會繼續從旁協助移民局及申請人面對和處理種種申請相關的問題。

在接下來的財年,監察辦公室會繼續擔當監察和幫助的角色,繼續致力於推進移民局申請的審查和幫助申請人更快更合理地申請移民福利。


 (移民法律和政策瞬息萬變如果您對本文有任何疑問或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致電: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安排法律諮詢)

Wednesday, February 15, 2023

H-1B及L簽證有望在美國境內續簽


 

根據美國國務院宣布的一項新試點計劃 (pilot program) ,持H-1B 和 L 簽證的外籍人士有望於2023年開始在美國進行簽證續簽。

美國領事事務局簽證服務負責人——副助理國務卿 Julie Stufft 最近在接受彭博法律採訪時證實,美國國務院將在2023年下旬啟動一項試點計劃,允許H-1B 和L簽證持有人在美國境內續簽簽證。

境內簽證續簽(visa renewal )是一種法律機制,外國人可以通過該機制在美國境內續簽美國簽證。 但該計劃自 2004 年以來一直擱置,除某些短途旅行外,外籍人士獲得的美國簽證都必須通過海外美國使領館進行申請。

目前,I-94 入境/出境記錄未過期的非移民簽證持有人,如前往加拿大或墨西哥且逗留時間少於30天,可以不需要拿新簽證返回美國。 此外,F和J簽證持有人可以於巴哈馬、海地、牙買加等鄰近島嶼逗留少於30天后重新入境。但要注意是,在某些情況中,簽證重新生效是不適用的。例如,如果F學生簽證或J訪學簽證持有人曾經前往古巴,那麼將不能適用這項簽證重新生效機制。 又例如,一位非移民簽證持有人, 如果已經在海外美國使館開始簽證申請程序,而申請尚未簽發或被拒絕,那麼其便不能利用“簽證重新生效”來返回美國。

Stufft 部長宣布的試點計劃重新打開了境內簽證續簽的大門。 由於Covid-19,國外積累了大量案件積壓,導致簽證預約嚴重不足。 許多來自外國, 尤其是印度和中國,的工作者,由於擔心在境外逗留時間過長無法及時返回而影響工作而選擇不出國旅行。 試點計畫的實施對於許多在美國工作的外國人來說無疑是個好消息。

但是,簽證重新生效一般僅適用於已經獲得同一類別簽證的個人。 例如,護照上已有 H-1B 簽證的 H-1B 工作人員可以在美國境內申請簽證續簽。 但是,持 F-1 簽證進入美國然後將身份更改為 H-1B 的外國學生將無法在美國續簽簽證。如果該學生出國旅行(上述短途旅行除外),其必須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 H-1B 簽證,然後才能重新進入美國。

此簽證續簽試點計劃的詳細信息將很快公佈。在現階段此計劃只適用於H-1B 或 L簽證持有人, 根據副助理國務卿Stufft的說法,試點簽證續簽計劃未來可能會擴展到其他簽證類別。 請繼續關注更多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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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ly 14, 2020

新冠病毒下,海外移民申請何去何從?


由於COVID-19疫情的緣故,全球的美國使領館暫停了所有的簽證服務,很多申請人的簽證申請因此一直懸而未決。其中基於就業或者家庭成員申請簽證的申請人受到的影響尤為嚴重,連短期旅遊或商務簽證(B1/B2)的申請人也同樣因此而煩惱。隨著美國本土的疫情情況惡化,大部分美國使領館的重開日期仍未能被確定。在眾多的不確定因素影響下,確定自己在簽證申請中的位置對申請人來說顯得尤為重要。我們來看看以下可能出現的情況:

場景1:簽證未簽發
對於移民申請來說,如果申請仍處在簽證中心(NVC)處理階段,那麼比起擔心使領館的重開日期,申請人更應該專注於移民簽證申請填寫以及盡快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完成NVC階段的表格和文件提交是簽發移民簽證的前提。

如果申請人已經收到NVC的通知確認文件已符合規定(documentarily qualified),這意味著NVC已經完成了對申請人移民簽證申請表格及文件的審查,該份申請將會被送到相應的使領館等待面試排期(同時申請人還需完成例如體檢等等最終步驟)。如果申請處在等候面試的階段,那麼申請人現在能做的只有耐心等待使領館重開了。

場景2:有效簽證在手
如果申請人手中已經有有效簽證呢?在美國使領館於全球範圍內突然關閉之前,已經有數以千計的簽證申請被批准並且簽發。但是由於包括美國在內世界各國針對疫情的旅行禁令,這些拿到了簽證的申請人無法入境美國。根據法律規定,移民簽證的有效期最多只有六個月。因此,許多已經在護照上貼簽的移民簽證持有者的簽證可能已經或者臨近過期。但是因此而擔憂移民申請就此失效的申請人可以不用過於緊張,因為在申請人繼續符合該簽證要求的情況下,領事館官員有酌情向申請人簽發新的移民簽證的權力。因此,有這樣情況的移民簽證持有人應該評估自己的現況是否有改變以及是否需要向使領館提交更新過的文件。

請務必注意,像結婚、離婚等等的改變可能會因應申請類別的不同而改變申請人的簽證資格。如果不清楚生活中出現的改變是否會影響自己移民簽證的申請,申請人應該及時咨詢合資格的美國律師以獲得更多資訊。 

場景3:隨行子女超齡
移民申請人應該對年紀較大的隨行子女的身份狀態多加注意。例如,對於家屬移民的第3和第4優先類別,主申請人的未成年(21歲以下)子女可以與父母一同移民。當隨行子女年滿21歲,其會喪失隨行移民的資格。好消息是在滿足兒童保護法(CSPA)的一定條件下,超齡子女有可能仍能保有隨行移民的資格。如果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即將超齡或者已超齡的子女,一定要對申請狀態多加留意,尤其是現時的各種移民禁令下,必要時申請人應及時與律師商榷相關事項。

部分面簽預約預計可以恢復
現在的簽證情況似乎令人沮喪,但是隨著一些國家疫情逐漸得到控制,某些美國使領館已經計劃陸續重開並且開始放出非移民簽證例如H-1B、B-1/B-2、F-1、O-1和L-1等等的預約名額。但是特朗普總統在六月簽發的簽證禁令會對使領館的重開有帶來負面影響。即使申請人能夠在護照上貼簽,但他們仍然受總統對移民和非移民禁令的限制。除非符合豁免條件,否則直到2020年底,他們仍然不能入境美國。

我是否符合禁令豁免條件?
總統的簽證禁令範圍很廣,包含了海外的移民和非移民簽證。其中非移民簽證種類有H-1B、H-4、H-2B、L-1A、L-1B以及大部分的J-1和J-2簽證。因此,即使使領館開放,也只有B-1/B-2、F-1以及少部分J簽證等申請人可以拿到簽證進入美國。但是禁令也有豁免:永久性居民、公民的配偶和子女、為美國食品供應鏈行業提供至關重要的服務以,及其他能對美國國家利益提供有效幫助的人員仍可入境。換言之,醫療保健從業人員(護士、技術或研究人員等)和其他對社會提供至關重要的服務的人員有機會符合豁免條件。由於豁免條件並沒有被嚴格定義,因此是否符合標準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們如何準備及展現申請材料。如果您認為自己有機會符合豁免條件,最好立即尋求律師的法律建議以免錯失良機。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Wednesday, June 17, 2020

行政令續集——限制H-1B、OPT、H-4 EAD?


自從川普總統簽發為期60天的移民入境禁令之後,各方對於他下一步的動作都有很多猜測。

有不少的預測認為接下來的行政令很大概率會針對H-1B、H-2B、L-1和J-1簽證。身在境外上述簽證持有者可能會被暫時禁止入境。其中可能有例外情況,例如醫療工作者等與COVID-19疫情有關的簽證持有人可能可以入境。目前尚不清楚對於身在美國境內的簽證人會作出何種規定,但是預測認為行政令不大可能影響現在已經被批准或者正在進行中的申請。

川普總統在四月簽發了暫停境外移民入境美國60天的行政令,上個月又發出了停止簽發對與中國軍事建設有關係的部分學生的學習或研究交流簽證的行政令。多方消息指出,川普的下一步將對非移民簽證項目以及F-1學生的畢業實習期(OPT)“開刀”。

在最近的申請季所遞交的H-1B申請可能也會成為目標。如果上述預測的行政令真的如預期中頒發,那麼計劃在2021財年走領事館簽證程序的H-1B僱員的入職將會受到影響。有信息來源稱暫停包括工作簽證在內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入境的期間會長達90至180天。如果這一預測的行政令在六月中旬沒有發佈,那麼最遲可能在六月底被推出。

除了行政令外,接下來特朗普政府很可能會對有關F-1 OPT, STEM OPT, 和H-4簽證合法工作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其中H-4工作許可(H-4 EAD)成為被取消的目標已經爭議已久,在F-1學生為期一年的畢業實習期之後的延期——STEM實習期也有可能在被取消之列。另外難民,受庇護者和擁有臨時保護身份(TPS)等特殊移民的就業許可亦有可能被取消。H-1B項目也有可能成為法規變動的目標,其中申請要求可能更為嚴格,費用也可能會出現增長。

目前有關於這個將要出台的行政命令基本仍在預測階段,但是現在持有上述簽證又身在境外的外國人應該開始採取預防措施,例如盡快回到美國等等。如果合乎資格申請H-1B或者H-4工作許可,最好馬上遞交相應的申請。申請人應該制定計劃安排自己的移民或非移民申請,並且訂立一個後備計劃以防突發狀況影響預期的安排。在這樣的特殊時期,尋求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的建議以評估您的選擇比以往任何時候都來得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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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anuary 31, 2019

成都及沈陽領事館不再接受H、L類簽證面試

外國公民在入境美國前都需要先獲得簽證,其中非移民簽證用於暫時停留,移民簽證則用於永久居留。一般而言,被包括在簽證豁免計劃內的國家或地區的公民可以免簽入境。不適用簽證豁免計劃,或者訪美目的是學習、工作等的旅行者則必須申請非移民簽證入境。大部分的美國簽證都要求申請人親自到美國使領館面談過後才由面試官員決定該簽證是否獲批。其中最常見需要面試的非移民簽證類型有商務及旅行簽證(B簽證)以及屬於工作簽證類型的H和L簽證。由於申請人數眾多,各使領館的面試空檔通常都十分緊俏。

日前,國安局(DHS)在一個與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的會議上宣佈,從2019年3月1日開始,成都及沈陽領事館將不再提供H和L類簽證申請面試服務。從3月1日起,這兩類非移民簽證的面試服務就只在北京大使館、廣州領事館及上海領事館開設。國安局稱此舉是為了更好地處理這兩類數量眾多而且內容複雜的簽證申請。這兩類簽證的主申請人及隨行家屬都會受到這一改變的影響,其中包括H-1B、L-1A、L-1B、H-4、L-2等等類型簽證。在中國的申請人在申請這兩類簽證時要對開設面試的地點的改變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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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December 11, 2018

L-1簽證一年境外工作要求

在國際公司跨國經理L-1簽證的眾多要求中,其中一點是被調派經理在過去三年中至少有連續的一年為申請公司或者其在另一個國家的附屬公司工作。這份工作必須具有行政、管理或者運用到“專業知識”的性質。受益人過去三年的工作經歷會受到仔細審查,以確定其是否達到此要求。在實踐中,這個“三年中一年”的規則常常容易令人混淆。早在今年三月,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就已經就EB-1C移民簽證申請中的這一規則發佈過備忘錄。最近USCIS發佈了另一份備忘錄,針對L-1非移民工作簽證申請的要求作出說明

如果轉職職員至申請提交時一直以來都在美國境外為申請公司工作,那麼這個一年的要求會從提交L-1申請之日的前三年中計算。進入美國的商務或觀光旅行(一般來說是B1、B2類型簽證)並不會中斷這一年的計算。但是受益人在美商務或觀光旅行的期間並不會被計算在這一年之內,受益人必須用同等的工作時間來彌補這段空缺。

但倘若L-1簽證的受益人在申請提交時就已經身在美國,這“三年”的起算點和結束點便很難界定了。

具體而言,要求中的一年期間會視乎受益人是否已通過H-1B或E-2等非移民工作簽證在美國為申請僱主工作而被相應調整。如果受益人現在正合法在美國為申請僱主工作,則這“過去三年”的期間將會從受益人接受該職位之日(通常是入境日期)開始起算。舉例來說,如果職工使用H-1B身份在2017到2018年間在美為申請人公司工作,USCIS就會審查2014到2017年這三年來確定受益人是否滿足“三年中一年”的要求。若受益人為申請人公司工作時是持家屬簽證(L-2或F-1 OPT等等),這種調整則不會被適用。在持家屬簽證的情況下,三年期間將會與其他情況一樣,從申請遞交之日開始起算。

然而,在以下情況出現時,一年工作期可能會被中斷:(1)L-1A職員身在美國但並沒有工作或者(2)在美國但受聘于其他公司。由於L-1簽證要求的是連續的一年工作期間,上述中斷就決定了受益人是否合乎規定拿到L-1身份。這也意味著,若中斷超過兩年,受益人將失去獲得L-1身份的資格。

這一備忘錄對L-1簽證的要求做出了一些釋明。僱主和L-1職員都應該注意規則中的改變並且避免違反連續就業一年這一要求,做法是避免L-1職員與僱主的僱傭關係斷開超過兩年或者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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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y 2, 2018

跨國公司經理綠卡申請規則收緊


根據美國移民和公民服務局(USCIS)在2018年3月19號發出的一份政策備忘錄,如果一個跨國公司經理在進入美國后離開作為綠卡申請者的僱主去往他處就業的時間斷層超過兩年,那麼他在EB-1C類別下的綠卡申請將會以失敗告終。

什麼是EB-1C移民簽證?這是一個讓跨國公司可以將他們的高級行政或管理人員轉職至美國永久工作的移民簽證類別。通常來說這些員工一般從國外的附屬公司被轉職到美國,但這些高級行政或管理人員亦有可能已經使用非移民簽證在美國公司工作。EB-1C得到批准后這些員工便有拿到綠卡的資格。但別將EB-1C與另一相似的非移民簽證L-1A簽證混淆:L-1A只是暫時性的工作簽證。
  
要獲得EB-1C簽證身份,除了要證明員工有資格作為行政或管理人員,還要滿足更多的要求。“三年中一年”規則就為受益人的就業時間框架提供了嚴格的指引。這一規則要求受益人在入境美國的前三年中必須至少有一年是在申請公司的海外附屬公司處工作。USCIS解釋到,這一規則中的三年參照期是指由員工被允許進入美國之日起算的前三年。因此,該員工有可能已經在美國公司工作了三年仍有資格獲得EB-1C簽證。

最近一份來自USCIS行政上訴辦公室(AAO)的決定—— Matter of S-P, Inc.,(該決議被採納在備忘錄中)進一步闡明了在被允許進入美國之日起,該員工在另一家公司的就業或者失業期間都會違反EB-1C申請的“三年中一年”的規則。具體而言,這意味著一旦該轉職員工到達美國,如果他停止為附屬的申請人公司工作超過兩年,這名員工將沒有獲得EB-1C身份的資格。

需要注意的是舊的規則依舊適用。換句話說,如果轉職員工一直為申請公司(海外或境內)工作,那麼在申請EB-1C的時候就無需擔心“三年中一年”規則。同時,申請人不能試圖使用較舊的入境日期作為“三年中一年”規則的計算起點。這與受益人是否在入境前一年內為申請公司工作無關,一旦就業出現中斷,就只有最近三年的時間框架會被考慮。

這一規則乍看之下似乎很複雜,但考慮到EB-1C身份的目的看來,這是十分合理的。EB-1C身份目的是幫助美國公司將他們的主要員工從國外的子公司轉職到美國來支持企業發展。如果在員工在兩家有關係的公司的就業時間不連貫,將會降低該員工能長期作為公司高層行政或管理人員的可信度。

L-1A非移民簽證的申請人有可能會遇到一樣的限制。雖然沒有明確表示,但USCIS在裁定L-1A申請時可能會使用類似的理由處理就業中斷的問題。這項決定提醒了跨國公司在決定轉移他們的主要員工到美國時應該對時間框架作出一個更長遠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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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November 10, 2014

EB-5 和 L-1簽證之間的選擇(二)

今期再繼續和讀者討論有關EB-5 和L-1簽證之間的選擇問題。

外國投資者的狀況

在選擇L-1簽證還是EB-5簽證的過程中,更重要的考慮因素可能還是投資者自身的情況。投資者需要評估一下,他或她是否滿足所有簽證的要求。例如,該投資者並沒有在跨國公司的總裁或高級行政職位上工作滿一年,那麼,他/她將沒有資格申請L-1A簽證。同樣,如果一個投資者不擁有至少50萬美元的投資資金,那麼他就不應該考慮EB-5簽證。

一些投資者實際上同時滿足這兩種簽證的基本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應該考慮自己的個人喜好。如果投資者更偏愛經營自己的生意,而不希望僅僅是投入大量資金,他/她或許應該考慮L-1簽證。與EB-5簽證不同,L-1簽證並不要求美國企業必須僱用至少10名全職員工,來滿足簽證條件。

在另一方面,如果资金不是問題,而投資者也可以接受讓其他人投資他的資金,那麼他應該可以考慮EB-5區域中心項目。 EB-5區域中心是為將外國投資者的資本投資於預先计划的項目而建立的法人實體。這樣的區域中心,在美國有數百個,因此,外國投資者必須仔細選擇項目來投資。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也可以選擇在他/她自己所创造的企業投資一百萬美元,而無需通過區域中心。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可以自由選擇任何類型的企業進行投資並且自行決策。

風險

最後,投資者還必須考慮在選擇不同簽證類別時所面臨的風險。總的來說,所有的投資機會都會涉及風險。由於L-1簽證要求較少的初始資金投入,通常允許投資者“​​從小規模做起”,因此,財務損失的風險是比較有限的。此外,L-1簽證持有人通常可以自己做出商業決策,因此,他能夠控制承擔多少風險。另一方面,由於EB-5項目往往涉及大量的資本投資,其所面臨的風險自然更大。此外,如果通過投資區域中心投資,所有的商業決策都由他人做出,而沒有任何回報保證。因此,在做出決定之前,仔細評估投資項目是非常重要的。投資者不要僅僅依靠中介機構的建議,因為這些中介機構通常會從投資項目那裡收到回扣或佣金; 投資者應尋找獨立投资專業人士提供意見。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全文完)

Monday, October 27, 2014

EB-5 和 L-1簽證之間的選擇(一)

對於申請美國​​綠卡感興趣的外國投資者經常會問這個問題:我應該申請EB-5創造就業機會簽證還是L-1跨國公司總裁及經理的簽證?答案往往取決於個人的​​條件和每一個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本文試圖強調那些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EB-5還是L-1:基礎知識
EB-5項目允許外國人通過投資50萬或100萬美元於美國企業,並創造或保留至少10個全職就業機會,而申請美國永久居民身份。其優點是,申請人不需要滿足任何教育或學歷要求。此外,總的來說,簽證數量仍然充足,儘管中國EB-5簽證名額最近比較緊缺。

L-1簽證允許跨國公司暫時調派其管理,行政和專業知識技能的外國僱員到美國,繼續受僱於同一公司。其基本要求是,外國僱員必須曾經在海外跨國公司擔任主管,經理或專業知識僱員,工作至少一年。其優點是,不像EB-5簽證那樣,L-1簽證對資本投資的金額沒有具體規定,L-1簽證每年發放的數量也沒有上限。此外,L-1簽證持有人以後可以通過EB-1C簽證類別,申請美國綠卡。

在EB-5和L-1簽證中,家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可以與主申請人一起,被批后可以同住在美國。

批准概率
許多人經常會問起這兩種簽證類別的“成功率”。事實上,並沒有簡單直觀的答案。比如說,這兩類申請的批准率每年各不相同,所以,我們不應該依賴於某一特定年份的統計數據。例如,根據美國移民局發布的統計數據,L-1A申請的拒絕率從2007財政年度的8%提高到2011財政年度的14%,除了機構內部政策調整外,沒有其他明顯的原因。不同國家或不同行業的批准概率也不一樣。

移民局報告,在EB-5簽證類別中,I-526申請(由外國企業家遞交的移民申請)的成功率從2005年的53%增加到2012年的79%。然而,要注意的是,許多申請並不是在遞交當年就裁決的。這些數字只是考慮了在特定財政季度或年度,移民局作出決定的那些申請。例如,移民局報告2011年的批准率為81%。而當年,移民局收到3805份I-526申請,批准了1503例,拒絕了371例。有一件可以明確的事情是,每一個簽證類別的批准率可能會隨著內部政策或其他原因的改變而變化。因此,外國投資者不應該僅僅依賴於某一特定年份的統計數據而作投資決策。(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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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anuary 21, 2014

免面談簽證政策正式實行

為了提高辦理非移民簽證(NIV)申請的效率,並促進經濟交流,美國政府於2012年1月出台了為期兩年的免面談試行計劃--對於某些類別的非移民簽證申請,免除面談過程。根據美國移民律師聯合會(AILA)報告,該試行計劃最近已被國務院定為正式政策。

根據免面談簽證政策的規定,對於持有簽證過期12個月以內的申請人,如果再申請同類簽證,領事官員可以免除其面談。簽證申請人必須在其住處所在簽證區域遞交他們的申請。此外,除了E,H,L,P,和R類簽證,持有過期12個月到48個月簽證的申請人,也可免予面談。

例如,一個持B-1商務簽證的外國人,在簽證過期​​一年以內,可在其居住國免面談獲得新的B-1簽證。但是,如果此人決定申請H-1B工作簽證,那麼他將被要求面談。

在目前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免面談簽證政策的出台,為中國公民前往美國,提供了便利。在中國,之前持有B(臨時商務及旅遊訪問者)、C1(過境)、D(機組、船組人員)、F(學生)、J(交流訪問)、M(非學術學生)及O (特殊才能)簽證的人員,如他們的簽證過期不足48個月(4年),將可以無需再次面談而直接續簽簽證。

2011年,在中國大陸受理了超過一百萬份非移民簽證申請,而其中成功簽證超過了88萬份。在2012年,中國大陸約簽發了120萬份非移民簽證,其中北京約47萬5千份,上海39萬1千份,廣州22萬4千份,瀋陽5萬9千份,成都5萬4千份。 2011年到2012年簽證批准數量大幅增長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歸因於免面談簽證政策。

免面談政策為首次申請簽證的人士開放了更多面談機會,從而提高了簽證效率。例如,在中國大陸採取免面談政策後,約有100,000個面談機會,開放給首次申請簽證的旅客。隨著中國經濟的起飛,越來越多的中國公民會以個人或者商務的原因出訪美國。

與首次簽證申請人相比,經常往返於中美兩地的旅客,違反美國移民法的規定或逾期滯留美國的可能性較小。因為他們中大多數人持有商務或者觀光簽證,對於促進兩國的文化和經濟利益,是很重要的。因此,給與他們免面談簽證是非常合理的。

儘管免面談政策被正式採納,國務院也明確指出,爲了國家安全原因或質量控制的目的,領事官員仍然有義務在過別案子中跟申請人面談。因此,外國遊客必須隨時準備出示證據來證明他們的旅行的合法性以及沒有移民傾向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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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October 23, 2012

低價收購美分公司不影響L-1簽證申請


根據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AO)近期的裁決,以51美元收購一閒有著可觀生意額的美國公司並不構成可拒絕L-1跨國公司調派員工的申請。

根據移民和國籍法案第10l(a)(15)(L),一閒美國公司可從海外的分公司調派外籍行政人員或高職管理層到美工作。在此案件中,呈請者是加洲一閒經銷預付費電話卡到拉丁南美市場的有限公司。它是以一家由墨西哥公司控股的分公司身份替一外籍人士遞交了一份L-1申請以出任該公司的總經理。

該申請被加洲服務中心(CSC)的主任否決了,理由是該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並沒有合法的總-分公司關係存在。具體來說,CSC主任提出了該項買賣是有問題的,墨西哥公司實際上沒有付款給美國公司,因爲根據美國公司的收益,該購買價格實在太低了。該墨西哥總公司以每單位1美元的價錢購買了51個成員單位後而成了控股。收購之後,該總公司就擁有了美國公司的51%股份。

在否決L-1簽證申請中,該位主任把焦點放在那不尋常的低價收購以及欠缺現金注入到那有相當收入的美國公司裏。此呈請人提出了上訴,它認爲美國移民局並不能對某項交易的各方參與者作出其商業定論。呈請人也指出,那低價收購其實是合理的,因爲該美國公司的賬目上有著相當多的債務和費用。截至20109月,該美國公司的淨負債已超過了25萬美元。呈請人解釋說,墨西哥總公司有意收購該加洲公司是因爲其現有的電話卡分銷網絡此外,墨西哥總公司也簽訂了一份條件協議,向加洲公司提供20萬美元資金以解決其債務問題,以作爲交易的一部分。

AAO接納了呈請人的答辯。經復審L-1簽證的資格要求,AAO得出的結論是呈請人已提供了足夠的證據以證明其資格。總的來說,AAO指出,經由之前已收購的51%控股權,海外公司與美國公司的“總-分公司”關係是存在的。AAO也覺得呈請人對該低價收購以及美國公司的財務狀況解釋相當合理。

雖然此裁決對L-1簽證的條例並沒有什麽實質的影響,但它仍然是一項重要的決定。日後,它可成爲移民局官員在審核案件時該把焦點放在哪兒的範本。此裁決也確認了一個概念,就是當事人可根據財務和商業方面的考自由地作出交易條件,無需符合某些政府機構的期望。在資本主義社會中,這種自由決定尤其重要,因爲只有當事人才最明白其商業需要進而作出交易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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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ly 31, 2012

L-1 美國公司跟海外公司關係


L-1簽證類別是一個熱門的工作簽證以便外國公司的管理人員或高層人員轉移到美國現有的辦公室工作或創辦一個新的辦公室。L-1簽證其中最基本的條件是美國公司業務實體和聘請該位外籍員工的海外公司必須存在一個合法關係。該名被調派的員工必須在過去三年中受聘於海外公司並出任管理級、行政級或專門知識的職位。此外,在該名L-1被調派的行政或管理人員在美工作期間,該請願公司必須在美國和至少一個其他國家繼續營業,直接或通過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

請願公司必須出示證件以證明美國的商業實體和海外公司之間的存在關係。有些商業關係是很明確的,而有些卻需要大量的文檔和詳細的解釋以示證明例如,一家臺灣銀行要調派一名經理到紐約分行工作時,它們之間的業務關係並不難證明。公司文件以及與州和聯邦銀行監管當局的申請可用以證明分行和臺灣總行之間的關係。

母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關係可以是很棘手的。法規把母公司定義為,一個合法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半數以上的另一個商業實體的所有權權益,並掌控該實體。母公司在50-50合資企業裏擁有整整50%的其他實體,並擁有平等的實體掌控和否決權,那這個分公司關係也是成立的。最後,倘若可證明該附屬實體其實是被母公司掌控的,即使母公司擁有少於半數的所有權權益,這種關係還是可應用於L-1請願的。

有時候,那名被調派的員工並不在母公司或分公司工作,但是在有關聯的“姐妹公司”裏任職。法規也允許子公司或附屬公司申請L-1簽證以調派旗下的員工。法規把“附屬公司”分成三個定義。第一,它們可以是兩間都被同一母公司或個人所擁有和控制的子公司。比方説,中國母公司可有兩間分公司,一間在香港另一間在美國。若一名員工在香港子公司任職行政人員超過三年,那該公司就可以替那位員工申請L-1簽證以便把他調派到美國的另一子公司。第二,這些公司群可被同一組人所擁有和控制,並且每個人在每個不同實體所擁有的股份必須大致相同。舉個例子,一群投資者分別在英國和美國擁有公司,然後他們決定把一位行政人員從英國調派到美國來。只要他們在兩閒公司的股份分配都大同小異,那他們就可以替那位行政人員申請L-1簽證以把他派遣到美國工作。

最後是某些利用著名國際招牌並與全球性協調組織簽有合約,繼而提供會計服務和管理和/或咨詢服務的美國合夥公司與它們的國際同行。通常都是一些為客戶提供會計與咨詢服務的大型會計事務所。這些公司一般都合資格為雇員申請L-1簽證,而且他們其中許多都符合資格替多位員工辦理公共的L-1簽證(Blanket Petition)

總的來說,若要L-1簽證被批准,請願者必須證明美國公司與海外機構之間有著合法的企業關係。公司註冊文件、股票證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公司稅務單等文件都可以用於證明它們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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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December 6, 2011

L-1 簽證申請: 新辦事處困難之處

移民法第101條(a)(15)(L)允許一所國際性公司臨時性調動管理、行政和「專業知識技能」員工到美國在同一雇主的辦公室就業。請願公司必須為外國員工提交I-129申請表, 讓移民局服務中心作出決定。 L-1簽證申請的裁定過程中涉及到許多複雜的問題。舉例來說,請願公司的美國商業實體和海外公司之間必須存在一個合資格法律關係;被調動的員工必須在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時間是曾受聘於海外公司擔當行政、管理,或專門知識的職位;美國企業和外國公司必須繼續在美國和國外直接或通過相關業務實體形式(如一個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發展業務。

政府認為L-1簽證類別申請過程中存在著很多漏洞。例如, 2006年一個由國土安全部監察長辦公室編寫的報告中,國安部在外國員工是否在美國履行L-1行政或管理的職責問題上表示關注, 政府對過於寬泛的「專業知識」的定義也很關心。最後,政府亦表示它難以核實呈請人的海外業務,建議採取措施,開始在國外進行調查​​。因此,美國移民局對每個 L-1簽證申請會嚴格審查。

L-1A簽證是為一位經理或管理人員被調動到美國來開辦一個新的公司辦公室遞交,簽證申請會受到更嚴格的審查。移民局審裁官員往往對這種 L-1A 請願申請的真實性質疑,並發出進一步冗長的證據要求文件, 要求申請公司提出大量證明文件,如租賃協議,公司的層次結構,員工信息和崗位職責,財務文件,商業文件如發票等。 申請公司往往無法應對這樣的請求,因為一個新辦公室通常不會有商業交易的歷史和專業的員工隊伍, 有時甚至連固定的辦公地點也沒有。由於請願公司是有舉證的責任,如果它不能提供所需的文件來滿足審判員的要求,L-1A 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現代化技術和多元化的業務運作方式使問題進一步複雜化。一個新的商業運作往往可以從家裡開始, 只需要一個電話,傳真機,電話和互聯網連接便成, 許多著名的美國公司是從車庫中開始。當外國公司開始在美國開發一個新的分支辦公室,他們往往希望把成本和開銷減至最低。在沒有足夠的生意量來支持需要進一步擴展之前,這些公司都不願僱用一個專業的團隊,或簽約長期租賃一個大面積的辦公室或倉庫空間。然而,在L-1A簽證申請審裁期間,這些問題一般都不能被用作未能出示所需文件的藉口。

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在最近的一次和美國移民會議中提出了這些問題,移民局已同意考慮移民律師協會的建議。移民局還解釋說,每一種不同的情況下,移民局將根據其特定的事實裁決。例如,為一個延長一年和為一個延長兩年的請求證據要求會有所不同。同樣,批准進出口業務L- 1A申請所需的證據,也批准化學品製造公司所需的證據不同。移民局目前也正在審查和修改L - 1請求的證據模板, 希望在不久的將來, L-1 申請審查會有正面的改變。有一點要注意的就是在提交的L-1申請時,要如實提交,不要試圖誇大事實和業務。如果申請所說的跟事實不符合,或是拿不出證據來證明,請願申請將會被拒絕。

(司徒百良律師是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定期發表有關移民問題的文章。他的聯絡電話: 732-632-9888, 或網址 www.szetolaw.com

Friday, December 11, 2009

L-1跨國公司簽証

L-1跨國公司內部調動簽証屬非移民簽証,此種簽証是為那些在進入美國之前已經受僱於美國公司在海外的分公司或母公司的受益人而簽發的。這種L-1簽証的好處是無需年度配額而且通常可以為受益人將來申請綠卡做准備;還有,L-1調動人的配偶亦可以獲得L-2簽証來美國,同時可以申請工作許可。

L-1簽証的基本要求:

第一,L-1簽証的受益人必须在過去三年内受僱于美國僱主在海外的母公司、分公司或隸屬公司至少一年時間。他們的僱主可以是一間公司或者其他合法機構,包括贏利、非贏利、宗教或者慈善組織。在美國工作的所有時間都不能算在規定的一年海外僱佣期上,可是在美國所花的時間是不會被認為中斷在國外的受僱狀況。在某種情形下,可以使用半職僱佣的方法為分公司工作而滿足該項要求。

第二,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必须存有一種「合格的關係」,美國公司和海外公司的多數股份持有人必须是一样的。若共同股份未達多數,則需要有同一個合法個体實施共同控制權。如果公司由眾多股東擁有但無人握有多數股份或控制權,而每一股東又對美國和海外的分公司或母公司擁有不同股份,則會有麻煩產生。

第三,受益人必须是作為一個經理人、行政人員或擁有「專門知識」人員被派來工作。「專門知識」是指僱員具有:

‧對公司的產品和使用在世界市場方面的運作有特殊的知識;

‧對公司的程序或運作有尖端及專屬的知識。

第四,受益人必须計劃在簽証到期時離開美國,但受益人同時亦可以尋求申請永久居民,這對他保持或延長L簽証沒有負面影响。因為雙重意愿的原則亦适用于L-1簽証(就像H-1B簽証一样),L簽証對跨國公司非常重要。



L-1簽証的員工可以留在美國多久?

行政人員和經理可以持有最多七年時間的L-1身份,他們拿到的是L-1A簽証;擁有專門知識僱員可以呆在美國最多五年時間,他們拿到的簽証是L-1B。L-1簽証的有效期一般以三年為限。簽証類別是否多次往返則視受益人的原居住國家而定。

特殊情形

前來美國創辦一個新公司的人員將只會獲准一年逗留美國的簽証,同時政府一般亦要求另外有關新公司計劃的資料,比如:出示獲准的辦公場地、申請人已經具有創辦海外公司的相關經驗以及申請人前往美國創業期間,其海外公司仍繼續存在。如果公司在創辦的頭一年時間里想延長L-1簽証,則必须在申請延長時顯示該公司一直在實施最初申請時提出的計劃。

由於政府不太相信那些擁有公司股權的雇員會打算离開美國,因此USCIS將會更緊密詳細地檢查這類案件。美國方面的僱主需要顯示:公司所需要的調動人員不是無限期的和調動人員國外的生意對他非常重要,一旦他的簽証到期便會離開美國。 對那些來自香港、中國、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地區和國家的公司,政府亦會更緊密詳細地檢查他們的案件,以确保他們是符合所有申請要求。政府更針對那些專做進出口生意的公司,一律要求詳細文件來証明公司的運作程序和L-1雇員的業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