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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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y 10, 2018

兄弟姐妹關係證明的DNA證據準則

美國公民和永久性居民在申請自己的家人移民美國時,需要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證明他們之間的親屬關係。如果沒有諸如出生證和結婚證等主要證據,申請人可以提供次等證據例如宣誓書、學校記錄和醫療記錄。DNA測試通常也能作為補充證據證明親子關係。如果申請人想申請兄弟姐妹移民到美國,也需要向USCIS證明他們之間的親屬關係。

移民法將同胞關係定義為兩個“至少有一方父母相同”的人, 包括父母相同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同胞。如果無法檢測相同父母的DNA,也可以用兄弟姐妹間的DNA測試作為證據。USCIS新發佈的政策備忘錄允許在申請中使用DNA測試結果證明兄弟姐妹的關係,并對此提供了指南。

測試結果以概率的方式呈現測試人關係真實的可能性。公認的標準是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及同父異母)家庭關係可能性為90%。當可能性概率介於9%至89%時,測試人作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及同母異父)的結論存疑。如果可能性概率低於9%,那麼測試人之間並不存在兄弟姐妹關係(不包括同父異母及同母異父同胞)。可能性概率低於9%不排除測試人作為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同胞的關係,而是作為存疑結論。

測試結果 - 關係真實性概率
兄弟姐妹
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90%或高於90%
關係存在
關係存在
9% – 89%
結論存疑
結論存疑
低於9%
關係不存在
結論存疑

來源: DNA Evidence of Sibling Relationships. Policy Memorandum. USCIS. April 17, 2018.


存疑和排除性的結論不代表申請會因此被拒絕。這意味著親屬關係尚未建立,但若通過其他形式的有效證據證明,親屬關係仍然能被接受。如果提交的其他證據充分,無論如何這種關係都會被USCIS認定為真實的親屬關係。

所使用的測試類型有可能影響結果和評價標準,上述的標準是建立在測試20個loci(基因遺傳標記)上的。如果測試結果低於90%,所測試的基因遺傳標記又低於20個,官員必須告知申請者他們可以測試更多單位的基因遺傳標記。推進全球輸血與細胞治療組織(AABB)實驗室也更新了他們的標準,在測試人以前的測試結果低於90%時至少要測試20個loci。

針對其他親屬的DNA測試也能被用作證明同胞關係的存在,接受測試的人的名字不需要出現在請願書上。AABB鼓勵這種模式,因為能為測試提供更多的信息。

雖然DNA測試是非常有力的證據,但測試結果不是申請中的唯一決定性證據。USCIS表明,對同胞關係(包括同父異母及同母異父)的測試只是在沒有主要證據之下的一個替代方式。評判將會基於請願書和證據文件作為整體看待。因此,對於申請的每一部分,申請人都應認真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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