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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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rch 16, 2022

EB1A “特殊能力的人才”綠卡申請新趨勢

 



美國《移民和國籍法》為外國人提供了幾項第一優先簽證分類(EB-1),EB-1A特殊技能人才是其中之一。以此為基礎的移民申請主要有兩大條件:() 申請人必須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上具有突出的特殊才能, 已獲得并持續獲得國內外讚譽;且其成就已通過大量證明在該領域得到認可;() 申請人需表明其拿到綠卡後,會繼續運用其特殊技能在美國發展,從而使得其的移民對美國社會有極大益處。

為了證明非凡的能力,申請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其贏得了國際公認的重大獎項 (例如:諾貝爾獎 )。如果沒有此類證據,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滿足法規中列出的十個類別中的至少三個:

1) 較為次等的專業獎行

2) 一些只接受高成就人仕的專業協會會藉

3) 在專業刋物中提及有關申請人的文章

4) 曾經在專業比賽或活動中擔任評判或評審角色

5) 在專業中作出的特殊貢獻和新發明

6) 在專業刋物中所發表過的學術性文章

7) 申請人的作品曾在藝術展覽會中陳列過

8) 曾在一些極具名望的機構中擔任過主要職位

9) 在同行中因個人才能而獲得較高收入

10) 在影藝界中有可觀的商業回報,例如演唱會、唱片和錄影帶等


另外,根據在2010第九巡迴法院決定的案例(Kazarian),移民局除了確認申請滿足至少三項要求外,還會用 "最終價值判定”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來判定所提交的證據是否能證明申請人持續獲得國家或國際聲譽,以及是否表明申請人在其職業領域中是少有的頂尖專業人士。

如前述,具有特殊能力的人才” 的申請人必須提出相當程度證據。尤其Kazarian判決之後,裁決標準似乎更高了。以下是拒絕EB1A申請的一些常見原因的範例:


次等或國家級的專業獎項

移民局有可能會因為這些獎項在國內或國際上並不知名而傾向於拒絕此類證據。單凴一張獎狀是不能證明獎項的重要性。因而,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供有關該獎項的背景信息(例如,評審標準,參賽者要求等)以說服移民局。


於專業期刊發表的學術文章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該期刊的專業相關證據,但若申請人僅提供如發行量統計等只與期刊本身有關的信息,移民局通常不會接受。移民局所要求的是從官方或獨立機構獲得該期刊背景信息。因此對於某些不太暢銷的出版物,無法獲得獨立機構的信息常常成為申請被拒的原因之一。


申請人對其領域的原創貢獻

原創的科學或技術貢獻可以通過專利、版權、科研論文等項目來證明,但藝術或商業相關的貢獻則較難證明。有時,來自所在領域的專家推薦信可以作為證明之一。但推薦人必須是有分量的,而且必須清楚地在信中解釋申請人所做的創新貢獻並提供具體示例,僅於信中聲稱申請人是一位優秀且勤奮的專業人士的推薦信對申請的幫助不大。例如,在移民局上訴辦公室(AAO)最近的一份決定中,申請人是一位藝術家,他所提供的專家推薦信中指出 該申請人的作品肯定顯示了他會成為成功藝術家的能力,” 但被移民局拒絕。移民局希望看到的是能明確證明該藝術家的藝術作品已經在領域被廣泛認可或者有重大貢獻的實質證據。


申請人曾經在專業比賽或活動中擔任評判或評審角色

這個標準的證明難度也在提高——在最近一份對一位數學研究人員提出的EB-1A的拒絕決定中顯示,申請人表明自己曾參與對三個專業期刊和兩個會議的五篇科學論文的評審。但移民局認為這些評審工作不足夠證明他在該領域中受到的廣泛關注。移民局稱,申請人無法提供使他與所在領域的其他人區分開來的證據。此類證據包括與領域內專業人士相比,申請人有持續並大量地進行對專業比賽、活動的評審評議,或任職傑出期刊或出版物的編輯等

沒有持續性地獲得國內或國際的認可

不少傑出人士都在自己所在領域內有過高光時刻,可能是獲得份量極重的大獎或者提出重大發明,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的EB-1A申請能夠因此獲批。如果申請人無法證明直到提出EB-1A申請時,自己仍持續性地獲得領域內的專業認可,移民局也很有可能以此為理由拒絕其申請。這種情形最常見於已經從位置上退下來了的退休教授或者學者的申請中。


綜合而言,EB-1A申請的審查規則是:(1)申請人首先需證明其符合所列十項標準中的至少三項,(2)移民局將進行最終價值判定以確定申請人提交證據是否證明其達到頂尖專業人士及國內或國際持續的讚譽。

但從上述的被拒例子中能看出,移民局似乎沒有遵從Kazarian所定下的全局評判的標準,卻經常將最終價值判斷放到單項的標準中評價並以此作為拒絕理由。例如,在對擔任評判或評審的判斷中並無規定要與同行相比, 但移民局卻以申請人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其評審經驗優於同行的理由來拒絕申請。移民局的態度似乎是除了滿足法例規定的單個標準,申請人還需證明自己在每個標準中都達到了特殊能力的程度。移民局在審查申請這樣的操作也讓EB-1A申請更具挑戰性。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致電: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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