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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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November 8, 2022

不要在您的移民旅程中走錯一步

 


在本所多年的的移民法執業經驗下,我們很高興幫助了許多客戶獲得美國簽證和綠卡,有些更取得美國公民身分。但是,在執業的過程中總是遇到一些人,是因為先前收到其他不正確的法律意見而遇上嚴重問題後,才來尋求我們的幫助。取決於個別情況,我們不一定可以力挽狂瀾。總結來說,這些有問題的案件最常見的原因是個人之前提交的申請包含不正確或欺詐信息。請切記,一旦提交了不正確或不真實的信息,這些信息將永遠跟隨著你,從而影響你未來的任何申請。以下是一些常見的例子:


1. 毫無根據的庇護申請

X女士10年前持旅遊簽證來到美國。抵達後,她想工作,但沒有工作許可。經由朋友介紹認識所在社區的一位公證人。這位公證人告訴 X 女士,可以向移民局提出申請來獲得她的工作許可,但會花費她一大筆費用。 X女士同意並支付了費用,還簽署了一些她看不懂的文件。幾個月後,她確實拿到了就業授權文件(EAD)並開始在美國工作。EAD的有效期只有一年,但她繼續在美國工作了幾年。後來X女士遇到了Mr. Right並嫁給他。當美國公民先生向移民局提交X女士的移民申請後,有一天 ICE 官員拜訪了他們,將 X 女士逮捕並要把她驅逐出境。當他們聘請了一位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才了解,ICE有針對 X 女士的驅逐令。因為當初幫助X女士獲得 EAD 的公證人代表她提交了一份欺詐性的政治庇護申請,而 X 女士當時亦未出庭作證,因此移民法庭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她下達了驅逐令。


2. 謊報婚姻狀況

Y 先生是美國合法居民。他為在中國的兒子提交了家庭 2B 優先類別的簽證申請。兒子當時單身。在案件未決期間,兒子在沒有告訴父親的情況下在中國結婚。幾年後,當簽證號碼可用時,廣州美國大使館通知兒子來面談。兒子在DS-260移民簽證申請中將未婚作為他的婚姻狀況並在面談時隱蔽了結婚的事實。移民到美國後,兒子為在中國的妻子提交移民申請。移民局後來發現他在獲得移民簽證時隱蔽結婚事實,因而拒絕了妻子的移民申請,並啟動法律程序剝奪兒子本人的綠卡。


3. 簽證申請中的虛假信息

Z女士在網上認識了一位住在美國的白馬王子。她想獲得B1旅遊簽證來探望他。然而,作為一名年輕的單身女性,她認為自己獲得簽證的機會很小。因此,她向本國的移民顧問斯萊先生尋求幫助。斯萊先生建議她假裝自己已婚,因為有配偶表明她不太可能留在美國。 Z女士聽從了建議,順利拿到了簽證。來到美國後,她決定嫁給白馬王子,以為從此可以過上幸福的生活。然而,當她申請綠卡時,移民局要求她提供她第一次婚姻終止的證明。Z女士要麼不得不承認之前的謊言,要麼她必須製造一個幻影前夫。她的申請最終被拒絕。


以上是聽從缺乏職業道德的人所提供的建議而使自己陷入困境的一小部分例子。我們竭盡所能地幫助一些人扭轉局面,但仍有一些案件無法挽救。因此我們總是向客戶建議,第一次就做好是非常重要的。不幸的是,如今移民欺詐非常普遍,尤其是非法移民,往往成為不肖之徒的獵物。這些族群往往只聽信同儕朋友的意見,而未進一步驗證信息真偽。因此再次提醒各位- 在簽署任何文件之前,必須保持警惕並了解其內容。


(移民法律和政策瞬息萬變如果您對本文有任何疑問或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致電: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安排法律諮詢)


Tuesday, March 5, 2019

兩小無猜的婚姻

愛情能夠一往無前無堅不摧,征服所有的差異,包括財富、身份地位、外貌甚至年齡?一個人會因為年齡太小而不被允許締結婚姻嗎?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綠卡請願的新指南中試圖解決這個問題。

涉及強迫婚姻和婚姻欺詐的請願一直是婚姻綠卡申請系統中的一個很大的問題,其中最常見的情況是年輕的未成年公民被迫與外國人結婚,該名外國人隨後便能通過I-130請願來獲得移民簽證。I-130請願用於支持家庭成員申請移民。如果遞交請願時請願人和受益人(移民申請人)均在美國,那麼I-130通常會和I-485調整身份申請(綠卡申請)一同遞交。目前對遞交請願的夫婦年齡上並無限制,可用的婚姻移民簽證數量也沒有限制。但移民官員一直都有對不法者會通過利用未成年人士和婚姻綠卡請願系統獲得移民簽證的擔憂。

那麼目前有哪些機制可以解決這些問題呢?USCIS現正使用一個電子標註系統來自動檢測標記婚姻綠卡申請中的未成年人配偶和未婚夫(妻)。一旦被標記,這個請願在被審查處理前會被送到另一個部門確認年齡以及請願人與受益人的關係。

新的指南參考在移民官政策手冊中增加了更多實質的規則。其中規定作為綠卡請願基礎的婚姻關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在婚姻締結地有效;(2)在夫妻居住或者即將居住的州有效;(3)不違反所居住州的公共政策;(4)婚姻關係真實有效;(5)締結時未成年人完全知情並且同意。指南還指引移民官員要對涉及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請願人或受益人的請願特別留意。

除了上面列出的幾點,若結婚的地方為特定情況下允許法定結婚年齡以下婚姻締結的州或者其他國家,USCIS也會對請願多加審查。這些特定情況包括司法命令、脫離父母獨立生活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懷孕以及獲得家長同意。

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婚姻是合法的,但也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可能是被說服或者被強迫而同意婚姻締結,僅僅憑請願申請表格時很難分辨出這一點的。移民官員將使用面試和深入詢問來確定婚姻是否合法並且是雙方同意的。只要婚姻真實合法,更嚴格的指南是不會對請願造成影響的。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Friday, November 4, 2016

假結婚不可行!!


2016 年11月 1 日,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做出判例,Matter of Tima,明確指出移民法第237(a)(1)(H)對於用來豁免婚姻欺詐的理由不能用來作為豁免涉及第237(a)(2)(A)(i)有關道德敗壞的犯罪(CIMT),即使該犯罪行為是基於前述婚姻欺詐行為而產生。因此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本案上訴人是非洲喀麥隆公民,於1989年以學生簽證進入美國。後來與美國公民結婚,並於1994年9月22日向移民局基於婚姻理由提出身份調整為條件綠卡申請。未料,上訴人妻子向移民局坦承其與上訴人婚姻關係的產生僅係為使得上訴人取得美國公民身份。上訴人於1996年1月26日承認婚姻欺詐的事實,坦承其向移民局提交不實及虛假的婚姻資料。

上訴人後經離婚,於1997年再婚,並與第二任妻子共同擁有三個具有公民身份的小孩。移民局基於下列理由要將上訴人遞解出境:(1)違反移民法第237(a)(1)(G)(ii)婚姻欺詐行為及(2)犯下移民法第237(a)(2)(A)(i)之違反公徳罪及(3)上訴人未在兩年法定有效期限內向移民局提出將臨時綠卡轉換成永久綠卡的(I-751)申請使其終止及喪失其合法身份。上訴人不服,一路上訴到移民法院,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和美國聯邦第三巡迴法院。後經由巡迴法院發回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重新審理。

上訴人上訴理由主要如下(1)其婚姻欺詐行為符合移民法第237(a)(1)(H)可豁免被遞解出境的情形;(2)雖上訴人承認婚姻欺詐,並被移民法官判定其涉及違反公徳罪,但該犯罪行為是基於婚姻詐欺事實而產生,所以也應一併適用237(a)(1)(H)的豁免情形;(3)上訴人之前承認的婚姻欺詐行為可中止條件綠卡轉換成永久綠卡的兩年法定期限; (4)上訴人主張其符合移民法第212(h)及第212(c)豁免不可入境的例外情形。

本案業經美國美國聯邦第三巡迴法院及移民上訴委員會審理後准許上訴人所主張第(1)點及第(3)點理由,但關於第(2)點及第(4)點,不同意上訴人主張。其中就第(2)點,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明白指出,在本案中,上訴人婚姻欺詐行為的豁免不能適用於違反CIMT的犯罪,即使該犯罪行為的產生是基於前述婚姻詐欺行為。

由此可知,即使利用假結婚取得合法的美國身份,日後仍有可能因為該婚姻詐欺行為涉及違反公徳罪而被遞解出境。建議讀者無論在申請美國移民或非移民簽證時,一定要據實以報,避免做出不實虛偽的陳述,以免將來可能成為被拒絕入境或驅逐出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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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ne 11, 2013

母親先前的欺詐婚姻與繼子移民申請

一個孩子的母親曾經通過假結婚的方式圖謀獲取合法移民身份,被發現後而留有記錄。儘管這樣,如果孩子作為另一方的繼子遞交移民簽證申請,仍有可能被批准。

移民與國籍法案中的204C)款規定,如果某人借用或者試圖使用假結婚獲得獲得移民福利,那麼該人將無法拿到移民簽證。在Matter of Eugene Reagan OTIENDE案例中,一個美國公民與一個孩子的母親結婚,以此婚姻基礎上,他為繼子提出移民申請。但是,由於孩子的母親被發現曾有假結婚的歷史,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以此為依據拒絕了孩子的簽證申請。

在上訴階段,移民上訴委員會認為,根據204C條款,如果妻子曾有過假結婚的記錄,那麼現任丈夫為她遞交的移民申請將被拒絕。但是,儘管如此,該條款並不阻止美國公民為其配偶的孩子遞交移民申請。該委員會認為,孩子的移民申請應該單獨對待,並以此為基礎來判斷孩子是否符合移民法規定的“繼子”的定義。

根據移民法,在孩子年滿18歲之前,如果申請人和孩子母親之間的婚姻真實有效,那麼孩子被認為是​​繼子。在該案,僅僅依據了204C條款,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便拒絕了孩子的申請,卻未沒有從孩子本身申請的實質性做出考慮。就其母親而言,由於她有假結婚的記錄,根據204C)條款,即使她與美國公民再次結婚,也無法取得移民綠卡。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正是以此--即以母親與作為申請人的配偶之間已不再有有效移民申請為由,做出否決孩子申請的決定,因爲是孩子的身份是依附在母親婚姻的基礎上的。

對於該否決,移民上訴委員會不予同意,並認為,依據204C條款,母親在目前婚姻之前的那次欺詐婚姻僅僅將她一個人排在移民簽證之外。但是,她的這種身份並不影響她的孩子遞交繼子申請的資格。因為,在目前父母有效的婚姻中,孩子申請的資格是建立在與繼父的關係上的。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公正的,因為孩子的申請不能由於母親先前的欺詐婚姻而被否決。但是,儘管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有利於申請人,但是並不意味孩子的申請一定被批准; 申請人還須標明夫妻的婚姻真實有效,並且結婚日期早於孩子的18周歲。由於妻子先前的欺詐婚姻,他們的婚姻會遇到嚴格的審查。隨後,如果婚姻被發現是虛假的,那麼孩子的申請將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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