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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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pril 30, 2012

BIA裁定提前返美假釋不會引發非法居留禁令


       在最近BIA(移民上訴委員會)的裁決中,委員會出奇地裁定一個在持“提前假釋”(Advance Parole)文件並離開美國后重返的外國人,是不會因此人離境而引發10年非法拘留禁令。委員會還裁定這個外國人可以根據移民和國籍法第245(i)條通過申請身份調整來成爲永久居民。

       Matter of Arrabally and Yerrabelly案件中,答辯人是丈夫和妻子兩個人,他們在1999年和2000年合法進入美國。在簽證過期后,他們以非法身份居留美國五年以上。後來,丈夫以獲得工作讓雇主根據245(i)嘗試幫他申請合法身份,但是這對夫妻在拿到從國土安全局的提前假釋旅行文件后回印度看望年老的父母。在他們持提前假釋旅行文件重返美國時,國土安全局辯解說他們不能申請身份調整因爲根據212(a)(9)(B)(i)(II)法律 他們10年内不能申請進入美國 。這個法律禁令規定非法居留超過一年以上的外國人一旦離開美國后,他們10年后才能重新申請進入美國。

       Matter of Lemus的案件中,BIA裁定除非拿到豁免,一個因非法居留后返美而觸發非法居留禁令的外國人,使不能以245(i)來申請調整身份的。Lemus 案件,答辯者在他離開美國時沒有提前假釋旅遊文件。在此,BIA卻給Matter of Arrabally and Yerrabelly 案件的答辯者製造了一個例外,並解釋說他們在授予提前假釋后的旅遊,是不會構成離境所引發的非法拘留禁令。BIA還提到提前假釋的3個特點:(1)是基於申請的優點並獲得美國政府批准;(2)基於外國人會合法重返美國的假設;(3)是爲了外國人保留合法身份調整而被要求的請願。BIA看似在說答辯人沒有意向離境,僅僅只是去美國境外旅遊而已。

       BIA總結了答辯人可以不受制於212(a)(9)(B)(i)(II)的禁令而遞交綠卡申請。所以,他們可以根據法律245(i)去申請身份調整。這個裁決無疑對因緊急情況必須出境的申請者是個好消息。但是,這個裁決仍可能在聯邦法院中因政府上訴而駁回。比如,好像此案中異議的BIA委員所擧的案例來說說,最近第三巡院的一個決定中也涉及提前假釋旅行但給出一個相反的結論。所以,申請者在持提前假釋旅行文件離美境前, 必須清楚明白法律後果。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yimin.com)

Friday, August 12, 2011

政府檢控律師在驅逐出境案酌處權擴大


最近,在處理非法移民遞解案中政府一方律師的權限已經擴大至可酌處處理。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主任約翰莫頓(John Morton)在最近的備忘錄中指出,代表移民和海關執法局的執法人員以及政府檢察官已被明確授權可使用他們自己的判斷來決定哪些案件應該被起訴,因爲目前政府機構人力物力資源實在有限。

以前,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的律師也有廣泛授權處理檢控案,但大多數與其客戶即 ICE的執法人員一起商討進行。而最近莫頓主任發出的備忘錄明確授權代表執法局的律師能行使檢控權來自行決定:是否拘留或釋放;是否驅逐出境;是否檢控某種違法行為; 是否截停,查問及逮捕違法者;並可實行驅逐及馬上驅逐無證非法入境之外國人士,等等。

該備忘錄亦列出下列因素可供官員在行使處理權時考慮。其中包括:考慮民事移民訴訟案的優先程度;外國人士滯留美國居住的長短;入境的方式和年齡;現在的年齡和健康狀況;在美國接受教育的程度;兵役記錄;犯罪記錄;社區聯係; 原籍國家的狀況;是否有親屬爲美國公民或合法居民(如由親屬申請);獲得臨時或永久居留的成數;及與執法當局合作的態度等等。無論如何,某些外國人士將不會獲得對其有利的處理。他們是:有明顯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重罪犯;重新犯案罪犯;多次有犯罪記錄的人士(無論何種記錄);著名幫派份子;危害公眾安全人士及嚴重違反移民法人士(例如,非法多次入境和涉及移民詐騙案)。    

該備忘錄亦列出某些人士應獲得特別關照及考慮。其中包括美軍退役及現役軍人;長期永久居民;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自童年起就在美國居留人士;懷孕或哺乳婦女;家庭暴力及販賣人口受害人;傷殘及弱智人士;以及嚴重健康狀況不佳者。

該備忘錄還提醒移民執法人員和律師可使用不同方式使用此授權。截至目前為止,不同的執法局官員使用檢控處理權的方式並非一致。此一備忘錄因而提出清楚的客觀因素,供移民和海關執法局律師和他們的上司在決定判案時給於幫助。盡管如此,主觀因素依然存在。舉例說,究竟對一外國人士要符合多少正面因素而使其幸免於被拘留或遞解出境的困境目前還不清楚。 但此備忘錄無疑代表移民機構向正確的方向跨前一大步。

Monday, November 23, 2009

移民重獲有效法律援助的權利

美國憲法提供某些權利給予它的公民,在他們因法律訴訟而導致其喪失生命、自由或財產時使用。例如: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要求行使有效法律援助,即如果在法律訴訟過程中,他們無力担負起雇佣律師為其服務的費用,政府將會指派一名律師作為他或她的權益代言人。

移民庭上的有限權利
但對那些需要面對遣送出境或因其它移民訴訟而導致他們永久離開美國的外國人來說,他們所享有的權利是十分有限的。他們在移民法庭上,不能享有政府的指派律師為其服務,不論他們在美國屬合法身份或非法身份,他們都必須自已雇佣其代表律師或從非謀利團體或自愿法律團體中尋求幫助。遺憾的是,這些組織通常都是資金不足而且要求幫助的案件十分之多。

移民庭上的正當法律程序
即使非公民在移民庭上的權利是有限的,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移民訴訟程序判定,所有在美國的人士,包括外國籍人士,不論他們居住這里是合法或非法,都受美國憲法中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的保護。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是要求政府必須遵重法律給予每個人應有的權利。正當移民訴訟程序,尤其是外國人是否享有有效法律援助的權利,一直以來都是備受爭議的主題。在過去很多年,如果一個外國人在移民法庭上由於他或她的律師一時疏忽而輸掉整個案件,那麼該移民可以根據無效法律援助的理由提出上訴,當然還要符合其它法律條件。但如有這種需要,提出上訴是可行的。但是,在布殊政府部門內任職的司法部長,在他即將離任前一刻作出一項移民案件(Matter of Compean)的決定,宣佈在移民訴訟程序中關於有效法律援助是沒有憲法效力的。受他這個決定的影響,一個外國人如因他或她的律師在移民法庭上出錯,將失去提出無效法律援助的上訴可能。
這就很容易理解為甚麼前司法部長這最後一刻的決定會招致法律界和民權團體的猛烈抨擊。試想一下,如果一個外國人本應有機會獲取美國合法身份,卻因其律師延誤了遞交申請的最後期限而遭否決,是非常不值的。而前司法部長的這一決定,使該外國人士因無法上訴也就無從補救錯失了的機會。

另一個180度的轉變
但Matter of Compean的案件卻被奧巴瑪政府中新上任的司法部長Eric Holder重新再審閱一次。Mr. Holder在今年6月3日宣佈推翻前任司法部長剛在1月所作的決定并且告知政府將會著手制定一套新的訴訟程序規則去鑒督在遣返訴訟案中提出無效法律援助申訴的案件。在進行這方面的改革事情上,Mr. Holder強調要健全移民訴訟程序,必須允許實行無效法律援助的申訴。新的決定應是法律規定的指南,而且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美國人民將有機會發表自已的意見和建議。在新的規定出籠之前,移民案件將按Compean案件被判決前存在的法律標准去處理。新的司法部長決定恢復非公民要求無效法律援助申訴的權利,不然他們將無依據去提出上訴。移民訴訟的後果非常嚴重—包括可能永遠被趕出美國國土,如今可以恢復這一基本權利,實在是合情合理的。

(如有任何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yimi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