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 (732)-632-9888 Email: help@szetolaw.com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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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pril 8, 2014

移民上訴委員會判定受庇護者不得重新調整身份

一個外國公民在獲得美國政治庇護後,調整身份,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然而,由於他共謀販運假冒商品,他有可能被遞解出境,基于他曾犯了反公德行為罪(CIMT)和惡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y)。這個人可以根據他以前的政治庇護身份再次申請調整身份留在美國嗎?根據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最近在CJH, 26 I&N Dec. 284的決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目前的移民法,已被定為惡性重罪的外國人,能抗拒被驅逐出境的機會非常小。意識到自己的困境後,上述案例中的被告想出了一個創意的理由來留在這裡。他認為,因為他之前獲得政治庇護,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移民法案)第209(b)條, 他應該能重新調整自己的身份,成為一個合法居民。他也希望他可以根據該法案第209(c)條,為他的刑事定罪申請豁免。

根據移民法案第209(c)條,一些通常不被許可入境的理由,不適用於政治庇護者, 如:成為公眾負擔,沒有勞工認證,未持有有效的,未過期的移民簽證,等等。而且這一部分法律也允許政府豁免一些其他,包括犯罪在內的不被許可入境的理由,例如,對於反公德行為罪(CIMT), 可酌情處理。然而,這部分法律不能用來豁免有關販毒,間諜,破壞活動,恐怖活動,以及外交政策方面的指控。

被告向移民上訴委員會提出了兩個主要論據。首先,不像移民法案第209(a)條那樣,明確不允許難民申請兩次調整身份,第209(b)條不具備這樣的禁令。然而,僅僅是沒有否定,並不表明就是肯定。國會沒有明確禁止庇護者重新調整身份,這並不意味著它是被允許的。以往案例指出,像難民一樣,庇護者一旦調整身份,成為合法居民,他們就不再是受庇護者。因此,移民法案第209(b)條所提到的調整身份,不再適用於他們。移民上訴委員會根據法案的語言和結構,以及立法史,得出上述結論。

其次,被告聲稱,由於移民上訴委員會根據移民法案第245(a)條,允许某些重新調整身份和豁免的申請,根據移民法案第209(b)條,他的重新調整身份的申請也應該被允許。某些已經處於遞解出境程序的合法居民,確實被豁免某些不允許入境的理由,而重新調整身份。然而移民上訴委員會並沒有被上述論據說服。因為根據移民法案第245(a)條所作的身份調整與​​根據移民法案第209(b)條所作的身份調整是不同的,第209(b)條“有不同的語言和較狹窄的目的"。

因此,移民上訴委員會判定,一個已調整過身份,成為合法的永久居民的政治庇護者,不能根據移民法案第209(b)條重新調整他的身份。移民上訴委員會維持移民法官的原判,上訴被駁回。

(上文由司徒百良律師事務所提供,內容只供讀者參考,不是法律意見,準確性亦不保証。如有問題請找司徒律師諮詢。電話732-632-9888. 地址: 190 Route 27, Edison, NJ 08820. www.1Visa1.com )

Saturday, August 24, 2013

BIA:限期後的配偶和子女不能享有245(i)福利

美國移民及國籍法第245(i)條是一項特殊的法律條款,允許某些非法身處美國的外籍人士調整身份狀態成為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儘管他們曾經違反移民法。提出根據245(i)的移民申請的截止日期為2001年4月30日。對於那些符合第245(i)條款的申請人,他們被稱爲已經擁有“豁免”或“追溯“福利,為未來的應用。這意味著,他們可以以後在跟首次無關的移民簽證申請中利用245(i)來申請調整身份。主申請人已存在的的配偶和子女也可以得到245(i)的福利。然而,根據最近移民上訴委員會 (BIA) 在Matter of Estrada 一案中的決定, 在2001年4月30日後才成為一個擁有245(i)“豁免”福利的主申請人的配偶或孩子,他們没有資格拿到衍生追溯/豁免福利。

移民法第245(i)條允許某些未經檢查進入美國,逾期居留, 或喪失了合法身份的外籍人士,有機會申請調整身份成為合法居民 。這是一條舊法律,在2001年4月30日後並無被國會延長。因此,只有那些已經擁有245(i)豁免/追溯福利的申請人才有資格遞交I-485 申請來調整身份。 在 法律上,有兩種類型的外籍人士有此資格:(一)在2001年4月30日前提出過合法移民簽證申請的主申請人;(二)在2001年4月30日前已存在的主申請人的配偶和子女。這兩種人都可以個別享有245(i)“豁免”福利。

在 Matter of Estrada 一案中的兩個申請人,是一對菲律賓夫婦。他們都個別以臨時旅客身份進入了美國後逾期居留。同樣,他們都聲稱在2001年4月30日前提出的移民申請,而根據第245(i)條他們可以合法調整身份。丈夫是一份 由前妻提交的移民申請(I-130)的受益人。妻子則曾提交了一份 就業移民申請(I-140),而此申請的基礎 是EB-1A的“特殊人才” 類別。然而,他們直到2007年才結婚成爲夫婦 。

妻子在2002年撤回了最初的I-140申請。隨後,她的僱主在2006年為她遞交了第二份就業為基礎的I-140簽證申請。現在這對夫妻要求根據第245(i)來調整身份而成爲美國公民。他們提出兩個獨立的論點。首先,他們認為妻子原先的“特殊人才” 移民申請應該可以給予他們 245(i)保護。 其次,他們認為他們都應該可以基於丈夫由他的前妻於2000年提交的I-130移民申請而獲得245(i)“豁免”福利。

委員會發現這兩個論點缺乏說服力,並駁回了他們的上訴。首先,BIA斷定妻子的第一個I-140申請“在提交時不可能被批准“,因為該“特殊人才”申請全缺乏證據支持。 (EB-1A“特殊人才”請願書通常需要廣泛的支持性文件)。因此,她並不可以基於此I-140申請來拿到245(i)福利。關於丈夫的I-130申請,BIA 確認他是245(i)主受益申請人。 但BIA指出,作為事後才成爲配偶的太太,她並沒有資格 獲得245(i)衍生追溯/豁免福利。 所以她不能使用後期的簽證申請 ( 即第二個就業I-140申請), 來支持 調整申請。因此,丈夫也不能基於太太的第二個就業申請而得到任何 配偶福利。

BIA發現無論是第245(i)或相關法規並沒有說明 事後的配偶和子女的個別“豁免“/“追溯“ 權利。BIA在案中的結論是基於“暫行規則”的答案補充資料。總檢察長在補充資料中解釋說,“追溯的目的是在2001年4月30日限期之後,保全和維護符合245(i)條款的外籍人士的資格“。 因此,BIA的結論是第245(i)條的意圖是為了保護期限或之前符合要求的外國人的狀態。後期成立的配偶及之後出生的兒童不屬於第245(i)條所保護的類別。

BIA再解釋說,在限期前已存在配偶和孩子,儘管她門跟主申請人的關係有所 變化(例如,離婚,死亡),她們的245(i)“豁免“/“追溯“ 權利仍然不變。同樣,以後在關係上的變化,如2001年4月30日後發生的婚姻或生育,不應該根據第245條而獲得福利。

最後,移民上訴委員會強調,後來獲得的配偶和子女的仍可能間接申請合法i資格。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第203(d)條,這些“陪同”或“跟隨加入” 主申請人的配偶和子女也可以調整身份,條件是 他們和主申請人的關係(即結婚或出生)必須要在主申請人調整之前成立。要注意的是,  第203(d)是一般規定,適用於所有的調整申請人士使用。在這種情況下,配偶和子女只是以家 屬身份跟隨主申請人移民。這些家屬跟245(i)“豁免“/“追溯“ 家屬不一樣,他們並不獨立享有245(i )福利, 不能夠獨立申請調整身份狀態。 個中分別是非常重要的,Estrada 一案中的敗訴的先生太太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Tuesday, June 26, 2012

BIA裁決《兒童身份保護法》一年限期可延長

   最近,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BIA) 裁決了《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中爲期一年的申請期限只允許在特殊情況下或在申請者的控制範圍以外情況下申請延長期限。而且,如果綠卡申請是在期限前遞交但因爲技術上出現問題如忘了簽名而被拒絕,此期限也被允許延長。

   在2005 O.Vazquez 案件中,一位28嵗的墨西哥公民爭辯說他應該受到CSPA的保護,即便他沒有在一年期限内遞交I-485調整移民狀態申請。在多數的優先簽證類別裏(例如:永久居民的伴侶或公民的兄弟姐妹),如果受益人孩子的名字有包括在簽證申請裏並且該兒童還未滿21嵗,他就可以與主要申請人一同移民。但是,基於等待簽證號碼的時間冗長,當輪到時,該兒童可能已經滿21嵗或更大年紀了。在這狀況下,只要他們在一年有效期内“尋求得到”他們的合法身份,該兒童就會被CSPA以“凍結”年齡來保護他們的移民資格。

   在O.Vazquez 案件中,他是一名附屬在他母親移民申請中的兒童,但是,他在一年調整移民狀態申請有效期限后才採取行動。原先,他的申請已被拒絕因爲他有未公開一些刑事問題。當他動議重開案件時,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再次拒絕了他的申請,基於他當時已“超齡”並且沒有在一年期限内遞交調整移民狀態申請。

   上訴期間,答辯者家屬爭辯說“尋求得到”的意義不單包括實際的遞交申請行動,它的意義應該是更廣泛甚至於是指某些可以反映他們意圖的行動如向律師咨詢等。BIA當局針對此案件作出了對法令語言及歷史的分析,指出“尋求得到”是針對兩方面不同移民手續申請–在美國境内做調整移民狀態和身在囯外通過領事館辦理移民簽證所作出的專門術語而設的;它並不是一般廣泛的含義如申請者所說的已採取行動來保留資格。

   雖然如此,BIA仍然裁決CSPA會保護那些因爲技術上出現問題或在特殊情況下,特別是在申請者的控制範圍以外,而申請手續是及時辦理的申請。同時,BIA也指出相同的延長情況是被允許在政治庇護申請上的。在此案件中,BIA的結論是該名申請者的家人僅僅尋找律師咨詢的行動並不足以構成他可以受CSPA保護的資格。

   與此同時,BIA間接不承認美國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近期對“尋求得到”所作出的決定,内容說“尋求得到”意義也包含了申請者在一年期間内對移民申請所做的實質行動。在那個決定,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裁決了僅有的簽證要求與要求國務院恢復簽證登記是不成立于永久居留申請中所說的實質行動。未來超齡案件的裁決要視乎于移民官員對這兩种決定的見解而作出結論。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yimin.com)

Monday, April 30, 2012

BIA裁定提前返美假釋不會引發非法居留禁令


       在最近BIA(移民上訴委員會)的裁決中,委員會出奇地裁定一個在持“提前假釋”(Advance Parole)文件並離開美國后重返的外國人,是不會因此人離境而引發10年非法拘留禁令。委員會還裁定這個外國人可以根據移民和國籍法第245(i)條通過申請身份調整來成爲永久居民。

       在Matter of Arrabally and Yerrabelly案件中,答辯人是丈夫和妻子兩個人,他們在1999年和2000年合法進入美國。在簽證過期后,他們以非法身份居留美國五年以上。後來,丈夫以獲得工作讓雇主根據245(i)嘗試幫他申請合法身份,但是這對夫妻在拿到從國土安全局的提前假釋旅行文件后回印度看望年老的父母。在他們持提前假釋旅行文件重返美國時,國土安全局辯解說他們不能申請身份調整因爲根據212(a)(9)(B)(i)(II)法律 他們10年内不能申請進入美國 。這個法律禁令規定非法居留超過一年以上的外國人一旦離開美國后,他們10年后才能重新申請進入美國。

       在Matter of Lemus的案件中,BIA裁定除非拿到豁免,一個因非法居留后返美而觸發非法居留禁令的外國人,使不能以245(i)來申請調整身份的。Lemus 案件,答辯者在他離開美國時沒有提前假釋旅遊文件。在此,BIA卻給Matter of Arrabally and Yerrabelly 案件的答辯者製造了一個例外,並解釋說他們在授予提前假釋后的旅遊,是不會構成離境所引發的非法拘留禁令。BIA還提到提前假釋的3個特點:(1)是基於申請的優點並獲得美國政府批准;(2)基於外國人會合法重返美國的假設;(3)是爲了外國人保留合法身份調整而被要求的請願。BIA看似在說答辯人沒有意向離境,僅僅只是去美國境外旅遊而已。

       BIA總結了答辯人可以不受制於212(a)(9)(B)(i)(II)的禁令而遞交綠卡申請。所以,他們可以根據法律245(i)去申請身份調整。這個裁決無疑對因緊急情況必須出境的申請者是個好消息。但是,這個裁決仍可能在聯邦法院中因政府上訴而駁回。比如,好像此案中異議的BIA委員所擧的案例來說說,最近第三巡院的一個決定中也涉及提前假釋旅行但給出一個相反的結論。所以,申請者在持提前假釋旅行文件離美境前, 必須清楚明白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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