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 (732)-632-9888 Email: help@szetolaw.com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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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December 22, 2016

老一輩移民者, 你也有可能符合"推定合法永久居留"的資格




























美國移民法有一種叫做「推定合法入境的程序 Presumption of Lawful Admission」。這個程序係針對早期 (在1957年或以前)進入美國的外國人,由於歷史時代及法令的變遷,無法根據現有記錄或其他證據證明他們當初合法入境美國。因此移民法針對符合移民規條8 CFR 101.1中任何一種情形的外國人,特別規定推定合法入境程序,使得他們可以進一步取得合法的永久居留權。

移民規條列舉了超過30種情形,允許符合任一情形的外國人有權被推定為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有些情形只是要求申請人在某一日期之前進入美國。有些則是有特定國籍,在特定地點進入,以某種方式進入或其他要求。不管申請人符合哪種情形提出申請,其前提要件必須為(1)申請人是必須在1957年或更早時間進入美國;(2)申請人必須沒有曾經放棄身分或被遞解出境或被遣送的記錄;(3)申請人沒有放棄在美國的居住地並持續居留在美國;(4)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也必須實際在美國居住。

以下僅列舉部分屬於符合推定合法永久居留所需資格及文件供各位讀者參考。 這些類別是需要入境證明文件。

  • 在1924年7月1日或以後入境或重新入境的某些中國或日本國民,包括根據1940年“國籍法”特定條款獲得入籍的某些國民。(注:根據本條款,大多數入境是在1924年7月1日至1952年12月23日之間)
  • 在1957年9月11日之前被錯誤地承認為美國公民或美國公民的孩子的某些外國公民,自入境之日起在美國居住
  • 某些外國人在1948年7月1日之前因為持有1924 Act第4(a)條有關非移民簽證移民簽證而錯誤地進入美國


需提交的文件和證據
如果申請人符合資格,應提交以下資料,以取得推定永久合法居留的資格:
1.申請表格(I-485表格)及相關費用;
2.兩張護照照片;
3.如果申請人是14至79歲,應另一併提出表格G-325A;
4.官方身份證件與照片複印件;
5.出生證複印件;
6.申請人檢查,入境或入境美國的證據(如果能出具);
7.詳列所有申請人曾經抵達和離開美國的紀錄;
8.申請人推定永久居留合法入境的證據,包括在需要時維持住所的證明,或規例所指明的任何其他規定;
9.申請人的陳述,說明其符合推定合法進入永久居住地的理由;和
10.規例所指明的任何其他規定或證據。

申請人必須提供上述相關文件,證詞或宣誓證明他們的入境。 然而,移民局官員在審核時也應該將申請人對發生在過去幾十年有舉證困難的事實一併列入考量。

推定合法入境的過程不涉及批准調整身分,而是承認申請人的身份。 關於推定入境的決定不涉及對可否受理或酌處權的任何考慮。 如果申請人符合法規中規定的資格要求,移民官員就必須批准申請。一旦獲得批准,永久居留的生效日期不是申請獲批准的日期,而是申請人在符合法進入永久居留推定的條件下抵達美國的日期。

要注意的是推定合法入境的程序不是一般大眾可以申請。申請人必需符合移民規條所列舉的特定狀況才有資格獲得合法永久居留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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