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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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ne 18, 2016

在美國傳承財產的三種方式


美國有句俗語,死亡與稅收是人生無法逃避的兩件大事。我們即使在離世之後,也無法逃過山姆大叔(Uncle Sam)的稅收。因此,事先規劃不僅能夠省稅,而且對於有效分配財產同樣重要。在我們確定財產規劃之前,先來看看在我們離世後,財產是怎樣承傳下去的。

總的來說,當一個人死亡時,他/她的財產可分為三類。首先,資產可通過合同安排分配給預先指定的受益人。退休賬戶401(k) 403(b)IRASEPKEOGH等,都屬於這一類。其他資產如人壽保險合同,年金合同,死亡轉移(TOD)賬戶等,也都有指定受益人。這些資產將按照指定受益人分配下去,而不受我們遺囑規定的約束,除非我們特別指定我們的遺產是這些合同的受益人。

第二類是共同擁有的財產(joint tenancy)加上生存者擁有權 (rights of survivorship)。與上述指定受益人一樣,根據法律運作,當一方不幸離世  尚存的一方將自動獲得財產所有權利。舉例來說,許多夫婦開有尚存者擁有權力的共同聯名賬戶。和第一類財產一樣,這些共同擁有的財產也不受遺囑的限制。

資產的最後一類包括其他在我們名下的任何東西,不管它們是什麼(汽車,股票,不動產)或它們在哪裏。公同共有財產(tenancy-in-common) 和共有財產 (community property) 也屬於這一類別。這一類財產的重要性在於我們可以控制怎樣分配和分配給誰。我們用來分配這類財產的法律指令是我們的最後遺囑 (Will)。需要註意的是上述第一類別中的“合同財產“和第二類“共同財產“會在我們的遺囑以外生效。盡管前兩類財產並未經過認證,其中一些,如退休賬戶,在計算遺產稅時仍算在其中。

把我們的資產放在第一和第二類別看上去比較方便簡單,但是我們的遺囑其實是一個有效且能節稅的法律工具。例如,許多夫婦在遺囑中採用信用庇護信托(credit shelter trusts)和婚姻信托(marital trusts)之類的工具來省稅。

除了遺囑,持久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和和生前保健授權書/生前遺囑(a combined health care power of attorney/living will) 對於財產規劃和其他用途來說,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件。持久授權書讓你可以指定一個法律代理人在你生理上或心智上無法應付時,來為你處理財務方面的事情。生前保健授權書和生前遺囑也可以讓你預先做好醫療方面的決定,並指定代理人,在你失去能力或生病的時候為你作決定。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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