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移民和公民服務局(USCIS)在2018年3月19號發出的一份政策備忘錄,如果一個跨國公司經理在進入美國后離開作為綠卡申請者的僱主去往他處就業的時間斷層超過兩年,那麼他在EB-1C類別下的綠卡申請將會以失敗告終。
什麼是EB-1C移民簽證?這是一個讓跨國公司可以將他們的高級行政或管理人員轉職至美國永久工作的移民簽證類別。通常來說這些員工一般從國外的附屬公司被轉職到美國,但這些高級行政或管理人員亦有可能已經使用非移民簽證在美國公司工作。EB-1C得到批准后這些員工便有拿到綠卡的資格。但別將EB-1C與另一相似的非移民簽證L-1A簽證混淆:L-1A只是暫時性的工作簽證。
要獲得EB-1C簽證身份,除了要證明員工有資格作為行政或管理人員,還要滿足更多的要求。“三年中一年”規則就為受益人的就業時間框架提供了嚴格的指引。這一規則要求受益人在入境美國的前三年中必須至少有一年是在申請公司的海外附屬公司處工作。USCIS解釋到,這一規則中的三年參照期是指由員工被允許進入美國之日起算的前三年。因此,該員工有可能已經在美國公司工作了三年仍有資格獲得EB-1C簽證。
最近一份來自USCIS行政上訴辦公室(AAO)的決定—— Matter of S-P, Inc.,(該決議被採納在備忘錄中)進一步闡明了在被允許進入美國之日起,該員工在另一家公司的就業或者失業期間都會違反EB-1C申請的“三年中一年”的規則。具體而言,這意味著一旦該轉職員工到達美國,如果他停止為附屬的申請人公司工作超過兩年,這名員工將沒有獲得EB-1C身份的資格。
需要注意的是舊的規則依舊適用。換句話說,如果轉職員工一直為申請公司(海外或境內)工作,那麼在申請EB-1C的時候就無需擔心“三年中一年”規則。同時,申請人不能試圖使用較舊的入境日期作為“三年中一年”規則的計算起點。這與受益人是否在入境前一年內為申請公司工作無關,一旦就業出現中斷,就只有最近三年的時間框架會被考慮。
這一規則乍看之下似乎很複雜,但考慮到EB-1C身份的目的看來,這是十分合理的。EB-1C身份目的是幫助美國公司將他們的主要員工從國外的子公司轉職到美國來支持企業發展。如果在員工在兩家有關係的公司的就業時間不連貫,將會降低該員工能長期作為公司高層行政或管理人員的可信度。
L-1A非移民簽證的申請人有可能會遇到一樣的限制。雖然沒有明確表示,但USCIS在裁定L-1A申請時可能會使用類似的理由處理就業中斷的問題。這項決定提醒了跨國公司在決定轉移他們的主要員工到美國時應該對時間框架作出一個更長遠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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