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 (732)-632-9888 Email: help@szetolaw.com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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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September 22, 2018

如何應對EB-1簽證倒退

最近簽證公告(Visa Bulletin)中勞工移民第一優先類別(EB-1)的倒退打亂了很多申請人的移民計劃。一直以來,EB-1類別都保持在“有名額”狀態,意味著申請人不用等待可用的簽證名額來獲得綠卡。然而,這個優勢在最近已經被逆轉。舉例來說,九月的簽證公告中,所有國家的EB-1類別都出現了截止日期。大部分國家倒退至2016年,中國和印度的排期甚至倒退到了2012年1月1日。

EB-1簽證類別是一種為“優先工作者(priority workers)”創設的獲得美國永久居民身份的捷徑。優先工作者包括特殊技能人士,傑出的教授或研究者,以及跨國公司的高管和經理。

這些EB-1簽證申請者應該根據最近的排期倒退來調整他們的移民計劃。

簽證辦公室預測EB-1在2018年12月甚至2019年之前都不會恢復到“有名額”狀態。因此,在美國境內的申請人在等候他們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變為“當前(current)”的期間必須保持他們有效合法的身份狀態。一般來說,當簽證申請人的優先日期變為“當前”,該申請人即可同時遞交移民簽證申請(I-140)和調整身份申請(I-485)。在等候I-485申請審理的過程中,申請人能夠合法留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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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的移民政策下,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不允許申請人在優先日期未達“當前”之前提交I-485申請。(值得注意的是,USCIS宣佈申請人在十月能夠參照遞交綠卡申請表排期來遞交I-485申請。)因此,EB-1申請人必須在排期倒退的情況下尋求其他途徑留在美國。對於擁有特殊技能的申請人,O簽證是一個可行的選擇。而跨國公司高管和經理們可以申請L-1A非移民簽證。H-1B臨時工作簽證也不失為一個好選項。如果是短期的停留,申請人可以考慮B1/B2旅行者簽證。

若申請人未能以可行的方法留下,他們就必須離開。如果在美國停留又無合法身份,所導致的後果可能會十分嚴重,其中包括在未來一段時間被禁止入境美國。雖然對於那些失去身份少於6個月的勞工移民申請者來說法規上是存在著豁免,但最好方式是完全避免任何非法身份狀態的出現。

申請人在美國境外一樣可以繼續他們的移民簽證申請。譬如,申請人能在境外回應USCIS的正式補充證明材料要求(RFE)。在I-140被批准並且優先日期到達“當前”時,申請人可以在境外的美國大使館處申請移民簽證以返回美國。

在最新發佈的十月簽證公告中,除了中國和印度,其他國家的勞工移民第二優先類別(EB-2)排期均恢復回“有名額”。合資格的申請人也可考慮在EB-2類別下遞交申請。舉例來說,EB-1特殊技能申請者亦可遞交EB-2國家利益豁免申請。

時間規劃亦是一個需要被考慮的重點:L-1A跨國公司經理申請仍可以使用特快審理服務(premium processing)。對於大部分H-1B申請來說,USCIS都暫停了特快審理服務的使用。現行的自動延長規則仍然有效,因此部分H-1B工人在延期或轉換僱主的申請被遞交后仍能繼續在美工作。同樣的,當外籍申請人遞交真實有效的申請延長或轉換其他非移民身份,在申請結果出爐前申請人都可繼續留在美國。上述申請都一定需要在現有身份過期前與所需文件一同被正確提交。

即便EB-1申請人的I-485申請已經在審理過程中,申請人也應繼續保持自己非移民身份例如L-1A、H-1B、O等等。這樣萬一調整身份被拒絕,申請人仍然有一個合法的非移民身份作為保底。除了EB-1C跨國經理移民簽證申請,大部分I-140移民簽證申請都能適用特快審理服務。現在一般(非加快)的 I-140移民簽證申請審理過程可能會長達一年左右。因此,申請人應該謹慎安排自己的移民申請計劃。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Wednesday, May 2, 2018

跨國公司經理綠卡申請規則收緊


根據美國移民和公民服務局(USCIS)在2018年3月19號發出的一份政策備忘錄,如果一個跨國公司經理在進入美國后離開作為綠卡申請者的僱主去往他處就業的時間斷層超過兩年,那麼他在EB-1C類別下的綠卡申請將會以失敗告終。

什麼是EB-1C移民簽證?這是一個讓跨國公司可以將他們的高級行政或管理人員轉職至美國永久工作的移民簽證類別。通常來說這些員工一般從國外的附屬公司被轉職到美國,但這些高級行政或管理人員亦有可能已經使用非移民簽證在美國公司工作。EB-1C得到批准后這些員工便有拿到綠卡的資格。但別將EB-1C與另一相似的非移民簽證L-1A簽證混淆:L-1A只是暫時性的工作簽證。
  
要獲得EB-1C簽證身份,除了要證明員工有資格作為行政或管理人員,還要滿足更多的要求。“三年中一年”規則就為受益人的就業時間框架提供了嚴格的指引。這一規則要求受益人在入境美國的前三年中必須至少有一年是在申請公司的海外附屬公司處工作。USCIS解釋到,這一規則中的三年參照期是指由員工被允許進入美國之日起算的前三年。因此,該員工有可能已經在美國公司工作了三年仍有資格獲得EB-1C簽證。

最近一份來自USCIS行政上訴辦公室(AAO)的決定—— Matter of S-P, Inc.,(該決議被採納在備忘錄中)進一步闡明了在被允許進入美國之日起,該員工在另一家公司的就業或者失業期間都會違反EB-1C申請的“三年中一年”的規則。具體而言,這意味著一旦該轉職員工到達美國,如果他停止為附屬的申請人公司工作超過兩年,這名員工將沒有獲得EB-1C身份的資格。

需要注意的是舊的規則依舊適用。換句話說,如果轉職員工一直為申請公司(海外或境內)工作,那麼在申請EB-1C的時候就無需擔心“三年中一年”規則。同時,申請人不能試圖使用較舊的入境日期作為“三年中一年”規則的計算起點。這與受益人是否在入境前一年內為申請公司工作無關,一旦就業出現中斷,就只有最近三年的時間框架會被考慮。

這一規則乍看之下似乎很複雜,但考慮到EB-1C身份的目的看來,這是十分合理的。EB-1C身份目的是幫助美國公司將他們的主要員工從國外的子公司轉職到美國來支持企業發展。如果在員工在兩家有關係的公司的就業時間不連貫,將會降低該員工能長期作為公司高層行政或管理人員的可信度。

L-1A非移民簽證的申請人有可能會遇到一樣的限制。雖然沒有明確表示,但USCIS在裁定L-1A申請時可能會使用類似的理由處理就業中斷的問題。這項決定提醒了跨國公司在決定轉移他們的主要員工到美國時應該對時間框架作出一個更長遠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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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ugust 31, 2013

1.65億訪客人次在2012進入美國

每天有數以萬計的外國訪者通過陸路、海路或乘飛機到達美國。其中有些是美國合法居民從外地旅遊後返美,但當中大部分都是外國人來美進行不同類型的活動,包括旅遊,做生意,接受臨時工作,研究等。這些訪客的背景等不同, 正如他們 來自不同的國家一樣。為保衛國家安全,所有外國訪客都須在入境前在邊界或入境口岸接受檢查。

根據最近一份美國國土安全局報告,僅在2012年中,估計有1.65億非移民人次進入美國。這些到訪者通常分三種類型。第一類是加拿大公民以免簽證方式入境。其次,有些墨西哥 國民也可以持過境卡免簽證進入美境旅遊或公幹。

第三種類型的訪客被列為“I-94入境者”。原因是直到最近,這些訪客入境時到要填寫一份I-94表,記錄他們的姓名,生日,國籍,入境日期和港口。 I-94入境者佔總入境人次的33 % (53.9萬)。大多數的I -94入境者是旅游人士(78%)和商貿旅客(10.6%)。 5.7 %的入境者是臨時工人和他們的家屬成員:這些臨時勞工包括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TN專業工人(1.4%), H-1B 臨時專業勞工(0.9%)和L-1的跨國工司行政人員(0.9%)。 3.1%是學生。

在原籍國方面,在2012年首十個國家是墨西哥(30.5%),英國(8.3% ), 日本(7.7% ) ,德國(4.3%), 法國(3.6% ), 巴西(3.3% ), 中國(3.3% ), 韓國(2.8% ), 加拿大(2.7%),和澳大利亞(2.5%)。

最繁忙的入境口岸是紐約(10.7%),邁阿密(9.5%),洛杉磯(7.2%),紐瓦克/新澤西州(3.9%),聖易西鐸/加利福尼亞州(3.9%),檀香山( 3.5%),舊金山(3.5%) ,芝加哥( 3.0%),休斯頓(2.6%),和亞特蘭大( 2.6%)。

這些I -94入境人次的最終目的地排名前十位是:加利福尼亞州(18.9%),佛羅里達州(13.4%),德州(12.7%),紐約州(11.9%),夏威夷(3.7%),內華達州(3.3%) ,亞利桑那州(3.2%),華盛頓州(2.3%),密歇根州(2.2%)和伊利諾伊州(1.9%) 。

I-94入境者中男性(51.6%)比女性(47.5%)略多。從年齡上看,  I-94訪客中大多數是25到44歲(43%)之間,其中11.3%是18歲以下的兒童。

Tuesday, October 23, 2012

低價收購美分公司不影響L-1簽證申請


根據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AO)近期的裁決,以51美元收購一閒有著可觀生意額的美國公司並不構成可拒絕L-1跨國公司調派員工的申請。

根據移民和國籍法案第10l(a)(15)(L),一閒美國公司可從海外的分公司調派外籍行政人員或高職管理層到美工作。在此案件中,呈請者是加洲一閒經銷預付費電話卡到拉丁南美市場的有限公司。它是以一家由墨西哥公司控股的分公司身份替一外籍人士遞交了一份L-1申請以出任該公司的總經理。

該申請被加洲服務中心(CSC)的主任否決了,理由是該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並沒有合法的總-分公司關係存在。具體來說,CSC主任提出了該項買賣是有問題的,墨西哥公司實際上並沒有付款給美國公司,因爲根據美國公司的收益,該購買價格實在太低了。該墨西哥總公司以每單位1美元的價錢購買了51個成員單位後而成了控股。收購之後,該總公司就擁有了美國公司的51%股份。

在否決L-1簽證申請中,該位主任把焦點放在那不尋常的低價收購以及欠缺現金注入到那有相當收入的美國公司裏。此呈請人提出了上訴,它認爲美國移民局並不能對某項交易的各方參與者作出其商業定論。呈請人也指出,那低價收購其實是合理的,因爲該美國公司的賬目上有著相當多的債務和費用。截至2010年9月,該美國公司的淨負債已超過了25萬美元。呈請人解釋說,墨西哥總公司有意收購該加洲公司是因爲其現有的電話卡分銷網絡。此外,墨西哥總公司也簽訂了一份條件協議,向加洲公司提供20萬美元資金以解決其債務問題,以作爲交易的一部分。

AAO接納了呈請人的答辯。經復審L-1簽證的資格要求,AAO得出的結論是呈請人已提供了足夠的證據以證明其資格。總的來說,AAO指出,經由之前已收購的51%控股權,海外公司與美國公司的“總-分公司”關係是存在的。AAO也覺得呈請人對該低價收購以及美國公司的財務狀況解釋相當合理。

雖然此裁決對L-1簽證的條例並沒有什麽實質的影響,但它仍然是一項重要的決定。日後,它可成爲移民局官員在審核案件時該把焦點放在哪兒的範本。此裁決也確認了一個概念,就是當事人可根據財務和商業方面的考慮自由地作出交易條件,而無需符合某些政府機構的期望。在資本主義社會中,這種自由決定尤其重要,因爲只有當事人才最明白其商業需要進而作出交易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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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ly 31, 2012

L-1 美國公司跟海外公司關係


L-1簽證類別是一個熱門的工作簽證以便外國公司的管理人員或高層人員轉移到美國現有的辦公室工作或創辦一個新的辦公室。L-1簽證其中最基本的條件是美國公司業務實體和聘請該位外籍員工的海外公司必須存在一個合法關係。該名被調派的員工必須在過去三年中受聘於海外公司並出任管理級、行政級或專門知識的職位。此外,在該名L-1被調派的行政或管理人員在美工作期間,該請願公司必須在美國和至少一個其他國家繼續營業,直接或通過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

請願公司必須出示證件以證明美國的商業實體和海外公司之間的存在關係。有些商業關係是很明確的,而有些卻需要大量的文檔和詳細的解釋以示證明。例如,一家臺灣銀行要調派一名經理到紐約分行工作時,它們之間的業務關係並不難證明。公司文件以及與州和聯邦銀行監管當局的申請可用以證明分行和臺灣總行之間的關係。

母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關係可以是很棘手的。法規把母公司定義為,一個合法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半數以上的另一個商業實體的所有權權益,並掌控該實體。母公司在50-50合資企業裏擁有整整50%的其他實體,並擁有平等的實體掌控和否決權,那這個分公司關係也是成立的。最後,倘若可證明該附屬實體其實是被母公司掌控的,即使母公司擁有少於半數的所有權權益,這種關係還是可應用於L-1請願的。

有時候,那名被調派的員工並不在母公司或分公司工作,但是在有關聯的“姐妹公司”裏任職。法規也允許子公司或附屬公司申請L-1簽證以調派旗下的員工。法規把“附屬公司”分成三個定義。第一,它們可以是兩間都被同一母公司或個人所擁有和控制的子公司。比方説,中國母公司可有兩間分公司,一間在香港而另一間在美國。若一名員工在香港子公司任職行政人員超過三年,那該公司就可以替那位員工申請L-1簽證以便把他調派到美國的另一子公司。第二,這些公司群可被同一組人所擁有和控制,並且每個人在每個不同實體所擁有的股份必須大致相同。舉個例子,一群投資者分別在英國和美國都擁有公司,然後他們決定把一位行政人員從英國調派到美國來。只要他們在兩閒公司的股份分配都大同小異,那他們就可以替那位行政人員申請L-1簽證以把他派遣到美國工作。

最後是某些利用著名國際招牌並與全球性協調組織簽有合約,繼而提供會計服務和管理和/或咨詢服務的美國合夥公司與它們的國際同行。通常這都是一些為客戶提供會計與咨詢服務的大型會計事務所。這些公司一般都合資格為雇員申請L-1簽證,而且他們其中許多也都符合資格替多位員工辦理公共的L-1簽證(Blanket Petition)。

總的來說,若要L-1簽證被批准,請願者必須證明美國公司與海外機構之間有著合法的企業關係。公司註冊文件、股票證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公司稅務單等文件都可以用於證明它們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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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December 11, 2009

L-1跨國公司簽証

L-1跨國公司內部調動簽証屬非移民簽証,此種簽証是為那些在進入美國之前已經受僱於美國公司在海外的分公司或母公司的受益人而簽發的。這種L-1簽証的好處是無需年度配額而且通常可以為受益人將來申請綠卡做准備;還有,L-1調動人的配偶亦可以獲得L-2簽証來美國,同時可以申請工作許可。

L-1簽証的基本要求:

第一,L-1簽証的受益人必须在過去三年内受僱于美國僱主在海外的母公司、分公司或隸屬公司至少一年時間。他們的僱主可以是一間公司或者其他合法機構,包括贏利、非贏利、宗教或者慈善組織。在美國工作的所有時間都不能算在規定的一年海外僱佣期上,可是在美國所花的時間是不會被認為中斷在國外的受僱狀況。在某種情形下,可以使用半職僱佣的方法為分公司工作而滿足該項要求。

第二,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必须存有一種「合格的關係」,美國公司和海外公司的多數股份持有人必须是一样的。若共同股份未達多數,則需要有同一個合法個体實施共同控制權。如果公司由眾多股東擁有但無人握有多數股份或控制權,而每一股東又對美國和海外的分公司或母公司擁有不同股份,則會有麻煩產生。

第三,受益人必须是作為一個經理人、行政人員或擁有「專門知識」人員被派來工作。「專門知識」是指僱員具有:

‧對公司的產品和使用在世界市場方面的運作有特殊的知識;

‧對公司的程序或運作有尖端及專屬的知識。

第四,受益人必须計劃在簽証到期時離開美國,但受益人同時亦可以尋求申請永久居民,這對他保持或延長L簽証沒有負面影响。因為雙重意愿的原則亦适用于L-1簽証(就像H-1B簽証一样),L簽証對跨國公司非常重要。



L-1簽証的員工可以留在美國多久?

行政人員和經理可以持有最多七年時間的L-1身份,他們拿到的是L-1A簽証;擁有專門知識僱員可以呆在美國最多五年時間,他們拿到的簽証是L-1B。L-1簽証的有效期一般以三年為限。簽証類別是否多次往返則視受益人的原居住國家而定。

特殊情形

前來美國創辦一個新公司的人員將只會獲准一年逗留美國的簽証,同時政府一般亦要求另外有關新公司計劃的資料,比如:出示獲准的辦公場地、申請人已經具有創辦海外公司的相關經驗以及申請人前往美國創業期間,其海外公司仍繼續存在。如果公司在創辦的頭一年時間里想延長L-1簽証,則必须在申請延長時顯示該公司一直在實施最初申請時提出的計劃。

由於政府不太相信那些擁有公司股權的雇員會打算离開美國,因此USCIS將會更緊密詳細地檢查這類案件。美國方面的僱主需要顯示:公司所需要的調動人員不是無限期的和調動人員國外的生意對他非常重要,一旦他的簽証到期便會離開美國。 對那些來自香港、中國、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地區和國家的公司,政府亦會更緊密詳細地檢查他們的案件,以确保他們是符合所有申請要求。政府更針對那些專做進出口生意的公司,一律要求詳細文件來証明公司的運作程序和L-1雇員的業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