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Search This Blog (搜尋文章)

Tuesday, December 11, 2018

L-1簽證一年境外工作要求

在國際公司跨國經理L-1簽證的眾多要求中,其中一點是被調派經理在過去三年中至少有連續的一年為申請公司或者其在另一個國家的附屬公司工作。這份工作必須具有行政、管理或者運用到“專業知識”的性質。受益人過去三年的工作經歷會受到仔細審查,以確定其是否達到此要求。在實踐中,這個“三年中一年”的規則常常容易令人混淆。早在今年三月,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就已經就EB-1C移民簽證申請中的這一規則發佈過備忘錄。最近USCIS發佈了另一份備忘錄,針對L-1非移民工作簽證申請的要求作出說明

如果轉職職員至申請提交時一直以來都在美國境外為申請公司工作,那麼這個一年的要求會從提交L-1申請之日的前三年中計算。進入美國的商務或觀光旅行(一般來說是B1、B2類型簽證)並不會中斷這一年的計算。但是受益人在美商務或觀光旅行的期間並不會被計算在這一年之內,受益人必須用同等的工作時間來彌補這段空缺。

但倘若L-1簽證的受益人在申請提交時就已經身在美國,這“三年”的起算點和結束點便很難界定了。

具體而言,要求中的一年期間會視乎受益人是否已通過H-1B或E-2等非移民工作簽證在美國為申請僱主工作而被相應調整。如果受益人現在正合法在美國為申請僱主工作,則這“過去三年”的期間將會從受益人接受該職位之日(通常是入境日期)開始起算。舉例來說,如果職工使用H-1B身份在2017到2018年間在美為申請人公司工作,USCIS就會審查2014到2017年這三年來確定受益人是否滿足“三年中一年”的要求。若受益人為申請人公司工作時是持家屬簽證(L-2或F-1 OPT等等),這種調整則不會被適用。在持家屬簽證的情況下,三年期間將會與其他情況一樣,從申請遞交之日開始起算。

然而,在以下情況出現時,一年工作期可能會被中斷:(1)L-1A職員身在美國但並沒有工作或者(2)在美國但受聘于其他公司。由於L-1簽證要求的是連續的一年工作期間,上述中斷就決定了受益人是否合乎規定拿到L-1身份。這也意味著,若中斷超過兩年,受益人將失去獲得L-1身份的資格。

這一備忘錄對L-1簽證的要求做出了一些釋明。僱主和L-1職員都應該注意規則中的改變並且避免違反連續就業一年這一要求,做法是避免L-1職員與僱主的僱傭關係斷開超過兩年或者更久。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