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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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10, 2020

公眾負擔規則再被禁止,申請人是否可以鬆一口氣?


自從公眾負擔規則(public charge rule)出台以來,圍繞著它的各類訴訟一直未有平息。最近,紐約的地區法院由於COVID-19的緣故頒布了針對公眾負擔規則的禁令,使其暫時在全國範圍內不能繼續實施。在這之後,第二巡迴上訴法庭也作出裁決,禁止公眾負擔規則因其他法律原因而在該法庭的轄區內(包括紐約州、康乃狄格州、佛蒙特州)實施。

裁決出爐後,USCIS 公佈調整身份(I-485) 申請人不需要遞交I-944。這些申請人也不必提供有關收到公共福利的信息和文件。除了I-485申請人,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請)以及I-539(轉換身份申請)申請人也不必再受該規則的限制。  

國務院(DOS)也宣佈他們將會改變政策以配合法院對於公眾負擔規則的全國禁令。為了遵循法院裁決,DOS暫時不再要求海外的移民申請人填寫DS-5540公眾負擔問卷。在這期間,簽證官如果在審查時認為申請有可能會因為公眾負擔原因而不能通過,他們會停止對該申請的行政審查(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並與DOS進行溝通和審查,以確保在不違反法院禁令的情況下作出決定。

這個消息固然會令很多綠卡申請人鬆了一口氣,但是公眾負擔規則的暫停並不意味著他們可以高枕無憂。移民申請人們必須注意,即使該規則暫停實施,但移民官員仍然能以申請人可能成為公眾負擔的理由拒絕申請。

因為公眾負擔原因而禁止入境的規定在《移民與國籍法案》中已有寫明。作為移民法的基石,該法案中的第212(a)(4) 條明確指出,任何被認為有可能成為公眾負擔的申請人都是“不被接受”的。其中會被考量的因素有:年齡、健康狀況、家庭狀況、財產、資源、財政狀況以及學歷和技能。

移民或簽證官仍能在面試中詢問申請人有關上述因素的問題並根據申請人回答來決定是否批准申請。法院對公眾負擔規則的禁令只是禁止了通過I-944自給自足聲明表格來執行該規則,並非免除了申請人證明自己不會成為公共負擔的責任。

儘管有法院的禁令,移民官們還是會繼續檢查申請人有無成為公眾負擔的可能。如果綠卡申請人在過去有使用過公共福利,或是自覺自身條件不足以通過移民官對公眾負擔的審查,最好在遞交申請前先咨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以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另外,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處(USCIS)已經宣佈由於COVID-19的緣故而使用的公共福利不被計算在公眾負擔審查的範圍內。如果民眾因為疫情原因而接收了公共福利,這不會成為影響他們申請的負面因素。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Tuesday, April 21, 2020

申請綠卡經濟擔保書,我該填哪份?


上年度頒布的公共負擔規則現在已經生效,相應地,各種移民請願程序也發生了改動。對於在美國境內的移民申請人來說,最大的變化是在遞交I-485調整身份申請時,必須同時遞交I-944表(自給自足證明)以及I-864表(經濟擔保書)。

每一份I-485申請表都必須有一個已經被批准的基礎移民申請,最常見的是I-130(家屬移民簽證)和I-140(就業移民簽證)申請。在公共負擔規則實施後,基於家庭成員移民(包括未婚夫/妻)遞交的I-485表格一般都需要同時附上I-944和I-864表格來擔保申請人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大部分基於就業移民申請的I-485表格則只需與I-944表一同遞交。根據情況的不同,有些申請人可以豁免遞交這些經濟證明書。

如果申請人已在美國工作40個季度(使用過指定的公共福利的季度不納入計算),那麼該申請人可以不遞交I-864經濟擔保書。40個季度的工作時長大約等於繳納社保十年。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在遞交綠卡申請前已經以H-1B身份在美國工作了40個季度,那麼他不遞交I-864表格。作為美國公民子女,未婚且在18歲以下,並在入境美國時可以根據法規自動成為公民的申請人也可以免除I-864的遞交。

基於就業移民簽證遞交綠卡申請的申請人則是要遞交I-944表格。但如果申請人與為其提出請願的僱主之間有親屬關係,或者申請人持有該僱主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情況下,申請調整身份時,必須一同提交I-944和I-864兩份表格。一般來說,可以擔任I-864擔保人的通常有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並且擔保人的身份要求是公民(citizen)或者是永久性居民(LPR)。 

另一類需要遞交I-944表格的申請人是美國公民的遺孀或鰥夫、通過多元移民抽籤計劃(Diversity Visa Program)進行申請的申請者、外籍企業家(I-526表格申請人)以及一些特殊類型的移民申請人等等。

受庇護者、難民、T簽證持有人(人口買賣受害者)、通過《古巴修正法》申請的申請人、U簽證持有人(惡性犯罪受害者或者證人)、《防止婦女受暴法案(VAWA)》的自我申請人等申請人兩種經濟擔保表格都可以豁免提交。但是若《防止婦女受暴法案》自我申請人的基礎申請是就業移民移民申請,且其與請願的僱主有親戚關係或其持有僱主公司的5%或以上的股份,則需提交I-864表格。

上面提到的情形都是比較常見的類型,還有一些個別的情況也是需要同時上交兩份表格,或者可以同時豁免,這都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討論。申請人在遞交調整身份申請之前一定要先查看表格指南以確定自己適用何種情況。如有疑問,應該向專業的移民律師尋求指引。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